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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木採伐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林規〔2023〕8號
各市、縣林業主管部門,自治區直屬國有林場,中國林科院熱林中心:
《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木採伐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林業局2023年第15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3年12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林木採伐管理,持續推進林木採伐“放管服”改革,切實提高林木採伐審批和管理的服務效率、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2016年修正)及有關規定,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林地上的林木採伐,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林木採伐管理工作。設區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地方實際,進一步細化本地區的林木採伐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
第二章 採伐限額管理
第四條 凡採伐林地上胸徑5厘米(含)以上的林木應納入年採伐限額管理。
採伐經依法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納入年採伐限額管理。
第五條 年採伐限額是每年採伐、採挖和移植林地上胸徑5厘米(含)以上林木蓄積的最大限量。各編制年採伐限額單位(以下簡稱“編限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突破。
年採伐限額每五年核定一次,以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畫綱要確定的五年計畫為執行期。
第六條 年採伐限額實行分項管理。年採伐限額的採伐類型分項限額分為主伐、撫育採伐、低產(效)林改造、更新採伐和其他採伐限額;森林類別分項限額分為商品林和公益林限額;權屬分項限額分為國有、集體和個人限額;林分起源分項限額分為人工林和天然林限額。
第七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各有關單位以近兩年的森林資源調查成果、公益林區劃調整成果為基礎,按照消耗量低於生長量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的原則,編制各單位的合理年伐量、年採伐限額建議指標。
(一)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按照批准的森林經營方案核定年採伐限額。
(二)林地經營面積達到300公頃(含)以上的非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可獨立編制年採伐限額。
(三)國家儲備林實施主體可獨立編制年採伐限額。
第八條 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各編限單位合理年伐量、年採伐限額建議指標,經徵求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意見後,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實施。
第九條 集體林地上的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額年度有結餘的,可以在年採伐限額執行期內向下個年度結轉使用。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條 除執行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額年度結轉外,集體林地上的編限單位按照年採伐限額總量不超年生長量的原則,可以在年採伐限額執行期內申請提前使用下一年度的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額。
國有林地上的編限單位可根據森林撫育的需要提前使用下一年的撫育採伐分項限額。
各編限單位需提前使用下一年度採伐限額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設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自治區直屬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直接報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管理自治區級不可預見性採伐限額。因重大自然災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護區特殊情況等確需採伐林木且在本地區本單位年度採伐限額內無法解決的,由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市申請統籌安排自治區級不可預見性採伐限額。
自治區級不可預見性採伐限額上年度有結餘的,可在年採伐限額執行期內向下一年度結轉。上年度結轉的自治區級不可預見性採伐限額,由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用於森林撫育、林分改造、生物防火林帶建設以及自治區重點支持幫扶項目等特殊性經營採伐。
第十二條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科學統籌年採伐限額,優先保障脫貧戶、監測戶等特殊群體和看病就醫、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採伐需求。參照近2年林農個人申請採伐人工商品林蓄積量不超30立方米(含)的核發數量,預留部分年採伐限額保障林農個人林木採伐告知承諾制審批的需求。
第十三條 根據森林資源保護和科學經營實際需要,撫育採伐、低產低效林改造可以調整使用主伐和更新採伐限額。
因處置自然災害、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等特殊需要,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在縣域範圍內不分類型集中使用採伐限額。
第十四條 因行政區域調整、自然保護區界線調整等造成編限單位年採伐限額不足的,編限單位可逐級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專家論證後,由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意見,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機構應至少每周更新一次當年採伐限額結餘情況,並在本級政府或部門官方網站、本級政務服務中心電子顯示屏公開。
