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修正案》是河北省政府2002年9月2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修正案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河北省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修正案
一、各條中的“氣象主管部門”改為“氣象主管機構”。
二、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三、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四、第九條修改為:“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各種源體與各類氣象台站站址邊緣的距離不得少於五百米”。
五、第十條修改為:“禁止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打樁、採石、取土、挖沙、焚燒,以及設定障礙物、安裝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等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活動”。
六、第十二條修改為:“氣象台站站址和氣象探測設施應當保持穩定,一般不得遷移。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國家和本省重點工程建設確需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的,建設單位必須逐級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批准;確需遷移其他氣象台站的,建設單位必須逐級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批准。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七、刪去第十三條。以下各條按順序前移。
八、第十五條修改為:“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對氣象台站和氣象探測設施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三、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四、第九條修改為:“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各種源體與各類氣象台站站址邊緣的距離不得少於五百米”。
五、第十條修改為:“禁止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打樁、採石、取土、挖沙、焚燒,以及設定障礙物、安裝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等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活動”。
六、第十二條修改為:“氣象台站站址和氣象探測設施應當保持穩定,一般不得遷移。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國家和本省重點工程建設確需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的,建設單位必須逐級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批准;確需遷移其他氣象台站的,建設單位必須逐級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批准。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七、刪去第十三條。以下各條按順序前移。
八、第十五條修改為:“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對氣象台站和氣象探測設施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