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規定

海南省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規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號,《海南省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規定》已經2014年2月20日六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海南省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規定》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規定
  • 頒布時間:2014年初
  • 實施領域:環保
  • 頒布部門:海南省人民政府 
概要,內容,相關報導,

概要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號,《海南省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規定》已經2014年2月20日六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海南省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規定》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長:蔣定之,2014年2月24日。

內容

海南省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使氣象台站獲得準確的氣象資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氣象台站探測環境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氣象台站探測環境的義務,禁止任何危害氣象台站探測環境的行為。
第三條 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區域氣象自動站、氣象衛星地面站和太陽輻射觀測站周圍的建築物、構築物、作物、樹木等障礙物和其他對氣象探測有影響的各種源體,與氣象觀測場圍欄應當保持一定距離,具體保護要求和保護範圍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條 高空氣象探測站四周的障礙物對探測系統天線形成的遮擋仰角不得大於5°,在高空氣象探測站盛行風的下風方向120°範圍內,不得大於2°。
在探測氣球施放場地半徑50米範圍內,不得有架空電線、建築物、樹木等障礙物。其他建築物和火源與氫氣房的距離不得小於50米。
第五條 天氣雷達站主要探測方向的遮擋仰角不得大於0.5°,孤立遮擋方位角不得大於0.5°;其他方向的遮擋仰角不得大於1°,孤立遮擋方位角不得大於1°,且總的遮擋方位角不得大於5°。天氣雷達站四周不得有對雷達接收產生干擾的干擾源。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配備氣象設施,設定必要的保護裝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氣象設施附近顯著位置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設施保護標誌。
第七條 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本級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制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納入城鄉規劃。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的控制指標應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住房建設、無線電管理等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在審批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相關項目時,應當將是否符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納入審查內容。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申請規劃許可時,規劃部門應當書面徵求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
對不符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干擾源等,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商有關部門提出治理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在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向國家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提出相應的補救措施,經國家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氣象主管機構書面同意。未徵得氣象主管機構書面同意或者未落實補救措施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其開工建設。
在單獨設立的氣象設施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並按照要求採取必要的工程、技術措施。
第十條 氣象台站站址應當保持長期穩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氣象台站。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者城市(鎮)總體規劃變化,確需遷移氣象台站的,建設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對擬遷新址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評估,符合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的,在納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後,按照先建站後遷移的原則進行遷移。
氣象台站遷移、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遷移氣象台站的,應當按照國家或者本省規定,在新址與舊址之間進行至少1年的對比觀測。
遷移的氣象台站經批准、決定遷移的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後,方可改變舊址用途。
第十二條 單獨設立的無人值守的氣象設施,市、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可以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保護,並簽訂委託管理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違反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設施保護標誌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氣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海南省氣象台站觀測環境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報導

