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採伐許可辦事指南

林木採伐許可辦事指南

林木採伐許可辦事指南是規定森林伐木的規章章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木採伐許可辦事指南
  • 頒布時間:1984年9月20日
  • 性質:行政許可
行政審批項目名稱,設定依據,

行政審批項目名稱

(一)名稱:林木採伐許可

設定依據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第三十二條: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採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採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三、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自治區林業廳採伐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擴權強縣工作的意見》(桂政發〔2010〕72號)檔案精神: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核發縣屬國有林場、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林木採伐許可證,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核發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採伐許可證;
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負責核發(具體委託單位以自治區林業廳下文為準)自治區直屬國有林場(包括中國林科院熱帶林業實驗中心)、各市所屬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非林業系統單位(鐵路、公路護路林及城鎮林木除外)林木採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鐵路、公路護路林的更新採伐許可證(柳州鐵路林業管理分局和南寧鐵路林業管理分局核發鐵路護路林採伐許可證、自治區公路管理局核發公路護路林採伐許可證);城建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城鎮林木更新採伐許可證。
四、行政審批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採伐許可證。第三十條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畫。年度木材生產計畫不得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採伐森林和林木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並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三)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五、實施對象和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森林、林木經營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
六、申請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及《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第五、第六條管理採伐的有關規定:
(一)林木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書;
(二)伐區調查設計檔案;
(三)上年度採伐更新驗收證明;
(四)國有或集體(個人)林木採伐申請表;
(五)其它特殊採伐需提供有關批文,如採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須提供自治區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相關批准檔案。
七、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4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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