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辦法(試行)

《鹹陽市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辦法(試行)》已經鹹陽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和鹹陽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鹹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2月14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市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4日
  • 發布單位:鹹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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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工作,根據生態環境部等11部門印發的《關於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環法規〔2020〕44號)、《陝西省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辦法(試行)》(陝環發〔2020〕9號)、《鹹陽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試行)》(鹹辦字〔2019〕3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我市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是指鑑定機構、鑑定人、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方法,綜合運用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評估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所致生態環境損害的範圍和程度,確定生態環境恢復至基線並補償期間損害的恢復措施,量化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的過程並提供鑑定評估意見的活動。
主要內容包括:調查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以及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鑑定污染物性質;分析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確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性質、類型、範圍和程度;計算生態環境損害實物量,篩選並給出推薦的生態環境修複方案,計算生態環境損害價值量,開展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等。
第四條 賠償權利人或指定的部門、機構發現有涉嫌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立即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一方或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評估機構開展鑑定評估。鑑定評估報告應明確生態環境損害是否可以修復;對可以部分修復的,應明確可以修復的區域範圍和要求。
第五條 對損害事實簡單、損害較小的案件可以採用委託專家評估的方式,出具專家意見。也可以根據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監測報告等資料綜合做出認定。
第六條 從事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的機構應為生態環境部推薦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機構或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的第三方評估機構。
從事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業務的鑑定機構應當在登記的業務範圍內從事相關鑑定工作。
從事生態環境損害鑑定專家應為全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國家庫)或陝西省司法鑑定專家庫(環境損害類)專家。
第七條 鑑定評估機構和鑑定人、專家進行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獨立、科學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開展業務。
第八條 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的主要領域包括:
(一)污染物性質鑑定,主要包括危險廢物鑑定、有毒物質鑑定,以及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學等性質的鑑定;
(二)地表水和沉積物環境損害鑑定評估,主要包括因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造成河流、湖泊、水庫等地表水資源和沉積物生態環境損害的鑑定評估;
(三)空氣污染環境損害鑑定評估,主要包括因污染物質排放或者泄露造成環境空氣或者室內空氣環境損害的鑑定評估;
(四)土壤與地下水環境損害鑑定評估,主要包括因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造成農田、礦區、居住和工礦企業用地等土壤與地下水資源及生態環境損害的鑑定評估;
(五)生態系統環境損害鑑定評估,主要對動物、植物等生物資源和森林、濕地等生態系統,以及因生態破壞而造成的生物資源與生態系統功能損害的鑑定評估;
(六)其他環境損害鑑定評估,主要包括由於噪聲、振動、光、熱、電磁輻射、核輻射等污染造成的環境損害鑑定評估。
第九條 賠償權利人或賠償義務人委託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的,應向鑑定評估機構、專家出具委託書或者與其簽定委託協定,明確鑑定評估事項、鑑定評估用途、鑑定材料、鑑定時限、鑑定費用及支付方式、送達方式等事項。
第十條 鑑定評估機構或專家應當按規定對委託事項進行審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委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評估機構、專家有權拒絕接受委託:
(一)賠償權利人或賠償義務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二)鑑定評估的用途不合法;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決定不予受理委託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理由,退還鑑定評估材料。
第十一條 鑑定評估機構或專家從事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地方沒有相關收費規定的,按照行業收費要求或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及時移交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影像以及其他鑑定評估等材料,並對所提供鑑定評估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鑑定評估機構或專家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評估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對需要歸還的鑑定評估材料,出具接收單,在鑑定評估結束後歸還。
第十三條 鑑定評估機構或專家根據約定進行現場調查、採集樣本等活動,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規範,並對調查、採集活動的科學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 鑑定評估完成後,鑑定評估機構或專家應當出具生態環境損害鑑定意見書或者專家意見書。如需修復的,應出具生態環境損害修複方案。鑑定意見書、專家意見書、修複方案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由專家簽字確認或加蓋鑑定評估機構的鑑定評估專用章。
第十五條 鑑定評估文書出具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評估機構或專家可以進行補正:
(一)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二)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製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鑑定評估意見的。
補正應當在原鑑定評估文書上進行,並蓋章確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
對鑑定評估文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鑑定評估機構或專家的原意。
第十六條 委託人可以要求鑑定評估機構、鑑定人、專家對鑑定意見、專家意見、修複方案的內容進行說明、解釋。
在賠償磋商過程中,鑑定人、專家應當按照賠償權利人或指定部門、機構的要求參加磋商會議。
在訴訟過程中,鑑定人、專家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出庭質證。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修復措施實施結束後,賠償權利人可以委託鑑定評估機構或專家跟蹤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實施情況,開展必要的調查和監測,評估生態環境修復措施的效果是否達到預期目標,決定是否需要開展補充性修復。
第十八條 鑑定評估機構、專家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範性檔案對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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