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辦法

《陝西省實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辦法》已經省政府2014年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實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辦法
  • 文號:陝西省政府令2014年第177號
  • 發布日期:2014-04-23
  • 生效日期:2014-06-01
基本情況,辦法條列,相關報導,

基本情況

【發布單位】陝西省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陝西省人民政府
陝西省實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辦法
陝西省政府令第177號
《陝西省實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辦法》已經省政府2014年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婁勤儉
2014年4月23日

辦法條列

陝西省實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國務院《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
第三條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實行分類保護、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中的重大問題,將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相關質量要求和技術要求配備氣象設施,設定必要的保護裝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進行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
(三)對設有氣象台站的其他部門的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定合理安排建設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部門,在審批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工程開工建設時,應當按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及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的規定進行,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線電管理部門在審批設立無線電台(站)或者頻率時,應當按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定進行,避免擠占、干擾依法設立的氣象無線電台(站)、頻率。
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林業、水利、教育等其他部門按照國務院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相關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制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公布實施。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涉及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的,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報批前應當徵求氣象主管機構意見。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編制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組織教育、新聞媒體等相關單位定期開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活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合理安排氣象設施建設用地,提供水電、交通、通訊等基本條件,保障氣象設施建設順利進行。
第十條 下列氣象台站及其探測環境,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國家無人自動氣象站;
(二)高空氣象觀測站、天氣雷達站、氣象衛星地面站;
(三)區域氣象觀測站、環境氣象站、生態氣象監測站、農業氣象站;
(四)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站點。防災減災、公共服務、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單獨設立的氣象探測設施及其探測環境,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氣象設施附近顯著位置設立規範的保護標誌,標明保護範圍和保護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保護標誌。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式,向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提出相應的補救措施。
建設單位提交的報告應當包括工程總體規劃圖、氣象探測環境影響程度評估報告、無線電設備的有關技術參數等內容。
第十三條 按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申請遷移氣象台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擬遷氣象台站新址的建設用地;
(二)已經落實遷建氣象台站所需費用;
(三)擬遷新址符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準;
(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單獨設立的無人值守的氣象設施,由設立該氣象設施的氣象主管機構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保護,並簽訂委託管理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氣象設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時,當地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氣象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檔案、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調查、取證。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通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有關部門未及時查處的,可以直接通報、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以及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無線電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遷移氣象台站的;
(二)擅自批准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設定垃圾場、排污口、無線電台(站)等干擾源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職責行為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誌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恢復原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陝西省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政府2014年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以省政府令第177號發布,將於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氣象設施和氣象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職責、專項規劃的制定、氣象設施的管理、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範圍、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在規劃與職責方面,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組織協調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保護專項規劃,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保護職責。為了避免新、改、擴建設工程危害探測環境,《辦法》進一步規範了氣象主管機構和相關部門的審查職責。在氣象台站遷移方面,指出氣象台站站址應當保持長期穩定,以保證觀測數據的準確,對確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者城鎮總體規劃調整等需要遷移氣象台站的,《辦法》規定了遷移的申請程式和技術要求。
《辦法》規定,今後無論是環境氣象站、生態氣象監測站、農業氣象站,還是防災減災、公共服務、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單獨設立的氣象探測設施及其探測環境,都將依法得到保護。設區的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氣象設施附近顯著位置設立規範的保護標誌,標明保護範圍和保護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保護標誌,擅自移動者,將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恢復原狀,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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