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貴州特色自然保護地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關於促進貴州特色自然保護地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由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促進貴州特色自然保護地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28日
  • 發布單位: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於促進貴州特色自然保護地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省軍區、武警貴州省總隊黨委,各人民團體:
《關於促進貴州特色自然保護地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3月28日

檔案全文

關於促進貴州特色自然保護地
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中辦發〔2019〕42號)精神,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促進貴州特色自然保護地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貴州重要講話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保護自然、服務人民、永續發展為目標,建立分類科學、布局合理、保護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確保重要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蹟、自然景觀和生物多樣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得到系統性保護,提升生態產品供給能力,切實把我省優良生態環境優勢和競爭優勢鞏固好、發展好,為築牢“兩江”上游生態屏障,開創百姓富、生態美的多彩貴州新未來提供有力生態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有效保護。牢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做到應保盡保、能保必保,確保自然遺產永續傳承。
——堅持系統思維,分級管理。整合最佳化現有各類自然保護地,推動自然保護地統一設定、分級管理、分區管控。
——堅持生態惠民,科學利用。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守好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不斷滿足人民民眾對優美生態環境、優良生態產品、優質生態服務的新需求、新期待。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突出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的社會公益性,充分發揮政府在自然保護地規劃、建設、管理、監督、保護等方面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自然保護的長效機制。
——堅持開放創新,突出特色。廣泛吸收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建立自然生態系統保護的新體制新機制新模式,構建貴州特色、一流水平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三)總體目標。到2025年,全面完成全省自然保護地整合最佳化工作並與生態保護紅線銜接,健全完善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並最佳化相關政策制度。積極開展國家公園的創建工作,逐步完善自然保護區和自然公園建設,初步建成以國家公園為主體、自然保護區為基礎、各類自然公園為補充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力爭全省自然保護地面積占比達到10%左右,初步構建起設定科學、規劃合理、保護有力、管理有效、特色明顯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到2035年,全省重要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蹟、自然景觀和生物多樣性得到系統性保護,實現全省四大山脈八大水系自然保護地全覆蓋,全省自然保護地管理效能和生態產品供給能力得到顯著提高,自然保護地管理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全面建成具有貴州特色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二、構建科學合理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四)科學有序開展整合最佳化工作。編制全省自然保護地整合最佳化預案和正式方案,按照程式逐級報批後施行。對於原設立的市、縣級自然保護區,經科學評估後,將符合條件的採取晉升、整合、歸併等方式納入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整合最佳化工作結束後,原市、縣級自然保護區原則上不再保留;對於無重要保護價值、無明確保護對象、面積較小、較為零星分散、在按照規定扣除各種矛盾地塊後較為破碎的自然保護區,可轉為自然公園,或不再保留,或對其中有保護價值的地塊採取點狀方式進行保護。(責任單位:省林業局、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
(五)積極創建國家公園。學習借鑑先進經驗,積極開展國家公園的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國家公園的綜合科學考察、調查和範圍論證,制定管理機構設定方案,有序處置主要矛盾衝突,編制國家公園設立方案和總體規劃,加強宣傳凝聚社會共識,構建規章制度體系,逐步建立起國家公園。(責任單位:省林業局、省委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各有關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
(六)編制全省各地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結合生態保護紅線評估調整、自然保護地整合最佳化工作,編制全省和各市(州)自然保護地規劃,明確自然保護地發展目標、規模和劃定區域,積極穩妥發展自然保護地。自然保護地發生調整的,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責任單位:省林業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
三、建立統一規範高效的管理體制
(七)統一管理自然保護地。進一步理順全省現有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職能,制定切實可行的自然保護地政策、制度和標準規範,實行全過程統一管理。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設立新的自然保護地類型。在自然保護地整合最佳化工作完成前,因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等特殊原因不可避免要調整自然保護地範圍和功能分區的,仍然要按照原來的調整程式和要求開展審批;整合最佳化工作完成後,按照新制定的調整辦法開展調整工作。自然保護地發生調整後,要及時更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數據。(責任單位:省委編辦、省林業局、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司法廳,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
(八)做好自然保護地各項基礎工作。每年對全省各自然保護地的本底資源調查、矢量數據建立等各項基礎工作開展查缺補漏,及時建立完善各項基礎工作的規程規範和技術標準,並加強管理,確保各項基礎工作的時效性、準確性和完備性。在自然保護地整合最佳化工作完成後,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底版,以2000國家大地坐標係為基礎,依據經批准的自然保護地設立檔案、總體規劃和整合最佳化方案確定的面積、四至等建立統一準確的矢量資料庫。嚴格數據審查制度,確保在統一的投影坐標下,做到圖件、數據、實地相一致,實現自然保護地一張圖、一套數,並與生態保護紅線銜接,最終納入森林資源管理“一張圖”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明確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勘界立標的工作程式,在整合最佳化工作完成後各地要按照《自然保護地勘界立標規範》等有關國家標準組織開展勘界立標工作;沒有整合最佳化和範圍調整任務的單體自然保護地,經評估後及時啟動勘界立標工作。(責任單位:省林業局、省自然資源廳,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
(九)實行分級行使管理職責和差別化管控。自然保護地實行分級管理體制。國家公園的管理主體由國家確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原則上由省林業局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公園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原則上由市(州)林業局負責監督管理。根據各類自然保護地功能定位,合理分區,實行差別化管控。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實行分區管控,原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劃為核心保護區,原實驗區劃為一般控制區;原核心區和緩衝區內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特殊情況可以劃為一般控制區;原則上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人為活動,一般控制區內限制人為活動。自然公園原則上按一般控制區管控。(責任單位:省林業局、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
四、創新自然保護地建設發展機制
