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台站遷建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氣象台站遷建行政許可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氣象台站遷建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氣象主管機構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由中國氣象局於2016年4月7日發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氣象台站遷建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中國氣象局
  • 發布日期:2016年4月7日
  • 實施日期:2016年9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中國氣象局令
第 30 號
《氣象台站遷建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1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鄭國光
2016年4月7日

政策全文

氣象台站遷建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氣象台站遷建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氣象主管機構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者城市(鎮)總體規劃變化,確實無法避免影響氣象探測環境,且無法釆取補救措施,需要遷建氣象台站的行政許可。
本辦法所稱遷建,是指將氣象台站的觀測場所、探測設施及配套的附屬和基礎設施等從現址遷移到新址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大氣本底站、國家基準氣候站和國家基本氣象站遷建行政許可的審批和管理,並對其他氣象台站遷建行政許可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其他氣象台站遷建行政許可的審批和管理,並承擔大氣本底站、國家基準氣候站和國家基本氣象站遷建行政許可的初審和管理。
第四條 申請遷建氣象台站的,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五條 擬遷新址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能夠代表現址所在區域的天氣氣候特徵;
(二)符合全國氣象觀測站網布局;
(三)符合法律、法規、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對氣象探測環境的技術規範和管理規定;
(四)占地面積滿足觀測場地、探測設施、業務用房和輔助用房以及配套設施的布局要求,並預留與氣象台站功能相適應的業務發展空間;
(五)具備必要的供電、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礎條件;
(六)涉及無線電業務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應向受理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一)氣象台站遷建申請表。
(二)氣象台站選址報告書。
(三)擬遷新址的土地使用權證。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應當提供當地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有關遷移氣象台站新址用地的意見和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同意辦理新址土地證的意見。
(四)當地人民政府編制擬遷新址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並納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檔案或承諾,落實遷建立項批覆或所需經費的相關檔案,提出現址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情況報告。
(五)已批准或正在實施的擬遷新址所在地的城市(鎮)總體規劃圖及其批覆檔案,或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及其批覆檔案。
(六)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七)委託代理的,應出具代理委託函、代理人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八)申請人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
第七條 遷建氣象台站的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出具書面憑證。對於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申請遷建大氣本底站、國家基準氣候站和國家基本氣象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報送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批。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遷建其他氣象台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在審批過程中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進行技術審查(含現場踏勘)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間內。
技術審查(含現場踏勘)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人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作出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程式進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對聽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作出準予其他氣象台站遷建的行政許可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許可審批材料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行政許可決定中註明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截止時間。申請人應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內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要求,完成氣象台站建設工作,達到業務運行標準。
未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內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要求,完成氣象台站建設工作,達到業務運行標準的,申請人應當按照申請條件重新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如果申請內容有變更,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申請人從事氣象台站遷建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新址建設工程完成後,申請人應及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驗收的申請,由作出許可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有關業務規定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 遷建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和國家一般氣象站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在新址與舊址之間進行至少1年的連續對比觀測。
第十八條 新址正式啟用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有關業務規定。
第十九條 新址啟用和對比觀測完成之前,應當按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家有關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有關要求嚴格保護舊址的氣象探測環境。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氣象台站遷建行政許可的註銷手續:
(一)未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內完成氣象台站遷建工作;
(二)申請人的法人資格依法被中止的;
(三)依照本辦法被撤銷行政許可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氣象主管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做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依據職權,應當撤銷行政許可:
(一)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二)取得許可後不按規定進行建設的或超越許可範圍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氣象主管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4月7日,中國氣象局局長鄭國光簽署中國氣象局第30號令,公布《氣象台站遷建行政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為何要出台《辦法》?《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如何貫徹落實《辦法》?日前,中國氣象局副局長於新文接受記者專訪,就《辦法》有關內容進行解讀。
記者: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於新文:氣象事業是科技型、基礎性社會公益事業,氣象觀測是氣象事業發展的基礎,加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對於全面提高綜合觀測水平,提升公共氣象服務能力和提高預報預測準確率,科學分析氣候變化,從而推進氣象事業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氣象台站觀測場是獲取氣象觀測資料的基本場所,是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重點,為了確保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性,獲取長序列、均一的氣象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下簡稱《氣象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未經依法批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遷移氣象台站;確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批准;需要遷移其他氣象台站的,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批准。遷移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八條做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強調“氣象台站站址應當保持長期穩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氣象台站”。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加快,城市規劃建設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因重點工程建設和城市規劃原因需要遷移氣象台站的情況時有發生。一是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者城市(鎮)總體規劃變化確需遷移氣象台站的,建設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對擬遷新址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進行評估,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批後,按照先建站後遷移的原則進行遷移。二是氣象台站探測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失去治理和恢復可能的,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按照職責許可權和先建站後遷移的原則,決定遷移氣象台站。
同時,中國氣象局現行的氣象台站遷建審批還存在審批規定不明確,審批程式不完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不符、不相適應等問題:一是現行規定是氣象部門內部規範性檔案,沒有上升到部門規章,與國務院依法行政的有關要求不符。二是審批各環節的時限不明確等。
為全面準確地貫徹落實《氣象法》《行政許可法》《條例》和國務院規範行政審批行為的總體要求以及中國氣象局黨組關於氣象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具體要求,有必要制定《辦法》,規範氣象台站遷建的審批行為。
記者:《辦法》基本思路和原則是什麼?
