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

為做好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通知》(國發〔2014〕3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
  • 類別:方案
  • 範圍:全國
  • 部門:國務院
目標任務,普查範圍,組織實施,時間安排,方法步驟,工作要求,

目標任務

查清地名基本情況,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不規範地名進行標準化處理,設定標準規範的地名標誌,建立、完善各級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即國家地名資料庫),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發揮地名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方便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加強國防建設和維護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礎作用。
(一)調查地名基本情況。包括行政區域,非行政區域,民眾自治組織,居民點,交通運輸設施,水利、電力、通信設施,紀念地、旅遊景點,建築物,單位,陸地水系,陸地地形等11大類地名的名稱、位置及相關屬性信息。
(二)規範地理實體名稱。根據國家地名管理的有關法規,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不規範地名進行標準化處理,切實解決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顧傳統、刻意崇洋、虛張聲勢、名不符實,地名譯寫不準確、用字不規範、含義不健康等問題。
(三)設定地名標誌。根據實際需要,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設定地名標誌。
(四)開發、套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編纂出版地名圖、錄、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級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開展地名信息化服務,開發研製地名信息化服務產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檔案,實現地名普查檔案的數位化管理

普查範圍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區域以外的全國所有陸地國土(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

組織實施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由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簡稱國務院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組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設在民政部,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全國地名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宣傳和督促檢查驗收。
此次地名普查以縣級政區為單位進行。普查涉及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應成立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標準名稱為XX省(自治區、市、縣、區)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簡稱XX省、自治區、市、縣、區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簡稱XX省、自治區、市、縣、區地名普查辦),辦公室設在地名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職責分工
國務院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職責:
(一)制定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有關方針、政策和保障措施。
(二)組織部署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
(三)協調解決普查中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項。
(五)審定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成果。
(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有關工作。
國務院地名普查辦職責:
(一)擬定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
(二)制定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技術規範。
(三)負責組織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宣傳。
(四)負責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
(五)負責地名普查的會議組織、業務培訓、檢查指導驗收。
(六)負責組織地名普查成果上報和建檔工作。
(七)負責指導建立、完善各級地名普查資料庫。
(八)負責組織編纂普查地區標準地名圖、錄、典、志等。
(九)負責組織地名普查信息綜合套用服務。
(十)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務院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協助和配合工作,指導和督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地名普查所需專題資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並確保信息和數據的有效性和現勢性(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詳見附屬檔案)。

時間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從2014年7月1日開始,到2018年6月30日結束,分三個階段實施。普查標準時點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階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區完成組織動員、成立機構、蒐集資料、制定方案、人員培訓等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階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區的普查和各級檢查驗收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實際統籌安排所轄相關縣(市、區)的普查和檢查驗收,既可同時開展,也可分期分批進行。具體計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報國務院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三階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報、匯總工作,建立檔案,開展普查成果開發套用和總結表彰。

方法步驟

(一)制定方案。地方各級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要根據國務院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制定地名普查實施方案,報上級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審批。
(二)培訓人員。民政部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省級地名普查辦)成員的培訓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名主管部門負責地(市、州、盟)及縣(市、區)地名普查人員的培訓工作。
(三)收集資料。全面蒐集與地名相關的歷史沿革、名稱由來以及相關屬性信息資料,包括圖、錄、典、志等,對資料進行整理、甄別、論證和審定。
(四)實地踏勘。實地調查地名現狀,查清地名的名稱、位置及相關屬性信息。
(五)標準化處理地名。根據國家地名管理的有關法規,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普查的地名進行審定和標準化處理。
(六)設定地名標誌。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設定地名標誌。
(七)建立資料庫。將地名文字和圖形信息及多媒體數據錄入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根據普查成果和工作圖,修改矢量地圖上的地名註記和變化的地物。
(八)製作成果。
1.填寫各類普查成果表。
2.標繪地名普查成果圖。
3.對普查成果和檔案資料進行數位化處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總結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報審批報告。
(九)驗收。地名普查驗收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負責組織,各省級地名普查辦負責本行政區域驗收工作的具體實施。驗收內容包括組織實施和普查成果兩個方面。縣(市、區)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縣級地名普查辦)先行自查,根據自查情況改進後報地(市、州、盟)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地級地名普查辦)進行核查;地級地名普查辦根據核查情況進一步完善後報省級地名普查辦驗收;省級地名普查辦驗收後,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抽查復驗及全面審核;國務院地名普查辦審核合格後,結合工作總體情況,出具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意見。為確保地名普查質量,國務院地名普查辦設立由有關地名專家和技術人員組成的監理組,對普查工作進行監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是否設立監理組,可視情而定。
(十)成果審定。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成果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組織審核後報領導小組審定。
(十一)上報歸檔。普查成果驗收合格後,逐級上報。完成普查檔案、資料、成果等的立卷歸檔工作。
(十二)編纂出版地名出版物。民政部負責組織編纂出版全國性地名圖、錄、典、志等出版物。地方各級地名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纂出版本行政區域的地名圖、錄、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開展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網站,開發研製地名信息化服務產品。

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嚴格按照《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規程》和有關政策規定、技術標準等開展工作。
(二)要做好有關資料、數據和信息的分類管理工作。涉密資料、數據和信息須嚴格保密。
(三)跨省級行政區域界線地理實體名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表述不一致時,要充分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報國務院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確定。
(四)在軍事管理區等敏感地區開展地名普查時,要事先與駐軍單位溝通。
(五)要積極穩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區以及有爭議地區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六)各地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以及宣傳欄、街路牌廣告欄等多種宣傳工具,廣泛宣傳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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