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辦法

為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落實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根據《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結合實際,制定《廣西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8日
  • 發布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全文,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

全文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堅持底線約束、規劃引領、部門協同,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強化監督管理,不斷築牢我國南方重要生態屏障,持續擦亮廣西生態金字招牌。
二、規範管控生態保護紅線內人為活動
(一)嚴格控制有限人為活動的準入條件和活動強度。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內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以下簡稱有限人為活動,詳見附屬檔案1)。開展有限人為活動時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圍海,涉及利用無居民海島的,原則上僅允許按照相關規定對海島自然岸線、表面積、島體、植被改變輕微的低影響利用方式。各主管部門應控制活動強度和規模,應依職責做好生態保護紅線內有限人為活動的管理、評估和生態修復等工作。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濕地、紅樹林等區域,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加強有限人為活動審核。
1.符合準入要求的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建設用地預審、用海用島等前期工作的,應在辦理用地預審、用海用島論證等相關手續時,重點說明項目符合有限人為活動的具體情形,充分論述生態保護紅線的不可避讓性、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和減輕生態環境影響的具體措施。如需要開展建設項目用地踏勘論證的,在踏勘論證時將符合生態保護紅線準入要求的有限人為活動一併納入論證內容。各級自然資源或海洋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內容、用地用海用島性質以及專家評審意見等,審核項目是否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情形,並在項目用地預審、用海用島審查意見中作出專項說明。
2.符合準入要求的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報批的,在報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時,市縣自然資源局或海洋局應出具項目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意見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或自治區海洋局(可結合土地用途調整方案進行論證並出具意見),重點說明項目符合有限人為活動的具體情形,充分論述生態保護紅線的不可避讓性、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和減輕生態環境影響的具體措施。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或自治區海洋局會同生態環境、林業,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就項目是否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進行審核,匯總各部門意見後出具認定意見,隨用地、用海用島報批材料一併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各部門審查要點及上報流程圖詳見附屬檔案2、3)。
三、規範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用地用海用島審批
附屬檔案1列出的有限人為活動之外,僅允許符合自然資發〔2022〕142號文規定的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和參與國家重大項目規劃選址選線,按照不占或少占耕地、濕地、儘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國土空間規劃、“三區三線”空間管控、自然保護地、重要濕地、紅樹林濕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地等管控要求,對國家重大項目的選址選線提出建設性意見。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用地用海用島審批。
(一)國家重大項目用地用海用島預審階段的審核。有限人為活動之外的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應按許可權組織開展論證,並按規定由自然資源部進行用地用海預審。自然資源或海洋主管部門結合項目踏勘論證工作,會同生態環境、林業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專家,對項目是否屬於允許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以及是否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進行審查論證,並在踏勘論證意見中提出明確結論。生態環境部門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二)國家重大項目用地用海用島報批階段的審核。有限人為活動之外的國家重大項目用地用海用島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市縣自然資源局或海洋局應在用地預審階段踏勘論證的基礎上,出具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的論證意見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或自治區海洋局。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或自治區海洋局會同生態環境、林業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是否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是否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進行審核,匯總各部門意見後出具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的意見,隨用地、用海用島報批材料一併上報國務院審批(各部門審查要點及上報流程圖詳見附屬檔案2、4)。
(三)國家重大項目新增圍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島的審批。有限人為活動之外的國家重大項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島確需在生態保護紅線內實施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生態保護紅線調整建議,自治區海洋局會同自治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隨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一併報國務院批准。涉及自然資源部直接受理的用海用島項目的,按照以上流程辦理。
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或國家重大項目已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且嚴格按照審批的用途、空間位置、建設強度、建設規模進行開發建設的,應予以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竣工驗收、不動產登記等相關手續。有限人為活動或國家重大項目涉及臨時用地的,按照自然資源部和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執行,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由設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審批,並嚴格落實恢復責任。
四、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管理
有限人為活動或國家重大項目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自治區不再出具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或論證意見。各主管部門應依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項目管理和生態修復,可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海洋主管部門對項目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或國家重大項目的具體情形,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的充分性,以及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進行把關。生態保護紅線內的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要落實集約節約用地要求,積極發展生態農業,推廣綠色農業技術,不再擴大種植養殖和現有建設用地規模。依法依規實施礦產勘查開採的,應符合綠色勘查、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做到礦區環境生態化。修築線性基礎設施要節約集約用地,儘量採用隧道或跨越式橋樑方式留出動物遷徙通道。機動車輛、高鐵、動車、航行船舶等實行合理的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鳴、限排等措施。保護水生生物的水域,禁止過駁作業,合理選擇航道養護方式,必要的航道疏浚活動應避開主要保護魚類、經濟魚類的洄游通道和產卵場,以及珍稀保護動物活動的重要時期,確保水生生物安全。
五、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生態保護紅線經國家批准後,對生態保護紅線內不屬於有限人為活動或國家重大項目,以及按國家相關要求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礦業權等,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結合實際制定退出實施方案,明確時序安排、補償安置、生態修復等要求,確保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退出實施方案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零星分布的已有水電、風電、光伏、海洋能及配套的輸變電工程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行業主管部門依職責做好監管,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範圍,項目到期後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
六、全面落實監管職責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是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責任主體,要嚴守環境質量安全底線,抓好抓實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工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施監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落實生態環境質量評價、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地監管;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地、重要濕地、紅樹林濕地、公益林和天然林等森林資源及草地的監管;水利主管部門負責生態保護紅線內河湖生態流量、水域岸線等監管;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生態保護紅線內漁業水域、農用地、宜農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監管,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生態保護紅線的監管。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認真做好生態保護紅線管控範圍內有限人為活動的管理。
(二)構建綜合監管網路。依託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構建“自治區-市-縣-鄉鎮”數據共享、業務聯動、管理協同、統一高效的生態保護紅線監管體系。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監管生態保護紅線內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海洋主管部門負責監管生態保護紅線內的違法違規用海用島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建立本行政區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資料庫,監督生態保護紅線內破壞生態環境行為;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管生態保護紅線內破壞自然保護地、重要濕地、森林草原和違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嚴格調整程式。生態保護紅線一經劃定,未經批准,嚴禁擅自調整。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生態保護重要性評價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五年一評估”情況,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會同生態環境、林業、海洋等部門編制生態保護紅線局部調整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修改方案報國務院批准,並抄送生態環境部。自然保護地、重要濕地、縣級及以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發生調整的,自治區相關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有關批准檔案及空間矢量數據提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依據批准檔案及時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並更新到自治區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擬轉採礦權的,按有關規定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會同相關部門明確開採擬占用地表或海域範圍,並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更新自治區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更新後的數據及時與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林業局、海洋局等有關部門信息共享。
(四)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的生態環境監督。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疑似生態環境破壞問題實地核實,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環境破壞問題的處理、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生態破壞嚴重、整改行動緩慢、弄虛作假、責任不落實的,視情採取函告、通報、約談等措施督促整改。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實施生態環境成效評估監督檢查。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或者移送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依規參與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
本試行辦法適用於國家批准的生態保護紅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間法律法規和國家檔案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屬檔案1

