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條例

為了加強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貴州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畢節市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條例
  • 通過日期:2018年8月23日
  • 批准日期:2018年9月20日
  •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
條例全文,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新聞發布會,

條例全文

(2018年8月23日畢節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20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設、資源利用及其相關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重合的區域,還應當遵守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的相關規定。
風景名勝區是以大面積野生杜鵑群落景觀為特色可供遊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具體範圍根據《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劃定。
第三條風景名勝區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保護優先、綠色發展,尊重自然、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風景名勝區實行分區保護管理,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野生杜鵑群落集中,植被及自然生態系統保存完好,景觀景點豐富的區域。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外野生杜鵑群落相對集中,植被保存完好,景觀景點較豐富的區域。三級保護區:一級和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區域。
前款規定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劃定並公布。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統籌解決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因風景名勝區保護使經濟發展或者生產生活受到限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補償。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風景名勝區體制機制創新,推進經營管理改革,提升經營服務質量,統籌城鄉發展,完善利益連結和分配機制,建設宜居、宜業、宜游風景名勝區。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情況。
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情況開展視察、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監督工作。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百里杜鵑管理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指導、監督管委會做好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管委會做好風景名勝區管理的相關工作。
鼓勵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村組、社區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參與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公共設施的義務,有權舉報或者勸阻破壞風景名勝資源和公共設施的行為。
對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九條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與百里杜鵑省級自然保護區規劃、百里杜鵑國家森林公園規劃相互協調。
風景名勝區內的鎮規劃、鄉規劃、村寨規劃應當服從風景名勝區規劃。
第十條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突出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性、地方特色和文化內涵,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一條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公告,並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風景名勝區規劃是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
、利用和管理等活動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
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經管委會審核後,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杜鵑及其他林木、植被、水體、土壤、地貌、景觀等風景名勝資源和生態環境。
建設項目竣工或者臨時建築拆除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生態環境。
第十五條風景名勝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布局、外觀結構、高度、體量、色彩等,應當與生態環境、自然景觀和民族特色相協調。
第十六條管委會設立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專項資金。
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專項資金通過門票收入、財政撥款、社會捐助、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等渠道籌集。
第十七條管委會應當對具有保護價值的傳統村落、民族村寨、文物古蹟等風景名勝區人文景觀建立保護檔案,劃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採取防火、防震、防雷、防蛀、防腐和維護修繕等保護措施,保持其傳統格局和風貌。
第十八條管委會應當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和生態環境違法信息公示制度,將生態環境違法信息載入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管委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納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章保護利用
第十九條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區保護制度,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以界碑、標牌等方式設定風景名勝區範圍保護標誌,標明界區;
(二)對杜鵑等古樹、名木、珍稀樹木進行調查、鑑定、分類、定級、登記、編號,建立檔案,設立標誌;
(三)加強動植物病蟲害防治和保護工作,禁止引入有害外來物種,維護生態平衡;
(四)對天坑溶洞、奇峰異石、草原、石雕石刻等建立檔案,設立標誌;
(五)對一級保護區景點實行定期封閉、輪流開放;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三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開荒、毀林、砍柴、修墳立碑、損毀岩溶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為;
(二)設立各類開發區;
(三)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四)捕獵野生動物,在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等;
(五)在禁火區內吸菸、生火、燃放煙花爆竹,在指定區域以外燒香點燭、焚燒垃圾、秸稈和枯枝落葉等;
(六)擅自砍伐、挖掘樹根、移植杜鵑樹木;
(七)擅自引入未經檢驗檢疫的動植物;
(八)擅自擺攤設點、在景物周圍圈占拍攝位置;
(九)在杜鵑樹木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十)採摘杜鵑花;
(十一)亂扔垃圾;
(十二)其他破壞生態環境和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外,禁止建設畜禽、水產養殖場所,敞養、放養畜禽;限制非遊覽性的機動交通工具進入;限制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參觀遊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外,禁止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第二十三條管委會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一級保護區內的村(居)民。
一級保護區外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建設,應當遵守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破壞自然景觀等風景名勝資源。
第二十四條風景名勝區內土地、森林、林木等自然資源的利用和處分,應當遵守風景名勝區規劃及管理制度。
風景名勝區內土地、森林、林木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通過租賃、入股等方式,逐步實行統一經營管理、實現利益共享。
第二十五條管委會應當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編制風景名勝區生物物種名錄,加強杜鵑及其他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倡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物物種資源培育研究。
第二十六條需要進入特定區域從事科研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管委會批准同意後,並由管委會派專人陪同方可進入。
因教學、科研需要在風景名勝區內採集物種標本或者繁殖材料的,應當經管委會批准後,按照規定在指定地點限量採集。
第二十七條因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和利用需要,少量移植、採伐林木的,應當經管委會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風景名勝區內已存在的礦山應當限期關閉,並依法予以補償。
礦山關閉應當制定生態修複方案,由採礦權人或者其他責任主體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
第二十九條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管委會審核同意,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一)設定農貿市場,從事交通運輸、餐飲、住宿等經營活動;
(二)舉辦大型遊樂、文體、演出、會展、訓練、競賽等活動;
(三)攝製電影、電視、宣傳片等;
(四)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五)野營、探險等活動;
(六)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管委會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保護風景名勝區自然生態系統,組織開展與自然資源保護有關的科研、科普、宣傳教育等活動;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風景名勝區保護具體管理制度;
(四)組織指導風景名勝區內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歷史遺蹟、人文景觀等方面的保護管理制度;
(五)保護和培育風景名勝資源、生態環境,維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六)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建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七)監督建設、旅遊、經營、科研等活動,維護景區遊覽秩序和遊客合法權益;
(八)負責公共基礎設施上報、監督、管理工作;
(九)與風景名勝區保護有關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一條管委會應當逐步建立健全風景名勝區大數據旅遊信息平台,建設智慧景區,及時公布景觀、景物、氣候狀況、遊客最大承載量、遊客接待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名勝資源普查登記,建立健全風景名勝區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登記和用途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管委會應當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監測系統,對風景名勝區森林資源、土壤資源、氣候資源、水資源、大氣環境、聲環境、固體廢物等進行監測。
第三十四條管委會、項目特許經營者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做好修復廢棄宕口、整治滑坡山體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三十五條風景名勝區門票統一印製和管理,禁止偽造、變造、倒賣風景名勝區門票。
第三十六條管委會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環境離任審計制度。造成自然資源嚴重損失和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捕獵野生動物,在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等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在禁火區內吸菸、生火、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管委會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指定區域以外燒香點燭、焚燒垃圾、秸稈和枯枝落葉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
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擺攤設點、在景物周圍圈占拍攝位置的,由管委會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在風景名勝區內杜鵑樹木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管委會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以50元罰款;
(六)在風景名勝區內採摘杜鵑花的,由管委會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並處以每朵50元罰款;擅自砍伐、挖掘樹根、移植杜鵑樹木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建設畜禽、水產養殖場所的,由管委會責令限期搬遷,逾期未搬遷的責令關閉;敞養、放養畜禽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每隻(頭)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施工未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杜鵑及其他林木、植被、水體、地貌、景觀等風景名勝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條未經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設定、張貼商業廣告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偽造、變造、倒賣風景名勝區門票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對風景名勝區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畢節市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第四條修改為:“風景名勝區實行分區保護管理,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野生杜鵑群落集中,植被及自然生態系統保存完好,景觀景點豐富的區域。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外野生杜鵑群落相對集中,植被保存完好,景觀景點較豐富的區域。三級保護區:一級和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區域。
“前款規定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劃定並公布。”
2.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內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情況。
“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情況開展視察、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監督工作。”
3.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內容為:“風景名勝區內的鎮規劃、鄉規劃、村寨規劃應當服從風景名勝區規劃。”
4.刪去第十七條。涉及風景名勝區項目特許經營管理的相關事項,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貴州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辦理。
5.第十九條第二項中的“鑑定”後增加“分類”。
6.第二十五條中的“建立風景名勝區生物物種名錄”修改為“編制風景名勝區生物物種名錄”。
7.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因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和利用需要,少量移植、採伐林木的,應當經管委會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8.《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8年12月1日”。
此外,還對《條例》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畢節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8年8月23日審議通過了《畢節市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條例》草案起草、論證過程中,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實地調研,加強指導,並於2018年8月10日協助畢節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聽取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直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的意見,並認真審查,提出修改建議。9月4日,法工委召開論證會,再次徵求了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9月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會同省人大環資委對《條例》進行審議,並對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畢節市為加強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畢節市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內容為:“風景名勝區內的鎮規劃、鄉規劃、村寨規劃應當服從風景名勝區規劃。”
2.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規劃”修改為“風景名勝區規劃”。
3.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因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和利用需要,少量移植、採伐林木的,應當經管委會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此外,建議對《條例》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新聞發布會