2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政府令,公布修訂後的《海南省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規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我省氣象台站自建站以來,經過氣象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在經濟發展相對滯後的客觀條件之下,氣象觀測站的探測環境保護狀況相對較好,大部分氣象觀測站從建站以來從未搬遷,是全國省區台站遷移最少的省份之一。但是,隨著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的迅猛發展以及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越來越多的氣象台站逐漸處於城市中心地段,觀測場周邊附近時有項目建設,我省氣象台站探測環境的破壞程度也隨之逐年加重。
我省氣象台站探測環境遭受破壞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新建超過保護高度要求的建築物或構築物。比如,海口市瓊山觀測站西南、東南、東北方向陸續興建三棟影響探測環境的私人民宅、東方市氣象觀測站附近農場的一棟單位用房違法加蓋等情況影響了氣象探測環境。城市高層建築物的建設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構成直接威脅,尤其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引發的城市高速發展給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帶來的壓力越來越大。
(二)許多地方建設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的時候,沒有充分考慮對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先破壞,後治理”的現象比較嚴重。比如,瓊海市人民政府調整規劃,在氣象觀測站附近規劃了大片高層住宅小區,其中寰島集團的住宅項目已經辦完全部施工手續,並投入建設。瓊海市氣象局兩次傳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並與建設部門協商共同執法,但由於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要求嚴重影響了市政府整體規劃的實行,瓊海市人民政府正焦急地勸說瓊海市氣象觀測站搬遷。類似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與地方城鎮建設發展之間的矛盾還有很多,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在有些部門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在制定城市建設規劃和審批建設項目時,未充分考慮到對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備案工作在一些地方未能真正起到作用,致使保護工作困難重重。
(三)一些氣象台站探測環境已遭到破壞,失去治理和恢復可能,需要依法搬遷。2013年海南省氣象局對全省21個國家級地面觀測站的環境進行綜合評估,僅有29%的氣象台站符合或基本符合探測環境的要求,探測環境評估的評分結果遠低於全國平均水平。文昌、珊瑚等9個國家級地面觀測站的評分低於60分,嚴重不符合探測環境的要求。由此可見,我省氣象台站探測環境的保護現狀不容樂觀,少數氣象台站探測環境已失去了治理和恢復的可能,只能另行擇址搬遷。
氣象觀測是氣象業務服務和科學研究的基礎,氣象觀測能力決定著氣象預報和服務水平。因此,加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對於全面提高綜合觀測水平,提升公共氣象服務能力和提高預報預測準確率,科學分析氣候變化,從而推進氣象事業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1991年12月出台的《海南省氣象台站觀測環境保護規定》,經2004年修訂一次,21年來為保護我省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維護氣象觀測數據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該《規定》立法時間較長,多數條款已經無法適應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新情況新要求。
今年,《海南省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規定》出台後,將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具體要求,為我省氣象台站探測環境的保護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該《規定》只要解決的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發揮了規劃對探測環境保護的重要作用,明確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的控制指標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建構築物的建設是否符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要求納入建設部門審批流程,從源頭上解決問題,將保護措施關口前移,有助於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更加完善,避免氣象探測環境的破壞。
二、明確加強新遷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工作,要求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對擬遷新址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評估,符合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的,在納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後,按照先建站後遷移的原則進行遷移,並保證進行至少1年的對比觀測,使新遷氣象台站的站址選址和保護工作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
三、修訂後的規定細化了氣象台站環境保護的具體要求,補充了高空氣象觀測站、天氣雷達站的具體保護要求,明確了保護設施和保護標誌的設立規定,以及無人值守的氣象設施的管理責任,使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保護要求更加完備具體,更加有利於保護措施的落實。
海南是一個島嶼省份,受自然條件的影響,對氣象的依賴性很強,氣象預報和服務涉及到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和生命財產安全的方方面面,因此,氣象事業對於我省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產生活的作用尤為重大。加強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維護氣象數據的客觀真實,是保持氣象工作正常運行的基礎,為發布準確、及時的氣象預報和氣象服務提供保障,同時,對防禦氣象災害以及減少因氣象災害給社會帶來的損失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郭靖)
附:國務院《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相關條款
第十二條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大氣本底站探測環境的行為:
(一)在觀測場周邊3萬米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城鎮、工礦區,或者在探測環境保護範圍上空設定固定航線;
(二)在觀測場周邊1萬米範圍內設定垃圾場、排污口等干擾源;
(三)在觀測場周邊1000米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三條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的行為:
(一)在國家基準氣候站觀測場周邊2000米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或者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周邊1000米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1/10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觀測場周邊500米範圍內設定垃圾場、排污口等干擾源;
(三)在觀測場周邊200米範圍內修建鐵路;
(四)在觀測場周邊100米範圍內挖築水塘等;
(五)在觀測場周邊50米範圍內修建公路、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
第十四條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國家一般氣象站探測環境的行為:
(一)在觀測場周邊800米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1/8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觀測場周邊200米範圍內設定垃圾場、排污口等干擾源;
(三)在觀測場周邊100米範圍內修建鐵路;
(四)在觀測場周邊50米範圍內挖築水塘等;
(五)在觀測場周邊30米範圍內修建公路、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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