(十)加快推進自然保護地建設。開展重要棲息地的修復治理和自然保護地建設。制定全省各類自然保護地建設技術規範,提出年度建設計畫並認真實施有關建設項目。逐步提升完善各級自然保護地基礎設施,提高各級自然保護地綜合管理和資源管護能力。加強野外保護站點、巡護路網、監測監控等管理設施建設。利用航天航空遙感等現代科技手段和先進設備,結合人工智慧技術等,促進自然保育、巡護和監測的信息化、智慧型化,有效提升自然保護地保護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完善自然保護地生態管護隊伍聘用、管理和考核辦法,逐步為保護地配置長期穩定有力的生態管護隊伍,實行格線化管理,確保管護力量全覆蓋並切實發揮作用。(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
(十一)分類有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推進核心保護區內原住居民有序搬遷。對自然保護地內的礦業權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一礦一策研究確定處置方式,分批次分類別進行處置並進行生態恢復。推進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內小水電的退出和列為“整改類”小水電的整改工作。對保護地內的其他歷史遺留問題,按有關規定有序處理。(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生態移民局、省能源局、省林業局,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
(十二)創新自然資源使用制度。分批分期開展省級自然資源確權登記重點區域內自然保護地自然資源資產清查工作,完成清查區域內自然資源實物量清查並估算其經濟價值。依法界定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原住居民權益,實現各產權主體共建自然保護地、共享資源收益。探索建立“政府主導、管經分離、多方參與”的特許經營機制,制定統一有效的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對劃入各類自然保護地內的集體所有土地及其附屬資源,探索通過租賃、贖買等多種方式維護產權人權益,實現多元化保護。(責任單位:省林業局、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
(十三)探索全民共享機制。在做好保護工作的前提下,在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內劃定適當區域規範開展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生態旅遊、森林康養等活動,促進自然保護地的科學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在空間規劃、項目管理、宣傳、服務等方面的高度融合發展。強化自然保護地內生態旅遊項目的分類管理和動態監管。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自然保護地社區共管體制機制,建立志願者服務體系,健全自然保護地社會捐贈制度,激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建設與發展。(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林業局,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
五、加強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考核
(十四)完善監測體系。落實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相關技術標準,建設全省自然保護地“天空地一體化”的生態環境監測網路體系,開展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測。對自然保護地內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等人類活動實施全面監控。(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
(十五)加強評估考核。定期對自然保護地管理組織科學評估,及時掌握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情況和保護成效,發布評估結果。對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進行評價考核,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將評價考核結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作為市(州)、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評價及責任追究、領導幹部離任(任中)審計的重要參考。(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
(十六)嚴格執法監督。認真落實國家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辦法,建立統一執法和聯動執法機制,在自然保護地範圍內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定期開展“綠盾”自然保護地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對違反自然保護地法律法規規定、破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自然保護地保護不力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進行問責。(責任單位:省紀委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要切實擔負起相關自然保護地建設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統籌推進自然保護地體制改革的工作機制,將自然保護地發展和建設管理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省直各相關部門要履行好各自職責,加強統籌協調,推動工作落實。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省委、省政府。(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
(十八)保障資金投入。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其他投入為補充的多元化資金保障機制,積極爭取中央資金,統籌各級財政資金,有效保障和支持自然保護地保護、運行和管理。“十四五”期間,安排不少於4億元的資金對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內的人工商品林進行贖買,對保護地內的其他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商品林探索推進地役權管理;進一步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分配辦法,加大對自然保護地面積占比高、保護力度大、成效明顯的市(州)和縣(市、區)的支持力度和生態移民的補償扶持投入。對自然保護地保護、建設、管理和補償資金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加強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
(十九)加強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按照最佳化、協同、高效原則,制定自然保護地機構設定、職責配置、人員編制管理辦法。適時在赤水等保護地數量較多的縣(市、區)開展自然保護地群管理模式改革試點。適當提高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專業技術編制總量和中、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比例。對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參照我省對貧困地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執行。修訂工程系列林業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對長期在艱苦地區自然保護地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適當放寬學歷、學術要求,單獨列出評價條件,側重考察工作經歷、實際工作業績和崗位貢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支持和組織自然保護地相關單位大力招聘和引進急需的技術和管理人才。通過網際網路等現代科技手段,組織開展崗位業務培訓,推動實現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繼續教育全覆蓋。(責任單位:省委編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林業局,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
(二十)加強基礎研究和科技支撐。提出全省自然保護地急需研究的基礎理論、關鍵領域、技術問題和管理政策,納入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指南,建立完善鼓勵專業技術人員積極參與自然保護地領域科技創新的機制,推動產學研聯合研發。加強保護地規劃設計技術隊伍建設,提高規劃設計質量。積極推動制定各項符合貴州實際的自然保護地保護、建設、管理工作的地方標準。推進自然保護地領域科研平台基地建設,充分借鑑國內國際先進技術和體制機制建設經驗,促進自然保護地領域科技成果的推廣使用。(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業局,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強法制建設和宣傳引導。加快推進自然保護地相關法規和制度建設,加大法規規章立改廢釋工作力度。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和涉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領域行政執法,積極支持市(州)開展自然保護地立法工作。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宣傳自然保護地,積極營造全社會熱愛和保護自然保護地的良好氛圍。每年對自然保護地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成效顯著、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林業局,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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