於新文:《辦法》的基本思路:一是按照《條例》規定,明確遷移氣象台站的行政許可範圍。二是明確了國家級氣象主管機構與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職責劃分。三是進一步完善審批程式,使之更加符合國家關於規範和改進行政審批行為的有關要求。四是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以下簡稱國發11號檔案)精神,清理規範中介服務事項。
基於以上考慮,《辦法》制定的基本原則是:規範行為,強化監管。規範行為,即要適應國家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改革要求,切實規範審批程式,最佳化審批流程,依法依規開展審批工作,實現便民高效。強化監管,即兼顧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氣象事業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氣象台站職責,通過強化氣象台站遷移和建設各環節管理,從而更好地確保氣象探測數據質量,保障氣象業務穩定運行。
記者:《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於新文:《辦法》共二十四條,主要包括氣象台站遷建的適用範圍、職責劃分、新址要求、申請材料、申請受理、審批流程、技術審查期限、許可有效期、監督管理等。
一是明確了適用範圍。按照《氣象法》和《條例》的有關規定,《辦法》適用於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者城市(鎮)總體規劃變化,確需遷移的氣象台站的審批(第二條)。因自然災害導致氣象探測環境遭到破壞、氣象台站無法正常開展業務工作或者因氣象事業發展等原因需要遷移氣象台站的,不適用本辦法。
二是明確了新址要求和申請材料要求。《辦法》規範了氣象台站擬遷新址的要求(第五條),明確了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規定(第六條)。
三是明確了氣象主管機構履行行政審批的職責。《辦法》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大氣本底站、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遷建的審批(第八條),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其他氣象台站遷建的審批(第七條)。
四是清理規範了有關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按照國發11號檔案的要求,清理規範了“新遷建氣象站現址現狀圖、新址規劃圖”“氣象台站遷建地理位置測繪”“氣象台站遷建電磁環境測試”等3項中介服務事項。其中,“氣象台站遷建電磁環境測試”和“氣象台站遷建地理位置測繪”,調整為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第六條)。
五是規範了有關行政審批實施的程式。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辦法》對申請、受理、審查、聽證、決定、註銷、撤銷等各個環節作出了規定,並明確了審查時限(第四條至第十二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考慮到氣象台站遷建工作的專業性強、涉及面廣,需從地理環境、區域氣候的代表性、氣象探測環境、與現址觀測資料的連續性、土地、資金、未來長期保護的可能等諸多方面進行審核、評估和現場踏勘,《辦法》在審查流程中設定了“技術審查”環節,並規定技術審查時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第九條)。為了防止申請人在取得行政許可後久拖不為的情況,《辦法》規定,申請人應在三年內完成氣象台站建設工作(第十三條)。
六是明確了強化監管的要求。按照誰搬遷誰申請的原則,《辦法》明確規定由氣象台站遷建申請人提出業務驗收申請(第十六條)。《辦法》明確規定,對比觀測時間為連續一年(第十七條),新址啟用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有關業務規定(第十八條),新址啟用前對舊址探測環境保護的要求(第十九條)。《辦法》還明確提出了備案要求,即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後,向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第十二條)。
記者:應如何貫徹落實《辦法》?
於新文:《辦法》全面貫徹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國氣象局黨組關於全面深化氣象改革的意見》和《中國氣象局黨組關於全面推進氣象法治建設的意見》的重要舉措。貫徹落實好《辦法》,對規範氣象台站遷建審批,依法、高效地開展氣象台站遷建行政許可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要抓好《辦法》出台後的落實工作。
一是抓好《辦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各級氣象部門要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辦法》的精神和內容,並加大向社會的宣傳力度。通過學習,使廣大氣象幹部職工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辦法》規定的內容,並將其自覺運用於實際工作之中,規範氣象台站遷建審批,保障氣象探測資料質量。
二是認真做好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清理工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按照《立法法》的有關要求,抓緊做好涉及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需要修訂的,要主動配合當地人大、政府法制部門做好修訂工作;尚未出台配套措施的,要抓緊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也要根據《辦法》的精神進行認真清理,做好修訂工作,維護氣象法制的一致性和權威性,確保全面準確貫徹落實好《辦法》。
三是狠抓《辦法》落實的監督檢查。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切實抓好《辦法》落實的監督檢查。通過全面督察、專項檢查,切實將《辦法》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落到實處、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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