廣西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清單
一、管護巡護巡查、保護執法、科學研究、調查監測、測繪導航、防災減災救災、軍事國防、疫情防控等活動,及修築管護巡護的管理用房和巡護道、森林步道、執法站、科研觀測站、海洋觀測站、氣象監測站、地震監測站、環境監測站、測繪導航設施、防災減災救災設施、軍事國防設施、防疫站,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等設施。
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允許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用海用島、耕地、水產養殖規模和放牧強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規定)的前提下,開展種植、放牧、捕撈、養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場、圍海養殖)等活動,修築(新建、改建、維修、維護)住房、學校、文化活動中心、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廣電、交通、水利、碼頭、污水處理、垃圾儲運等生產生活設施。
三、經依法批准的考古調查發掘、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標本採集和文物保護活動。
四、按規定對人工商品林進行撫育採伐、擇伐、果實採摘、更新改造,或以提升森林質量、最佳化棲息地、建設生物防火隔離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為目的樹種更新,依法開展的竹林採伐經營,按規定開展的公益林撫育、更新和低質低效林改造性質的採伐,或在符合公益林生態區位保護要求和不影響公益林生態功能的前提下開展的林下經濟活動。
五、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遊、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廣電,污水處理、垃圾儲運、公共衛生、消防,標識標誌牌、景區道路(含索道、棧橋及其他透水構築物等)、生態停車場、休憩休息設施、科研、科普教育設施,安全防護、應急避難、醫療救護、電子監控以及其他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服務設施。
六、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通訊和防洪(潮)、供水設施建設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動;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行維護改造。包括:公路、鐵路、堤壩、橋樑、隧道、電纜(光纜),油氣輸送管線,供水、供熱管線,海底管線,航道等基礎設施;輸變電、通訊基站、廣電發射台、雷達、交通服務等點狀附屬設施;農業灌溉設施;河湖水庫、海灣的堤壩和岸線加固、錨地改造等。
七、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包括: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鈾礦勘查開採活動,可辦理礦業權登記;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繼續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勘查區塊範圍)、保留、註銷,當發現可供開採油氣資源並探明儲量時,可將開採擬占用的地表或海域範圍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調出生態保護紅線;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採礦權不擴大用地用海範圍,繼續開採,可辦理採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範圍)、註銷;已依法設立的礦泉水和地熱採礦權,在不超出已經核定的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的前提下繼續開採,可辦理採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範圍)、註銷;已依法設立和新立鉻、銅、鎳、鋰、鈷、鋯、鉀鹽、(中)重稀土礦等戰略性礦產探礦權開展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登記,因國家戰略需要開展開採活動的,可辦理採礦權登記。上述勘查開採活動,應落實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嚴格執行綠色勘查、開採及礦山環境生態修復相關要求。
八、依據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規劃開展的生態修復。
九、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與鄰國簽署的國界管理制度協定(條約)開展的邊界邊境通視道清理以及界務工程的修建、維護和拆除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允許的其他人為活動。

附屬檔案2

自治區各部門審核生態保護紅線職責分工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審查項目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位置、範圍情況,在項目踏勘論證中組織開展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論證工作,根據項目用地性質重點審核是否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情形或是否屬於允許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出具意見並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監督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相關制度與落實情況、生態保護紅線調整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狀況及其變化、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實施生態環境成效;評估生態保護紅線內有限人為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審核有限人為活動或項目建設內容是否對生態功能造成破壞以及減輕生態環境影響的具體措施是否合理可行等,出具意見。
自治區林業局:負責審核有限人為活動或項目建設內容是否符合自然保護地、重要濕地、紅樹林等重要生態區域管理以及用林用草要求,出具意見。
自治區海洋局:審查項目涉及海洋生態保護紅線的位置、範圍情況,在項目用海用島論證中組織開展涉及海洋生態保護紅線的論證工作,根據項目用海用島性質重點審核是否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情形或是否屬於允許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的情形,對於國家重大項目新增圍填海造地、新增用島的情形,負責組織編制海洋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並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負責審核種養殖項目建設內容是否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情形,出具意見。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項目來源是否合法,審核項目選址是否無法避讓生態保護紅線,並根據項目建設內容審核是否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或國家重大項目的情形,出具意見。

附屬檔案3

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用地辦理流程
廣西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辦法
辦理流程

附屬檔案4

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用地辦理流程
廣西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辦法
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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