11月22日,由畢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辦的《畢節市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在百里杜鵑管理區舉行。《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發布會強調,《條例》的制定是貫徹落實中央、省委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精神,針對風景名勝區管理體制不順、(下轉2版) (上接1版)保護機制不活、資源保護與開發不協調等問題,按照法定程式,把黨的主張和人民的意願上升為國家意志,成為人們共同遵循的行為準則,是推進“法治畢節”創建的重要舉措;是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落實建設貫徹新發展理念示範區的生動實踐。從制度上、法律上解決帶有全局性、長期性和深層次的問題,制定《條例》也是通過立法把加強和推進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保護系列工作措施作為一種長效機制固定下來,持續加強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
發布會介紹,該《條例》共6章44條,堅持規劃引領制度創新,著重突出地方特色和解決實際問題,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明確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原則、發展定位、利益共享等制度,充分體現實用、地方特色,保護景區人民的利益。明確《條例》調整的範圍,對“三塊牌子”相重合的區域,除遵守本條例外,還應當遵守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的相關規定,從立法上解決“三塊牌子”相衝突的問題。明確畢節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的職責,理順了風景名勝區管理體制機制,強化政府監管力度,釐清相關部門職責,形成監管合力,提升監管效能,為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等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針對百里杜鵑原始林帶的特性及唯一性,增加了對杜鵑古樹保護。同時,對擅自砍伐、挖掘樹根、移植杜鵑樹木、在杜鵑樹木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等行為明令禁止,增加了對採摘杜鵑花按朵進行處罰的規定。針對風景名勝區記憶體在煤礦的實際,明確規定了“風景名勝區內已存在的礦山應當限期關閉,並依法予以補償”,從立法解決了保護與發展之間的關係,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規定了建設大數據旅遊信息平台、打造智慧景區等內容。
《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依法保護與管理工作邁上了新台階、依法興旅進入了新階段,全面推進百里杜鵑全域旅遊示範區創建,為畢節市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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