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保護氣象觀測環境的規定

《遼寧省保護氣象觀測環境的規定》是遼寧省人民政府1985年4月5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保護氣象觀測環境的規定
  • 時效性:失效
基本信息,檔案內容,時效性,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5]53號
【發布日期】1985-04-05
【生效日期】1985-04-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遼寧省保護氣象觀測環境的規定
(1985年4月5日遼政發〔1985〕53號文發布)
第一條為了獲得準確可靠的有代表性、連續性、比較性的氣象資料,加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保護,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氣象台站的觀測環境受國家保護。各級政府、各企、事業部門,各地駐軍、人民團體和廣大民眾有責任協助當地氣象部門貫徹執行本規定,以保護氣象台站的觀測環境符合技術標準要求。
第三條一般台站的地面氣象觀測場邊緣與四周孤立障礙物的距離,應是該障礙物高度的三倍以上;距離成排障礙物應是該障礙物高度的十倍以上;距離較大水體(水庫、湖泊、河海)的歷史最高水位線水平距離應在一百米以上;觀測場四周十米內不能種植高稈作物,五十米內不架設高壓線。
第四條輻射觀測場的東、南、西三面離開障礙物的距離,應為障礙物高度的十倍以上。
第五條高空氣象觀測場四周障礙物仰角不得超過五度,半徑二十米範圍內應平坦,不種作物;半徑五十米範圍內,不能有架空電線、樹木等障礙物,特別是當地盛行風方向必須空曠無阻;附近不應有同頻無線電台或使探空儀訊號受干擾設施的單位。
第六條氣象台站的儲、制氫氣室周圍五十米範圍以內,不能有火源。
第七條天氣雷達主要探測方向(降水過程的主要來向)的擋角不應大於半度;其他方向不應大於一度;在附近對雷達接收機不應有干擾源。
第八條氣象台站的觀測環境保護要列入城市建設規劃,未列入規劃的,要採取補救措施。各地城建部門和氣象部門要大力配合,共同加強對現有氣象觀測環境的保護。
第九條氣象台站附近,應禁止建設對氣象預測記錄有影響的工程。屬於城市總體規劃重要工程必須建設而又確實避不開氣象觀測環境保護區的,應按本規定第三至七條規定的技術要求,由當地氣象、城建規劃等有關部門聯合另選新址,報上級氣象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後,由興建單位負責辦理氣象台站搬遷、建設的有關手續並承擔搬遷、建設的全部費用。同時,要在新舊氣象觀測場地進行一年對比觀測後,方準在舊址開工營建。
第十條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修建房屋、種植高稈植物、架設電線等而造成觀測環境被破壞的,必須限期清除。對占用氣象台站的土地,應退還。對破壞氣象觀測環境構成犯罪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時效性

依據2004年7月1日施行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該法規現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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