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西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2001年6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修訂)
- 頒布時間:2001年06月21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西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2001年6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西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2001年6月21日江...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8月21日公布施行。中文名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頒布單位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7.08.21 實施時間 1997.08.21 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
第一條 為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打造美麗中國“江西樣板”,維護國家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建設,是指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
江西省“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推進“十四五”時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有關規劃計畫和《江西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等,制定本 規劃。檔案發布 江西省...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產建設及其他活動,應當遵守《中華...
第二十條 在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進行審批。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在保護區範圍內設定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向湖泊排放水污染物...
施工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質量,不得偷工減料,禁止擅自改變建築材料的規格、型號、性能和數量,並將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的規格、型號、性能、數量、生產商、銷售商和出廠合格證明資料等信息記錄存檔。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契約和批覆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水土保持方案,落實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破壞...
原條例第十七條中規定的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第十九條規定的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資質已經在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被取消,第二十條規定的較大安全風險建設項目的安全設計審查系我省自行設立的審批項目,在此次修改中,按照簡政放權、通過事中事後檢查加強監管的思路,也一併予以取消。(三...
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應當包括對古樹名木生長影響及避讓保護措施等內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應當徵求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依法征占用古樹名木生長地的土地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古樹名木進行保護和養護,並給原古樹名木的所有者以適當補償。...
對在國家規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工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發布地震預報的規定,統一向社會及時發布地震預報。新聞媒體刊登或者播發地震預報...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或備案意見;(三)自行監測方案;(四)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範化的情況說明;(五)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重點管理排污單位提供);(六)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七)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產能等登記事項中涉及...
耕地開墾費作為建設項目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第十八條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經依法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經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的要求補劃永久基本農田,並按照法定程式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在本行政區域內不...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第二十四條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江西省標準化條例於2020年7月24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標準化工作,發揮標準在技術進步、經濟發展、社會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中的規範、引領及推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信息產業、財政、價格、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衛生、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水利工程管理的有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以外的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
《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經2015年5月28日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28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4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礦產資源規劃,探礦權、採礦權的取得,礦產資源勘查,礦產資源開採,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9章81條,自2015年7月1日...
(四)江西省土壤肥料技術推廣站 主要職責:1、負責制定全省土壤非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2、組織宣傳、貫徹執行《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3、組織起草土壤非有關地方行政性法規、規章草案並負責與土壤肥料有關的行政執法;4、負責全省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肥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科學技術、交通、工商、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工作。第五條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套用以城市為重點,逐步向農村推廣。限制實心粘土磚的生產和使用。第二章 鼓勵與扶持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四)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二十條 風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應當注重保持廬山特色,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在風景區內進行施工活動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的山體、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