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區農業林業水利局

南寧市江南區農業林業水利局,為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南區農業林業水利局
  • 檔案號:江發〔2010〕4號
  • 類型:為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編制: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簡介,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其他事項,

簡介

根據《中共南寧市江南區委、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政府關於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江發〔2010〕4號),設立南寧市江南區農業林業水利局,為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能調整情況:
(一)劃入原城區水產畜牧獸醫局、原城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二)劃入原城區建設局承擔義務植樹的職責。
(三)強化對城區農業和農村工作綜合管理職能。
(四)加強農產品生產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五)強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六)加強對生態農業、休閒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七)加強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和水產畜牧生產資料安全監管,提升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八)加強生態水產畜牧業、循環水產畜牧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水產畜牧業資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續發展。
(九)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十)加強城區濕地保護、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十一)加強組織指導城區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十二)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十三)取消已由南寧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將負責提出以工代賑資金的投向和分配計畫並交由城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後組織實施的職責劃歸城區發展和改革局。
(十五)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關於農業、林業、水利、漁業、畜牧業、獸醫業、飼料工業以及扶貧開發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城區農業、林業、水利、漁業、畜牧業、飼料工業和扶貧開發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相關行業的產業政策建議,引導相關行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生產方式轉變、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
(二)承擔農業投資和農業綜合開發、示範項目的規劃、計畫管理和監督實施;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歸口管理農業和農村宣傳及信息發布工作。
(三)具體負責城區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實施農業和農村工作調研,提出農業和農村發展舉措,推動城鄉統籌一體化進程。
(四)研究提出城區農作物生產發展年度計畫、政策建議和技術措施、階段性生產管理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農作物結構調整、區域布局方案,制定農作物新產品開發、新技術試驗計畫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農作物基地(項目)建設及良種繁育;指導城區農作物檢疫、種質資源管理工作。
(五)擬訂農業產業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政策措施,協調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出有關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流通與價格、農村信貸、農業保險及農業財政補貼等政策性建議。
(六)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指導和協調農村改革試驗區改革試驗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貫徹落實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及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七)參與城區主要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指導、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與規範化管理,參與組織農產品加工與流通,組織協調和實施“菜籃子工程”建設;負責指導城區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的現代化建設,預測並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
(八)負責指導農業資源綜合區劃與開發利用,組織實施生態農業建設、休閒農業、循環農業與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負責開展基本農田保護、農業資源保護和耕地質量建設工作;承擔和指導農業技術項目及示範區(園)建設;研究實施農民增收措施。
(九)負責組織農業科研、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組織農業教育與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指導基層農技推廣體系建設。
(十)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開展農業防災減災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一)負責城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城區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十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城區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城區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三)承擔城區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城區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依法承擔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審批工作。
(十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城區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城區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擬定相關的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
(十五)承擔推進城區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城區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組織、指導農村能源建設工作。
(十六)指導、監督林業行業安全生產和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
(十七)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十八)負責城區水資源保護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指導鄉鎮供水工作。負責城區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
(十九)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的管理與保護。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及河道堤防的安全監管。
(二十)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節水排水、農村飲水安全及村鎮供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二十一)擬訂城區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監督實施工作,指導有關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二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財政扶貧資金(不含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投向和分配計畫。指導、監督扶貧資金、物資的使用,組織城區貧困狀況的監測與統計。協調社會各界的扶貧工作,檢查、督促落實定點幫扶單位掛鈎扶貧責任制。組織開展扶貧搬遷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實施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協調、組織實施教育扶貧和科技扶貧;指導、協調貧困地區勞務經濟發展和人力資源開發,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貧困地區勞務輸出。
(二十三)指導水產畜牧業產品生產,引導水產畜牧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水產畜牧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扶持水產畜牧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共同制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
(二十四)負責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漁業水域生態及環境保護和漁業資源的增殖工作。
(二十五)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水產和畜牧原(良)種場、現代水產畜牧業示範基地的規劃。指導漁業水域、宜漁灘涂和水域以及水產畜牧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指導水產畜牧業節能減排和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
(二十六)負責動物疫病防控。指導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及動物衛生監督工作,負責動物疫情管理並組織撲滅。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
(二十七)牽頭負責“瘦肉精”監督管理工作,在生豬養殖、收購、販運、定點屠宰環節實施對“瘦肉精”的檢驗、認定和查處。負責生豬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對銷售和運輸過程中的生豬進行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二十八)承擔提升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責任。依法開展水產種苗、草種、種畜禽、獸藥、漁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獸藥、漁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檢驗檢測。
(二十九)承擔水產畜牧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水產畜牧業災情,組織種苗、消毒劑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三十)管理水產畜牧業經濟信息,監測分析水產畜牧業經濟運行,開展相關統計工作。
(三十一)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扶貧開發、農村實用技術培訓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水產畜牧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三十二)承擔城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城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和革命老區建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十三)承辦城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南寧市江南區農業林業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含1名兼水產畜牧獸醫局局長、1名兼扶貧開發辦公室主任)。

其他事項

(一)城區農業林業水利局掛南寧市江南區水產畜牧獸醫局、南寧市江南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牌子。
(二)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城區農業林業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城區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城區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農業林業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城區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農業林業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江南區分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城區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港口作業區內安全負責。由農業林業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江南區分局、城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四)南寧市江南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南寧市江南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為城區農業林業水利局的內設機構。職責分別是:
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轄區內森林防火、滅火工作;擬訂森林防火管理制度,檢查、督促、協調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南寧市森林防火法規、政策;制定森林火災撲救預案,協調、組織、指揮撲救森林火災;組織調查森林火災事故並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組織、指導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協調城區邊界森林防火聯防工作;承辦城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承擔城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事務,履行指揮部授權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城區防汛抗旱工作的職責。編制城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編制各種防禦洪水方案、防洪抗旱調度方案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區水旱災害和防汛抗洪搶險、防禦颱風、抗旱情報工作,擬定、監督執行防災減災應急處置措施;負責城區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管理和防汛抗旱經費使用計畫的安排。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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