第三章 林木採伐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管理
第十六條 採伐林地上林木應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十七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一)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二)採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
(三)經濟林嫁接、人工萌芽林經營伐除胸徑5厘米以下的萌芽枝、造林清理採伐跡地內胸徑5厘米以下的林木、採挖林下種植中藥材、合理伐除部分香料經濟林林木等不以獲取木材為目的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林木採伐實行分類管理:
(一)公益林採伐。
1.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保護等級為一級的公益林嚴禁林木採伐行為。
2.達到更新採伐年齡且保護等級為二級以下人工公益林可實施小面積更新採伐,連片皆伐面積最大不超過3公頃。
3.納入飲用水源保護區規劃清理範圍、重點生態修復實施範圍內的桉樹人工公益林,可按規劃實施連片皆伐。
(二)商品林採伐。
1.對中幼齡的人工用材林實施撫育採伐的,採伐後的林分鬱閉度不低於0.5;培育大徑材或套種珍貴樹種的,可對近熟的人工用材林實行撫育採伐。
2.對納入生態紅線範圍內的人工用材林實施撫育採伐、擇伐的,應徵求生態紅線管理部門的意見。
(三)禁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納入退化天然林修複方案、生態恢複方案實施範圍的天然林,可實施撫育採伐。
(四)國家儲備林採伐應符合項目實施方案,優先採用擇伐、漸伐等主伐方式。
(五)因處置自然災害、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等特殊情況需要,林木採伐不受林種、起源、年齡、面積等因素限制。
第十九條 林木採伐許可證按照以下許可權核發:
(一)中央、自治區和設區市所屬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內林地上的林木採伐,由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審批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縣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內林地上的林木採伐,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二)集體林地上的林木採伐,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三)飛地、插花地林地上的林木採伐,由林地所在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如政府間對飛地、插花地的行政管理有協定的,按協定執行;
(四)經批准採伐自然保護區範圍內的林木和自然保護區實驗區的竹林,應由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職責已劃轉同級綜合行政審批機構實施的,由有關綜合行政審批機構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二十條 除適用林木採伐告知承諾方式審批和“簡易設計+告知承諾制”審批試點外,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採伐申請表。提交自治區統一樣式的林木採伐申請表。
(二)林木權屬證明。採伐國有林地上的林木,應提交國有山界林權證或其他證明林木權屬材料;採伐集體林地上的林木,應提交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書)或其他證明林木權屬材料。
(三)採伐設計調查材料。包括伐區調查設計說明書、採伐範圍矢量圖、林分實地照片等材料,具體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伐區調查設計技術規程》要求提交。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作業方案、森林火災損失評估(勘察)報告等材料內已明確採伐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強度和伐後更新等內容,可直接用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申請,不需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材料。
(四)符合下列情形的,應補充提交有關材料:
1.建設項目占用林地和森林經營單位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設施需要採伐林木的,應提交使用林地行政許可文書;
2.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樹木)的採伐,應提交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證或行政許可文書;
3.因防治林業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維護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遭受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必須採伐自然保護區林木的,應提供自治區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
4.涉及採伐自然保護區實驗區竹林的,應提供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出具的意見(包括但不限於採伐竹林與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相符性等情況說明);
5.涉及採伐抵押林木的,應提供抵押權人同意或知悉採伐的有關證明。
以上材料能夠通過部門數據共享獲取的,申請人可免於提交。
第二十一條 除適用林木採伐告知承諾方式審批外,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機構應將林木採伐申請情況於採伐審批前在採伐林木所在村(或國有森林經營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不應低於5個自然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林木權屬、採伐地點、採伐樹種、採伐面積、採伐蓄積量等。
