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氣象台站觀測環境保護規定

為保護氣象台站的觀測環境,以利於獲取和積累準確可靠的氣象資料,為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信息,機構總則,技術要求,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9-06
【生效日期】1988-09-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氣象台站觀測環境保護規定
(1988年9月6日)

機構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氣象台站,系指國家投資設立的縣級以上(含縣級)氣象部門管理的氣象台站,包括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站和一般氣象站。
第三條 氣象台站的觀測環境受法律保護。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和公民,都有義務保護氣象台站的觀測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照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技術要求,劃定氣象觀測環境保護區,列入城市規劃,確保觀測環境的長期穩定。
第五條 國家基準氣候站觀測環境的技術要求,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氣象局《基準氣候站觀測環境保護規定》執行。

技術要求

國家基本站和一般氣象站觀測環境的技術要求是:
(一)地面氣象觀測場地邊緣與周圍障礙物、工程設施邊緣的距離,寬度角小於23°的建築物、樹木等孤立障礙物,為該障礙物高度的三倍以遠;寬度角大於 23°(含23°)的成排障礙物,為該障礙物高度的十倍以遠;鐵路路基,為二百米以遠;公路路基,為三十米以遠;水庫等大型水體(最高水位時)為一百米以遠。
(二)太陽輻射觀測場的東、南、西三面與障礙物的距離,為該障礙物高度的十倍以遠。
(三)高空風觀測場地與周圍障礙物的仰角,不得超過5°。
(四)高空探測場地與周圍障礙物的仰角,不得超過5°;觀測場附近不得有無線電台或其它使探空儀訊號受干擾的設施;放球場地周圍五十米範圍內,不得有架空電線、高大建築物、樹木等障礙物。
(五)制室周圍五十米以內,不得有居民住房、辦公室等建築物和火源。
(六)天氣雷達天線應架設在較高的地點上,附近無高大建築物、山脈等遮擋物;在天氣雷達主要探測方向上(降水過程的主要來向)的遮擋物,對天氣雷達天線的擋角不應大於0.5°,其它方向不應大於1°;在天氣雷達接受機附近不得有干擾源。
(七)經省氣象部門認定對觀測環境和儀器設備有害的污染源,其邊緣與氣象台站的距離必須為三百米以遠。
第六條 氣象台站站址(含觀測場地,下同)應當保持長期穩定。確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軍事特殊需要或城市總體規劃建設必須搬遷的,應經上級氣象部門審查同意,並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建設單位與氣象台站所在地的市(地)氣象部門協商,選好新站址。
(二)新站址方案經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後,一般氣象站,由市(地)氣象部門報省氣象部門批准;國家基準氣候站和國家基本站,由省氣象部門轉報國家氣象部門批准。
(三)氣象台站在新、舊站址進行對比觀測滿一年後,建設單位方可在舊站址動工建設。
新站址的工程建設(含征地)以及搬遷所需全部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條 新建和擴建氣象台站必須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現有氣象台站觀測環境不符合要求的,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負責就地改善或逐步遷移。
第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破壞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制止,並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排除障礙、恢復原狀。逾期不執行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行處置。處置費用由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
氣象部門違反本規定破壞觀測環境的,應從嚴處理。
第九條 氣象台站工作人員應隨時注意觀測環境的變化,發現破壞觀測環境的行為,應及時勸阻並立即報告。因失職造成重大工作損失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十條 農業、林業、鹽業、石油等部門設立的專業氣象台站,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氣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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