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

為了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確保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雲南省氣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
  • 施行時間:2017年2月1日
雲南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解讀,

雲南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7號
《雲南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已經2016年12月8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理省長 阮成發
2016年12月26日
雲南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確保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雲南省氣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危害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將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
設有氣象台站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本部門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並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無線電管理、環境保護、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做好本區域的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編制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依法納入城鄉規劃並組織實施。
城鄉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涉及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的,應當徵求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保護標準和具體要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並向同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無線電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備案。
第九條在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建設工程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意見;涉及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應當經省氣象主管機構書面同意。
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將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納入建設項目審查的內容,涉及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建設單位未徵得省氣象主管機構書面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其開工建設。
第十條下列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大氣本底站、國家氣候觀象台、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國家無人值守自動氣象站、區域氣象觀測站;
(二)高空氣象觀測站、天氣雷達站、氣象衛星接收站;
(三)太陽輻射觀測站、酸雨監測站、農業氣象站、大氣成分觀測站、雷電監測站、風(溫)廓線雷達站、地基全球定位系統氣象觀測站、風能資源觀測站、生態氣象觀測站;
(四)氣象專用頻道、頻率、線路、網路及其設施;
(五)其他應當保護的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
第十一條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國家氣候觀象台探測環境的行為:
(一)在觀測場周邊2000米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1/10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觀測場周邊500米範圍內下墊面的性質;
(三)在觀測場周邊50米範圍內,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
第十二條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國家無人值守自動氣象站探測環境的行為:
(一)在觀測場周邊10米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修建高度超過1米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觀測場周邊10米範圍內,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
(三)阻擋觀測儀器感應面通風。
第十三條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天氣雷達站探測環境的行為:
(一)設定造成天氣雷達回波強度損失大於1分貝的障礙物;
(二)設定造成雷達接收機靈敏度損失大於1分貝的有源干擾;
(三)設定影響天氣雷達探測的電磁干擾源;
(四)設定干擾或者影響天氣雷達的設施。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對天氣雷達站探測環境保護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氣象台站站址應當保持長期穩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氣象台站。確需遷移氣象台站的,擬遷新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評估:
(一)能夠代表當地天氣氣候特徵,並符合國家氣象觀測站網布局;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氣象探測環境技術標準;
(三)具備氣象台站建設、業務運行必要的用地、供電、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礎條件;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經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批准遷移的氣象台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新、舊站址進行至少一個自然年的連續對比觀測,對比觀測時間應當自1月1日開始。
第十六條具有特殊地理位置和特殊氣象觀測條件以及重要氣象歷史價值的氣象台站,不可遷移。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編制不可遷移氣象台站的名錄,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擠占、干擾依法設立的氣象無線電台(站)、頻率的,依照無線電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以及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無線電管理、環境保護、林業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遷移氣象台站的;
(二)擅自批准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
(三)不履行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第十二屆雲南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雲南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為了便於社會公眾、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該《辦法》,現就立法的背景情況和主要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立法的背景情況
氣象事業是基礎性社會公益事業,依法加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是確保氣象探測信息準確性、代表性和可比較性,做好氣象探測業務工作的關鍵,對提高氣象預測、預報和服務水平,有效防禦氣象災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確立的保護原則,國務院2012年制定出台的《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確立了較為明確的法律制度,對氣象事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和城鄉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之間還存在銜接不夠,執行不同步的問題;二是由於氣象台站周邊人口密度增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問題日益嚴重,需要對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作進一步細化;三是上位法並未明確,但我省實際工作中切實需要的國家氣候觀象台、國家無人值守自動氣象站、天氣雷達站等氣象台站的探測環境缺乏具體的保護標準和管理依據;四是隨著城市建設發展,部分地區對氣象台站遷移的隨意性較大,需要對遷移的條件和程式作進一步細化;五是近年來我省高度重視氣象工作,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方面一些好的管理經驗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規範。因此,在福建、廣西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出台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的情況下,根據我省氣象工作的實際,制定省政府規章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十分必要。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九條,主要內容為:
(一)關於規劃之間的銜接
為了做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和城鄉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銜接,《辦法》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編制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依法納入城鄉規劃並組織實施;二是城鄉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涉及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的,應當徵求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
(二)關於避免建設項目危害氣象探測環境
針對建設單位在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問題,《辦法》對《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設定的審批程式作了進一步細化。《辦法》規定:一是在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徵求氣象主管機構意見,涉及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應當經省氣象主管機構書面同意;二是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將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納入建設項目審查的內容,涉及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建設單位未徵得省氣象主管機構書面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其開工建設。
(三)關於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的具體範圍
按照承擔的地面觀測、高空探測、衛星資料接收等具體業務種類,我國的氣象台站劃分為各種類別,不同類別的氣象台站,對氣象探測環境的要求也不同。在國務院《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已經對大氣本底站、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的探測環境的保護要求做出具體規定的基礎上,《辦法》針對我省氣象台站的分布情況和管理需要,對國家尚未明確的國家氣候觀象台、國家無人值守自動氣象站和天氣雷達站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和標準做出了具體規定,並對應明確了法律責任。
(四)關於氣象台站的遷移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了遷移氣象台站的報批程式、基本條件、審批許可權和遷建費用承擔主體,並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對擬遷新址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評估。為落實國務院條例的有關規定,避免氣象台站遷移的隨意性,《辦法》規定:一是氣象台站站址應當保持長期穩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氣象台站;二是對確需遷移的氣象台站,擬遷新址應當符合的具體條件進行了明確;三是明確具有特殊地理位置和特殊氣象觀測條件以及重要氣象歷史價值的氣象台站不可遷移。
此外,《辦法》還根據具體管理工作需要,結合我省多年來在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積累的一些好的管理經驗,對政府及其部門職能職責、宣傳教育、有關資料的報告備案、遷移台站新舊站址的對比觀測時間等內容進行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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