第二十二條 林農個人申請採伐集體林地上的人工商品林且蓄積量不超(含)30立方米的,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申請人自願選擇告知承諾制審批的,應提交採伐承諾書、採伐告知承諾審批申請表。
納入桉樹人工商品林採伐改革試點的縣(市、區),對林農個人申請採伐桉樹人工商品林1公頃(含)以下或採伐蓄積量30立方米以上、120立方米(含)以下的,實行“簡易設計+告知承諾制”審批。申請人自願選擇告知承諾制審批的,除提交採伐承諾書、採伐告知承諾審批申請表外,還應提交伐區範圍矢量圖等材料。
第二十三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等緊急情況需要採伐林木的,可先行採伐。
組織緊急採伐的部門和單位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採伐林木的情況向當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所採伐的林木蓄積占用當年採伐限額。
第二十四條 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納入採伐限額管理的林木,年發證蓄積量不得超過編限單位當年內批准的年採伐限額;
(二)嚴禁跨年度發證或超越規定許可權發證;
(三)同個伐區、同種採伐類型、相同林分可辦理一張採伐許可證。採伐地塊涉及多個小班的,應在採伐許可證上進行備註。
第二十五條 林木採伐許可證由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統一編號。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機構負責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日常管理,並積極推廣使用電子證照。
第二十六條 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並定期組織發證人員開展業務培訓,經培訓後上崗。
第二十七條 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機構應當制定並向社會公開林木採伐審批流程及辦事指南。
第二十八條 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機構必須建立健全林木採伐審批登記、採伐許可證核發台賬制度,逐步推廣電子檔案,定期將數據進行匯總和歸檔。採伐證的存根聯及相應的採伐申請、審批檔案保存期為五年。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一)採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
(二)上年度採伐後未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三)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未採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四)鄉(鎮)級以上人民政府尚未完成調解或人民法院尚未審結,林木權屬存在不清或有爭議的;
(五)公益林進行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質採伐的;
(六)天然林進行非撫育性質採伐的;
(七)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禁止採伐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在林木採伐許可證有效期內未實施採伐作業的,申請人應向原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機構申請註銷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機構有權撤銷林木採伐許可證:
(一)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由原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機構予以撤銷許可。撤銷林木採伐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予撤銷。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機構應將其納入黑名單:
(一)申請材料存在弄虛作假、欺詐隱瞞、惡意欺騙情形的;
(二)申請人隱瞞個人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出現失信情形,經規定程式被列入黑名單的,五年內不得申請林木採伐告知承諾制審批,並不得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其他林業行政許可承諾審批事項。
第四章 伐區調查設計管理
第三十三條 人工用材林和經濟林的採伐年齡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確定。人工特種用途林和防護林的更新採伐年齡按《廣西人工公益林主要樹種更新採伐年齡表》執行。已編制森林經營方案並經批准的,人工林按森林經營方案確定的更新採伐、主伐年齡執行。
國家儲備林項目的桉樹採伐年齡原則上不低於7年。
第三十四條 伐區調查設計方法和精度要求應嚴格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伐區調查設計技術規程》。伐區調查設計分為一般伐區調查設計和簡易伐區調查設計。
桉樹、相思、大葉櫟等短輪伐期用材林連片7公頃(含)以上的伐區,其他樹種連片3公頃(含)以上的伐區,採用一般伐區調查設計。
桉樹、相思、大葉櫟等短輪伐期用材林連片7公頃以下的伐區,其他樹種連片3公頃以下的伐區,採用簡易伐區調查設計。
桉樹、相思、大葉櫟等短輪伐期用材林的伐區調查設計成果有效期為6個月。其他樹種的伐區調查設計成果有效期為12個月。
第三十五條 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鼓勵各伐區調查設計技術單位積極參與本地區的伐區調查設計業務,不得擅自增設林業調查設計資質、縣駐地註冊分公司等準入條件。原則上由3家以上伐區調查設計技術單位參與本地區的伐區調查設計業務。伐區調查設計單位由申請人自主選擇。
第三十六條 伐區調查設計單位應建立伐區調查質量內部管理機制,對承接的伐區調查業務應組織3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開展伐區實地調查工作,實行項目負責制。伐區調查設計單位對伐區調查質量負總責,項目負責人、調查技術人員對伐區調查質量負具體責任。
伐區調查設計技術單位存在調查質量問題的,在問題整改完成前,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不予採信其林業相關方面設計成果,並抄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協會。
