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是2018年安徽省機構改革新組建的單位,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事業單位,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 境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等,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牽頭協調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市縣政、府對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 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 負責監:督管理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 定各類污染物排余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和監督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全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省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冶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 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 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 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承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 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 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擔 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 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省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 制度和規範、擬訂相關地方性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 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生態 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哉略、規劃和政策。承擔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生 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 系建設。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與交流,研究提出有關問題 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省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省生態環境廳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態保護紅線 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安 全,建設美麗安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承擔全省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 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 管理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
(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督察辦):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中央、省生態環 境保護督察組織協調工作。承擔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安徽省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綜合處: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 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承擔省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曰常工作。
(四)法規與標準處(法規處):承擔生態環境、核與輻射安全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 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 擔地方生態環境標準、技術規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較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五)人事處: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六)科技外事與財務處(科財處):承擔省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 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參與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事務。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自然生態保護處(生態處):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省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 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態環境處(水處):負責全省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省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
(九)大氣環境處(大氣處):主要負責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全省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市縣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牽頭承擔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省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
(十)土壤生態環境處(土壤處):負責全省土壤、地下水等污染 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一)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固體處):負責全省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許可,組織落實危險廢物出口核准、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
(十二)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處(核安全處):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承擔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 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核電廠、研究型反應堆、臨界裝置壽核設施的核安全、輻射安全、輻射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核燃料循環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核設施退役項目、核技術利用項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
(十三)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環評處):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十四)生態環境監測處(監測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宣傳教育處(宣教處):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相關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十六)第一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專員辦公室(第一專員辦):負責亳州、宿州、淮北、阜陽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工作。
(十七)第二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專員辦公室(第二專員辦):負責合肥、蚌埠、淮南、六安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工作。
(十八)第三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專員辦公室(第三專員辦):負責馬鞍山、滁州、蕪湖、宣城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工作。
(十九)第四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專員辦公室(第四專員辦):負責安慶、池州、銅陵、黃山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工作。
(二十)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事業單位

1、省環境保護廳機關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統一管理廳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2、省環境監察局(省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依法對全省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建設項目“三同時”、限期治理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全省排污費、超標排污費及生態環境補償費等規費的征管工作;負責全省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工作;來信來訪,信訪工作。
3、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宣傳環境保護基本國策,普及環保科技知識,提高全民環境意識;承擔環保幹部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
4、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主要職責:承擔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審核;接受委託承擔環境影響評估工作;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政策研究、業務培訓和諮詢服務等工作。
5、省環境信息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全省環保數據的收集、加工、分析及規範化工作,開展環境信息諮詢服務等;承擔全省地方環境信息系統軟體開發,指導全省環境信息網路建設。
6、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建立省級固體廢物管理檔案及資料庫,負責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置相關工作,協助處置突發性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開展固體廢物管理人員培訓。
7、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主要職責:負責我省放射性廢物庫的日常管理和營運工作,依法承擔監督、檢查和監測等工作。
8、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主要職責:負責貫徹實施國家和省環境監測法規和技術規範,負責全省環境監測網和監測資料庫建設;承擔區域內環境質量評價、環境監測調查、監測技術研究;承擔環境監測質量報告書、年鑑及技術標準方法的編寫任務等,指導地市環境監測站的業務、技術工作等。
9、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主要職責:負責環境保護區域環境問題、環境標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研究;負責污染治理、廢物資源化、清潔生產工藝等環保實用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承擔各類環境工程設計及諮詢服務工作。

現任領導

廳長:徐恆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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