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氣象台站觀測環境保護規定

《海南省氣象台站觀測環境保護規定》是1991年12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12-02
【生效日期】1991-1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氣象台站觀測環境保護規定
(1991年12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使氣象台站獲得準確的氣象資料,更好地為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氣象台站觀測環境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義務,禁止任何危害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行為。
第三條地面氣象觀測場和太陽輻射觀測場四周十米以內不得種植高桿植物。房屋、樹木等障礙物與觀測場的距離,應當不少於障礙物高度的十倍。
第四條基準氣候站周圍的工程設施邊緣與基準氣候站邊緣的距離,鐵路路基必須在二百米以上,公路路基必須在三十米以上,水庫等大型水體(最高水位時)必須在一百米以上。對觀測環境有害的污染源,其邊緣與基準氣候站邊緣的距離應當在三百米以上。
本條所稱基準氣候站,是指獲取標準氣候資料的氣候站,是全國氣候站網中的骨幹和基本點。
第五條高空氣象觀測場四周障礙物的仰角不得超過五度;觀測場半徑五十米範圍內不能有架空電線;觀測場附近不應有無線電台或使探空儀器訊號受影響的干擾源;觀測場制氫室周圍五十米以內不能有建築物和火源。
第六條天氣雷達主要探測方向(如颱風、降水過程的主要來向)的遮擋物,對天線的擋角不得大於半度,其他方向不得大於一度;附近不能有影響雷達接收的干擾源。
第七條風在氣象台站附近修建房屋,種植高桿植物,架設電線等,應當首先徵得氣象部門同意。
第八條城市或鄉鎮規劃部門在制定規劃時,必須遵守本規定。
屬於城市總體規劃工程必須建設而又確實避不開氣象台站觀測保護區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本規定的要求,由所在市、縣的氣象、城建規劃等有關部門聯合另選氣象台站新址,報省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建設單位負責辦理氣象台站搬遷、建設的有關手續,並承擔搬遷、建設的全部費用。在新舊氣象台站觀測場地進行對比觀測滿一年後,建設單位方可在舊址動工建設。
第九條對違反本規定,破壞氣象台站觀測的,由氣象台站所在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期限,令其拆除違章建築、排除障礙或恢復原狀。對拒不執行的,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直接責任人員,視其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規定由省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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