第三十七條 伐區調查設計單位存在以下行為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一)高於行政區域內公布的伐區調查設計收費標準進行收費的;
(二)安排非林業調查專業技術人員獨立開展外業調查的;
(三)尚未建立本單位伐區調查成果編制內部質量控制體系的;
(四)缺少外業調查、標準地設定相關調查設備的;
(五)未定期組織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培訓的。
第五章 採伐作業管理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應嚴格履行憑證採伐的法定義務,安排人員加強採伐作業的日常管理,並對違法行為和安全生產負責。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還應當建立採伐作業管理機制,強化伐區驗收管理。
第三十九條 採伐作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採伐作業技術要求進行採伐,嚴禁異地、超範圍、超蓄積量採伐。
(二)採伐蓄積量達到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應當停止採伐。
(三)採伐作業過程中,對發現的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應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並報告地方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報原發證機關核准,重新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1.因伐區調查設計誤差導致設計的採伐蓄積量小於實際蓄積量,申請人確需繼續採伐的;
2.在皆伐伐區範圍內,發現非設計採伐樹種蓄積量比例或株數比例超過20%的;
3.因故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採伐作業且不繼續採伐的,應按實際採伐量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林木採伐許可證,由發證機關按實際採伐量核銷採伐限額。
4.因故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採伐作業且需繼續採伐的,申請人可向原核發機構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次年2月底。
第六章 更新造林管理
第四十條 除建設項目占用林地的林木採伐和採用天然更新方式進行更新的情況外,採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皆伐後的次年年底前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積不得少於皆伐的面積,更新造林應當達到造林技術規程規定的標準。人工公益林、生態紅線範圍內人工用材林的更新造林,還應符合公益林、生態紅線的有關管理規定。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跡地更新情況組織驗收,對未及時更新或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更新、補植、補造。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組織開展林木採伐許可事中事後監督工作。
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機構應將採伐證核發信息同步共享同級林業執法、森林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年採伐限額執行情況、採伐許可證審批數量統計報告制度。各設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自治區直屬國有林場要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採伐限額執行結果報送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內容包括發證採伐量、實際採伐量、主要管理措施、存在問題和意見建議等。
第四十三條 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後,發現有林權爭議的,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機構應通知暫停採伐。林權爭議經有關人民政府受理後,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機構應當註銷林木採伐許可證,並責令停止採伐。已採伐的林木由受理爭議的調處機構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除林木採伐許可證申請需要提交的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申請表、伐區調查設計成果材料、林木權屬證明材料、告知承諾書等材料外,違規增設林木採伐履約保證金、縣域銷售承諾書、更新種植指定樹種承諾書、實施指定工程項目承諾書等附加條件的;
(二)違規分配縣級集體採伐限額至木材加工企業、個體經營者等非獨立編限單位的;
(三)指定伐區調查設計技術單位開展本行政區域內伐區調查設計業務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林木採伐申請或不按規定時限辦結林木採伐許可申請的;
(五)違反規定,超年採伐限額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
(六)越權審批林木採伐申請的;
(七)不按規定填寫林木採伐許可證或填寫內容與伐區設計檔案不相符,並導致森林資源遭受破壞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13年6月27日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木採伐管理辦法》(桂林政發〔2013〕1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本辦法與新出台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或本部門規範性檔案不一致的,按最新規定執行。
內容解讀
一、政策背景
