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土地利用空間管制規劃

為了保護固始縣國家基本氣象站的觀測環境,保證氣象探測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獲取的氣象探測信息具有代表性、準確性、比較性,提高氣候變化的監測能力、氣象預報準確率和氣象服務水平,規範氣象探測台站所需的基本探測環境內的各類建設活動,為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特編制《固始縣氣象觀測站探測環境土地利用空間管制規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土地利用空間管制規劃
  • 外文名:Gushi county national basic weather stations to detect environmental space control of land use planning
  • 地點:固始縣
  • 時間:2013年5月20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固始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土地利用空間管制規劃(2013-2020)的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固始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土地利用空間管制規劃(2013-2020)》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0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
土地利用空間管制規劃
(2013-20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規劃目的
為了保護固始縣國家基本氣象站的觀測環境,保證氣象探測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獲取的氣象探測信息具有代表性、準確性、比較性,提高氣候變化的監測能力、氣象預報準確率和氣象服務水平,規範氣象探測台站所需的基本探測環境內的各類建設活動,為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特編制《固始縣氣象觀測站探測環境土地利用空間管制規劃》。
第二條 規劃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為主要依據,堅持公共氣象的發展方向,強化氣象科學基礎,提高天氣預報預測水平,使氣象探測資料為社會發展、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人民生產生活服務。
第三條 規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3、《城市規劃編制法》;
4、《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
5、《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
6、《河南省氣象條例》;
7、《河南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
8、《河南省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編制指南》;
9、《固始縣城市總體規劃》(2006-2020)及各類相關規劃;
10、《固始縣村鎮體系規劃》(2006-2020);
11、 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
12、縣氣象台站現狀調查的相關資料。
第四條 規劃原則
1、近遠期結合原則:在保護範圍內,近期不新增超標障礙物,遠期逐步減少超標障礙物。
2、整體性原則:從環境的整體性統籌安排規劃;
3、可操作性原則:適應動態滾動的分期實施需求,合理布局嚴格執行法規規範,提高規劃的管理可操作性;
4、可持續發展原則:以專業的規劃奠定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以後期嚴格的實施提供可持續發展的條件;
5、環境共生原則:協調氣象台站與城市其它設施的布局關係,塑造與環境共生的城市特色。
第五條 規劃目標
根據國家基本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要求,主要對空間管制範圍內建(構)築物的高度進行規劃控制。
第六條 規劃範圍
固始縣行政轄區範圍,面積2946平方公里。
第七條 適用範圍
在固始縣行政轄區、本規劃規定的管制範圍內從事各項城鄉規劃編制、建設管理和各種與城鄉規劃有關的電磁場或電波干擾源等建設必須符合本規劃。
第二章空間管制規劃
第八條 空間管制範圍
(一)國家基本氣象站的管制範圍為:以氣象觀測場中心點為圓心,半徑1000米的圓形區域。
(二)天氣雷達站的管制範圍為:以雷達天線中心點為圓心,半徑2000米的圓形區域。
第九條 國家基本氣象站空間管制
(一)在日出、日落方向,觀測場周圍障礙物的高度角小於5度,且不得遮擋儀器感應面。
(二)在非日出、日落方向,觀測場圍欄與周圍成排障礙物邊緣的距離不得小於障礙物高度的10倍或障礙物遮擋仰角不大於5.71度。
(三)在非日出、日落方向,觀測場圍欄與周圍孤立障礙物邊緣的距離不得小於障礙物高度的8倍或障礙物遮擋仰角不大於7.13度。
第十條 天氣雷達站空間管制
天氣雷達站主要探測方向的遮擋仰角不得大於0.5度,孤立遮擋方位角不得大於0.5度;其他方向的遮擋仰角不得大於1度,孤立遮擋方位角不得大於1度,且總的遮擋方位角不得大於5度。
第三章其他干擾源體管制規劃
第十一條 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周圍10米範圍內不得種植高於1米的作物、樹木。
第十二條 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圍欄與鐵路路基的距離不得小於200米;
第十三條 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圍欄與公路路基的距離不得小於30米;
第十四條 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圍欄與水庫等大型水體(最高水位時)的距離不得小於100米;
第十五條 經省級氣象局論證確定對觀測資料準確性有影響的各種源體,其邊緣與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圍欄的距離必須大於500米;
第十六條 天氣雷達站四周不得有對雷達接收產生干擾的干擾源。
第四章規劃實施措施
第十七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樹立全民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意識。
第十九條 對依法規劃、建設的氣象站,各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氣象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實施保護。
第二十條 本規劃批准後應及時納入各級城鄉規划行政管理。凡在本規劃管控範圍內規劃、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應當事先徵得有審批許可權的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同意,各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
第二十一條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遷移氣象台站和設施。確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氣象台站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其中,遷移國家基本氣象觀測站、天氣雷達站、一般氣象觀測站等應當報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批准;需要遷移區域氣象觀測站和其他氣象台站的,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批准。確需遷建的氣象台站必須對新站站址進行選址可行性論證,並在新站站址開展與原站站址同步對比氣象觀測滿一年後,建設項目方可施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劃由規劃文本和規劃圖紙兩部分組成,規劃文本和規劃圖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本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確因需要對本規划進行變更時,必須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四條 本規劃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文本中黑體部分為強制性內容。
附錄:本次規劃名詞定義
“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源體”是指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確定的對氣象探測資料的代表性、準確性有影響的大型鍋爐、廢水、廢氣、垃圾場等干擾源或者其他源體。
“障礙物”是指建築、作物、樹木等影響觀測場氣流通暢或探測資料代表性、準確性的物體。
“孤立”障礙物是指在觀測場圍欄距障礙物最近點,向障礙物方向看去,與鄰近物體的橫向距離≥30米的單個物體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擋角度≤22.5度的障礙物。
“成排”障礙物是指在觀測場圍欄距障礙物最近點,向障礙物方向看去,單個物體或兩個單個物體的橫向距離≤30米的集合物體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擋角度>22.5度的障礙物。
“障礙物高度的倍數”是指觀測場圍欄距障礙物最近點的距離與障礙物最高點超出觀測場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大型水體距離”是指水庫、湖泊、河海等水體(河面最寬處平均寬度≥20米的河流或季節性河流;近5年平均水域面積≥2000M2的湖泊、水庫、池塘、沼澤)的歷史最高水位距觀測場圍欄的水平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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