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第145號
《河南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已經2011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庚茂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確保獲取的氣象探測信息具有代表性、準確性和連續性,為防災減災、應對氣候變化提供科學依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河南省氣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
本辦法所稱氣象設施,是指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和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
本辦法所稱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第三條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堅持分類保護、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保等有關部門編制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涉及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的,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與氣象主管機構進行協商。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
設有氣象台站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並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保、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意識。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準,提出本行政區域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高空氣象探測站、天氣雷達站、氣象衛星地面站、區域氣象觀測站等氣象台站和單獨設立的氣象探測設施的探測環境,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並有權對破壞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氣象設施的行為:
(一)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准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
(二)擠占、挪用、損壞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的;
(三)侵占氣象設施用地的;
(四)占用、干擾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通信信道的;
(五)在氣象設施上系留、安裝、懸掛、捆綁與氣象探測無關的物品的;
(六)其他危害氣象設施的行為。
氣象設施因人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遭受破壞時,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氣象設施正常運行。因人為原因造成氣象設施破壞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定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二)進行爆破和採石;
(三)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種植高度不符合要求的作物、樹木;
(五)進行鑽探、挖沙、取土、焚燒等活動;
(六)其他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
第十三條 氣象台站的探測環境經認定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治理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治理。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屬於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高空氣象探測站、天氣雷達站的探測環境,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屬於其他氣象台站的探測環境,應當事先徵得省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在單獨設立的氣象探測設施的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並按照要求採取必要的工程、技術措施,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
第十五條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者城市(鎮)總體規劃變化,需要占用氣象台站用地或者可能對氣象台站探測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遷移氣象台站的申請。
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高空氣象探測站、天氣雷達站的,省氣象主管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在20日內簽署意見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批;遷移其他氣象台站的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批,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氣象台站的類別、地理位置、觀測項目、探測設施、保護標準、保護範圍、禁止內容、觀測場地平面圖等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保、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氣象設施附近設立保護標誌,標明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標準和保護範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設施保護標誌。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氣象、監察、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台站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遭受破壞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遷移氣象台站等氣象設施的;
(二)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同意,擅自批准在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一)項,第十二條(一)、(二)、(三)項規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二)項規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五)項,第十二條(四)、(五)項規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三)、(四)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設施保護標誌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河南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將於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2月24日,省政府專門召開了《河南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發布會。
省政府副秘書長鬍向陽出席新聞發布會並強調,要站在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促進中原經濟區建設、提升我國在世界氣候變化問題上話語權等高度,認真學習領會和全面貫徹落實好《辦法》,依法保護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
胡向陽指出,氣象事業是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重要的基礎性行業。隨著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的快速發展,氣象工作越來越重要,特別是在氣象防災減災、糧食穩產高產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貢獻。省委、省政府高度氣象工作,制定並出台《辦法》就是要在全省上下、各行各業形成濃厚的氛圍,支持氣象事業發展,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為做好準確及時的氣象服務提供準確的氣象觀測資料。
胡向陽要求,要採取不同的形式和辦法,加大宣傳教育工作力度,進一步普及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法律知識,增強廣大幹部民眾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責任意識和自覺性,為《辦法》的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環境。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責,全面落實《辦法》中各項法規制度。一是要切實抓好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並納入當地城鄉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經氣象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更改;二是要切實抓好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審批工作,將氣象主管部門的審查納入建設工程行政審批的必備程式和必經環節;三是要切實抓好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保護標準的備案工作,切實制定和完善備案程式,建立檔案;四是要切實抓好氣象台站環境保護的治理和整改工作,建立長效的定期檢查工作機制,加大對破壞氣象探測環境案件的責任追究力度。
省氣象局王建國在講話中指出,保護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是氣象工作的重要基礎和“生命線工程”。氣象設施和氣象觀測場的探測環境受到影響,將直接影響到氣象觀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直接影響到氣象預報預警的準確率,直接影響到氣象服務的質量和效果。
截止2009年底,河南省共有121個國家自動氣象觀測站和1908個區域自動氣象站,初步組成了全省地面氣象觀測網;全省現有國家農業氣象觀測一級站15個、二級站20個;建成由18個酸雨觀測站、1個大氣成分站組成的大氣成分觀測網;3個太陽輻射觀測站和18個太陽紫外線監測站組成的氣象輻射觀測網;9個雷電探測站組成的雷電監測網;5個風能觀測站組成的風能資源觀測網;38個地基GPS探測站組成的水汽監測網;66個自動土壤水分站組成的自動土壤水分監測網;全省建成了由7部新一代天氣雷達、5部數位化天氣雷達和2部移動式雷達組成的雷達觀測網;鄭州、南陽、盧氏3個高空站全部建成L波段雷達探測系統;建成了氣象衛星資料接收處理系統。目前,全省基本形成了地面、高空、空間相結合的現代化的立體監測體系,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及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發揮著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省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任務日益繁重。王建國表示,《辦法》的順利出台,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視、關心和支持,標誌著我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法律體系基本完成,為我省依法加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辦法》在去年省政府第9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辦法》規定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有: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進行劃定、公告和備案制度,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制度,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影響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保護制度,監督檢查工作制度,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新聞發布會由省法制辦副主任司九龍主持。省政府辦公廳、發改委、公安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環保廳、監察廳、司法廳、氣象局、省高院等單位負責人出席新聞發布會。
新華社河南分社、人民日報河南分社、河南日報、河南電視台、河南人民廣播電台等省會媒體參加了新聞發布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