2013年6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木採伐管理辦法》實施以來,規範了全區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林木採伐審批流程、日常監管,助推了全區森林資源持續增長、木材供給能力持續提升。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天然林保護修複製度方案》《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法律、規範檔案的陸續印發實施,全面確立森林分類經營的法律地位,指導各地調整森林經營的重點目標任務,側重於嚴格保護天然林和公益林,依法放活商品林經營。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並結合中央簡政放權改革、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木採伐管理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新要求,需要對林木採伐管理辦法進行全面調整。
202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全面確立限額採伐、憑證採伐的森林資源保護制度,對採伐限額審批程式、林木採伐管理、木材運輸等方面進行了調整。一是賦予省級人民政府採伐限額審批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消耗量低於生長量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的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採伐限額,經徵求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國務院備案。二是調整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範圍。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範圍限定在林地上的林木採伐。非林地上林木的採伐更新,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採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再需要申請採伐許可證。三是調整了採伐設計材料要求。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林木採伐必須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材料的面積或者蓄積量。符合林木採伐技術規程的,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及時核發採伐許可證。四是明確森林分類經營總體要求。嚴格保護公益林、天然林,全面禁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實施公益林撫育、更新和低質低效林改造性質的採伐。商品林依法自主經營,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實施集約化經營,提高商品林經濟效益。五是調整更新造林要求。更新造林的面積不得少於採伐的面積,更新造林應當達到相關技術規程規定的標準。對上年度未完成更新造林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六是取消年度木材生產計畫和木材運輸許可證等規定。
(二)貫徹落實《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的新要求,需要對林木採伐管理辦法進行及時調整。
2023年9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明確全面保障林木所有權權能。一是對林業經營者實行林木採伐限額5年總額控制政策,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齡限制,明確人工公益林更新條件,實施林木採伐告知承諾方式審批,將林木採伐限額指標分配、林木採伐許可申請和審批及採伐監管情況納入政務公開事項目錄清單。二是強化對森林經營方案和告知承諾執行情況的監管,地方政府要用好用足林木採伐限額,將依法採伐的木材納入地方政府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責任制,滿足森林經營中合理的林木採伐需求。三是不得以各種名義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採伐行為,確需禁止或限制的,應依法對權利人給予經濟補償。
(三)嚴格落實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十四五”期間的林木採伐管理措施,需要在林木採伐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
2021年12月15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關於加強“十四五”期間林木採伐管理的通知》(林資發〔2021〕112號)對“十三五”期間的林木採伐管理政策進行了調整。一是堅持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實行天然林禁止商業性採伐、公益林限定性採伐和依法放活商品林採伐的差異化林木採伐管理政策。二是支持森林質量精準提升,對撫育採伐、低質低效林改造分項限額不足的,可調整使用主伐和更新採伐限額。三是提升應急處置能力,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統籌使用不可預見性採伐限額,在縣域範圍內統籌各單位、各分項限額用於清理受災林木。四是依法放活商品林自主經營,實行集體和個人的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額實行年度結轉機制;對林農個人採伐人工商品林蓄積不超過15立方米的,全面實行告知承諾方式審批等。五是支持地方林木採伐改革,鼓勵各森林經營單位科學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探索“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額五年總控,年採伐限額依據森林經營方案確定”。
(四)持續推進林木採伐“放管服”改革,需要在林木採伐管理辦法調整林木採伐審批流程。
2019年11月、2023年7月,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分別印發了《關於深入推進林木採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資規〔2019〕3號)《關於印發〈深化林木採伐“放管服”改革十項便民舉措〉的通知》(辦資字〔2023〕96 號),明確要求林木採伐“陽光審批”、拓寬林木採伐申請渠道、全面實行林農個人小額採伐商品林告知承諾制審批、同步辦理附帶性林木採伐等措施。
(五)先行先試人工商品林採伐管理改革,需要在林木採伐管理辦法中全面融合各項改革措施。
