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江南區自然資源局

南寧市江南區自然資源局

根據《南寧市江南區機構改革方案》和實施意見精神,制定本規定。

南寧市江南區自然資源局是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南寧市江南區林業局牌子。

南寧市江南區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市委和區委關於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江南區自然資源局
  • 辦公地址:南寧市江南區高棠路7號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履行城區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擬訂相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城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南寧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相關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城區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南寧市各類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權籍調查、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城區自然資源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四)負責城區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南寧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負責城區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城區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提出的自然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貫徹執行南寧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城區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等,貫徹執行南寧市相關專項規劃編制與管理標準,指導和參與編制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專項規劃中涉及空間規劃的內容,負責城區、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配合開展城市更新、地下空間規劃等城鄉規劃工作。
(七)負責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配合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
(八)負責統籌城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組織實施南寧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及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及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工作。
(九)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貫徹落實南寧市有關城鄉規劃政策。配合建立城鄉規劃對城市發展、建設時序、範圍、內容等引導和管控機制。負責城區規劃範圍內城鄉規劃實施的規劃管理工作。開展重大建設項目選址等規劃論證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規劃條件核實工作。負責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等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十)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十一)負責落實城區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城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城區許可權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城區許可權礦產資源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城區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
(十三)推動城區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和行業發展。負責城區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的信息化工作,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落實南寧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南寧市相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
(十四)負責城區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城區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十五)組織城區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負責城區鄉鎮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城區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區公益林的劃定、調整和監管工作,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貫徹執行南寧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七)負責監督管理城區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管理沙化和石漠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工作。
(十八)負責城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十九)負責監督管理城區各類自然保護地。指導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負責推進城區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城區集體林權制度、草原等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城區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
(二十一)指導、監督城區各產業對森林和草原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城區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林(草)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區木(竹)材、花卉、林(草)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的行業管理。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城區森林公園建設和森林旅遊發展工作。
(二十二)負責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三)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城區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城區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城區應急管理局,以城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二十五)監督管理城區林業和草原城區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城區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城區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城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六)負責城區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城區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相關履約工作。
(二十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十八)完成區委、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九)職能轉變。城區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自治區黨委和市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

人員編制

南寧市江南區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1名兼任區林業局局長)。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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