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工作的通知》是83002於2001年9月3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瓊府[2001]65號
【生效日期】2001-09-3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
進一步推進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工作的通知
(瓊府〔2001〕6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自2000年9月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省政府令第139號,以下簡稱139號令)以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推動下,省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和各市、縣貫徹139號令總體情況較好,成效顯著。絕大多數部門和地區重視學習和貫徹139號令,139號令決定取消和下放131項行政審批事項,已落實109項,且全省無新增加的行政審批事項。此外,根據省政府的要求,多數市、縣政府還參照省政府的做法,陸續開展了本級政府的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但是,全省清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進展還很不平衡。個別省直部門態度消極、行動遲緩、工作力度不大,139號令決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尚有22項未落實或未完全落實。市、縣政府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工作,尚有3個市、縣未開展,已進行清理的市、縣中有4個市、縣一項未減反而要求增加新的審批事項。存在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是思想認識不到位。一些部門和地區對清理工作重視不夠,對中央和省里有關檔案精神缺乏深入的學習領會,固守舊有的思維和工作模式,本位主義嚴重;個別廳、局只從本部門、本系統的利益出發,片面強調客觀原因,不願放棄現有的與本部門利益相關的審批權。為認真貫徹中紀委五次全會關於“改革行政審批制度,規範行政審批權力”的指示精神,具體落實《海南省2001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實施意見》關於“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工作任務,現就做好全省今明兩年的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
清理行政審批事項,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規範市場行為的客觀要求;是各級政府機關從源頭上治理腐敗,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是改善我省投資環境,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辦事效率的重大步驟。各級政府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必須真正從思想上認識到:清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是貫徹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既事關改革和發展的大計,又事關反腐倡廉的大局;既是“講政治”,也是“講正氣”。必須在提高認識的基礎上,以高度的自覺性和負責精神,認真做好今明兩年的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工作。
二、強力推動,分段進行
今明兩年,全省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年內實現139號令的全面貫徹執行。省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就139號令中尚未落實的22項行政審批事項,與各有關廳局逐項研究解決所涉問題,理順上下左右關係,力爭今年(2001年)底之前全部落實到位。
(二)年內在省政府各部門啟動第二次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工作。各廳、局應組織好對本通知和有關檔案的學習,對本單位現有行政審批事項的保留、取消及下放進行界定,並於12月底前列表上報省政府。為確保第二次清理工作的力度,省清理辦將與各廳、局一一協商,於明年(2002年)初對每個廳局現有行政審批事項按不少於1/3的比例進行“凍結”,各廳、局對被“凍結”的行政審批事項暫停審批;然後用半年時間,根據各廳局的工作實際並經一定申報審定手續,省里再對部分被“凍結”的行政審批事項按照重要先行、分批放行的原則“解凍”,將不能“解凍”的行政審批事項全部取消或下放。
(三)繼續組織好市、縣政府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各市、縣政府要繼續貫徹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市縣政府各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瓊府辦〔2000〕19號),尚無行動的市、縣必須立即組織進行清理工作,工作一度中斷的市、縣應把清理工作抓緊、抓好,已完成階段性工作(已向省里上報清理工作材料)的市、縣也要參照省里的做法,把清理工作做得更加紮實、有效。市、縣政府部門的清理工作要在“取消”上下功夫,凡可改為事後監督或改為社會化服務的、民眾意見較大且非屬必要的、以及139號令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均應納入取消之列。省政府擬用半年左右的時間,對若干市、縣的清理工作進行具體指導;發揮樣板示範作用。從明年(2002年)下半年開始,省政府將對各市、縣政府的清理工作進行逐個審查驗收,爭取明年(2002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全省的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工作。
三、規範管理,完善配套措施
(一)抓好工作重點。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須自上而下地推動,省政府各部門的清理工作仍是重點。由於各廳、局的重視程度和工作力度決定此項工作的成效,且對市、縣政府各部門起著重要的示範和指導作用,省政府將適時召開省政府直屬各單位處級以上幹部動員大會對這項工作再次進行動員和部署。
(二)搞好職能界定。明確一級政府的職能部門該管什麼、怎樣管以及嚴格區分各級政府部門間的不同職能,是搞好清理工作的前提。切實搞好職能界定,要堅持改革的思想和創新的精神,做好調查研究和必要的專家論證工作,以儘量取消不必要的審批來減低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以儘量減少逐級審批來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如省級政府機關,其主要職能是巨觀管理,對微觀管理方面的審批事項,總的原則是有的要堅決取消,有的要堅決下放。
(三)從制度上斬斷審批與利益之間的關係。審批與審批人、審批單位的利益關係,是清理工作在一些部門、地區難以推開的主要原因,也是孳生腐敗的一個重要源頭。清除為利益而抓審批,一方面要嚴格依法監督,確保收支兩條線的執行;另一方面要在清理工作中抓緊研究建立其他有效制度,如社會化服務機制、審批責任追究制等。
(四)確保行政審批事項放而不亂、規範管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並非放棄政府職能部門的依法監管責任。上級對下級、政府對社會應更多地發揮糾錯功能,更好地運用事後備案與核查、執法檢查、行政複議以及責任追究、行使撤銷權、行政處罰等方式,實現有效監管。在清理工作中,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對下放市、縣或取消後交由社會中介機構辦理的審批事項,必須制定有效的監督辦法;對經清理後仍保留的審批事項,也必須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
(五)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工作要與省里的有關工作部署相結合。即與反腐敗抓源頭的工作相結合,與治理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相結合,與清理法規和規章相結合,與反對地方保護主義、制止亂收費相結合,與減輕企業負擔、減輕農民負擔相結合,與機構改革、貫徹新的三定方案相結合。
省政府重申:除極特殊情況(如國家有新的規定等)可向省政府申報外,一律不準增加新的行政審批事項;對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報告。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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