2022年8月、2023年8月,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先後批覆同意了《建設廣西現代林業產業示範區推進商品林採伐管理改革方案》《進一步深化人工商品林採伐管理改革方案》,給予廣西試行縣域統籌非國有單位年度結轉限額、自治區級不可預見性採伐限額年度結轉機制、林農個人30立方米以下人工商品林告知承諾制審批、試點桉樹商品林1公頃以下或120立方米以下“簡易設計+告知承諾制審批”等商品林採伐改革措施。
二、主要政策內容
2022年3月初,自治區林業局相關部門著手啟動了林木採伐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歷經一年多的反覆調研、徵求意見、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等工作程式,編寫完成了林木採伐管理辦法。2023年12月18日,自治區林業局局務會專題研究《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木採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審議通過。《辦法》共分八章,四十六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採伐限額管理方面。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年度結轉、科學統籌、提前使用、合理追加等管理措施,對採伐限額全面實行年度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建立採伐限額與採伐需求的有效銜接機制。一是除了對集體和個人的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額實行年度結轉外,試行自治區級不可預見性採伐限額年度結轉,保障森林撫育、林分改造、生物防火林帶建設及自治區級重點支持幫扶項目等特殊性經營採伐。二是指導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預留部分採伐限額優先保障林農個人小額採伐需求,調整主伐、更新採伐分項限額保障森林撫育、森林科學經營的採伐需求。三是按照年度限額總量不超年生長量的要求,允許非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提前使用下一年度商品林主伐限額,有力保障非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收益。四是按照保障自然災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護區特殊情況等採伐需求,依申請追加自治區級不可預見性採伐限額。對行政界線調整、自然保護區界線調整等情形,按照採伐限額編制審批要求,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追加年度採伐限額。
(二)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管理。
《辦法》對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範圍、核發許可權、材料要求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要求,較2013年的林木採伐管理辦法主要調整了以下幾方面:一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調整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範圍,將林木採伐許可證審批範圍限定在林地上的林木。二是全面銜接天然林保護、生態紅線、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管理政策要求,制定了公益林、天然林、商品林的採伐管理規定。三是針對我區林木採伐主要集中在每年10月至次年2月的特點,對原林木採伐許可證有效期(每年12月31日)延長至次年2月底。四是結合基層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機構日常管理的要求,參照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設定了林木採伐許可證撤銷的情形,填補了原林木採伐管理辦法無撤銷情形的空白。五是結合林木採伐告知承諾制審批的管理要求,督促各級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機構建立林木採伐告知承諾制的黑名單,對納入黑名單的相關申請人限制林木採伐告知承諾制審批。
(三)伐區調查設計管理。
為加強伐區調查設計質量的管控,增強伐區技術服務單位的責任意識、服務質量,《辦法》在原有基礎上補充完善了伐區調查設計的質量管理。一是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的有關精神,《辦法》取消了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齡。二是針對部分地區只有1-2家伐區調查技術單位從事伐區調查技術服務的狀況,《辦法》明確了原則上3家以上技術服務單位參與地方伐區調查設計服務。三是針對部分林業主管部門擅自增設伐區調查技術服務單位市場準入門檻的問題,《辦法》明確了不得擅自增設林業調查設計資質、縣駐地註冊分公司等準入條件。
(四)採伐作業管理。
結合廣西林木採伐“林地所有權、林木所有權、實際採伐方”分離的實際情況,在充分徵求各國有林場的意見基礎上,《辦法》對原有的“伐前撥交、伐中檢查、伐後驗收”修改為“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採伐作業管理機制,強化伐區驗收管理”。
(五)更新造林管理。
為加強採伐跡地更新造林的監管,《辦法》規定了森林經營主體按照相關技術規程按時完成更新造林,由林業主管部門進行驗收、檔案整理。一是對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責任主體,林業主管部門可依法進行處罰。二是對公益林、生態紅線內的人工林改造,明確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更新鄉土樹種或混交林。
(六)監督管理。
為督促各級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機構依法審批林木採伐許可證,《辦法》對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日常監管做出了明確規定。一是強化“雙隨機、一公開”的日常監管,公布公開抽查結果,推進各部門的數據共享。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每年3月提報森林採伐限額執行情況的要求,督促各市、自治區直屬林業企事業單位按時提報年度採伐限額執行報告。二是針對各地信訪反映個別地方擅自林木採伐履約保證金、更新造林指定樹種、違規分配採伐限額給木材加工企業等問題,《辦法》明確了可依法追責相關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機構、審批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