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例一
涉嫌走私再生黃銅貨物的
固體廢物屬性鑑定案
關鍵字:司法鑑定 固體廢物屬性鑑別 黃銅絲 混合黃銅
案情概況
2021年,海關查獲兩單涉嫌走私再生黃銅貨物,一單申報名稱為黃銅絲,進口量為9350千克,一單申報名稱為混合黃銅,進口量為26260千克,兩單貨物初檢鑑別均判定屬於固體廢物。受有關部門委託,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華南環境損害司法鑑定中心對固體廢物屬性進行復檢鑑別。
鑑定人根據《再生黃銅原料》(GB/T 38470-2019)和《固體廢物鑑別標準 通則》(GB 34330-2017),對夾雜物含量、化學成分、金屬總量、金屬黃銅量、金屬回收率等指標進行了鑑別。結果顯示,申報名稱為黃銅絲的貨物各項指標滿足《再生黃銅原料》(GB/T 38470-2019)的要求,不屬於固體廢物;申報名稱為混合黃銅的貨物金屬黃銅量為91.48%,不滿足《再生黃銅原料》(GB/T 38470-2019)中混合黃銅金屬黃銅量不小於95.0%的要求,屬於固體廢物。
鑑定要點
本案需要準確區分具有商品屬性的再生黃銅原料與固體廢物,鑑定人根據《再生黃銅原料》(GB/T 38470-2019),通過不同爐型、熔煉覆蓋劑、清渣劑的對比試驗,得到了準確的金屬回收率數據。
案例意義
再生黃銅作為一種原料,可滿足部分企業生產需要,但其夾帶的其他污染物也會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採用科學的方法界定高品質再生黃銅原料與銅及銅合金廢料,對於保護生態環境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採用科學的測定方法,精確判定了混合黃銅的固體廢物屬性,為海關部門執法提供了技術依據。
案例二
對不明加工物性質鑑定案
關鍵字:司法鑑定 污染物性質鑑定 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
案情概況
2021年,安徽省某生態環境局執法檢查時,發現一廠區附近有濃烈異味,現場大門緊閉。執法人員將大門打開後發現疑似不明化工生產線,現場堆放大量裝滿不明液體的鐵皮桶、噸桶及空桶,部分空桶上有殘缺的危險廢物、易燃易爆品等標籤。經調查,現場為“三無”小作坊,工廠負責人自稱利用乙酯、甲醇、丁脂、二甲苯、甲烷生產油漆、稀釋劑、固化劑等化工原料,但無法提供相關環評許可、原料成分說明等資料。受某地生態環境局委託,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司法鑑定中心對涉案不明物質進行污染物性質鑑定。
鑑定人對現場進行了踏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固體廢物鑑別標準 通則》(GB 34330-2017),判定涉案現場不明物質為固體廢物,排除其產品或原料商品屬性。同時,根據鑑別對象包裝與存儲情況,選取代表性樣品進行測試分析,根據《危險廢物鑑別技術規範》(HJ 298-2019)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查明涉案現場不明廢物具有毒性(T),判定污染物性質屬於危險廢物,固廢類別為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HW06)。
鑑定要點
本案需要對非法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料或加工出的所謂產品進行定性。因涉案不明物質為無任何環保手續的非法加工產物,無相關原料成分或產品質量說明,不屬於合法的商品,檢測成分含多種對環境或人體健康有毒有害物質,根據《固體廢物鑑別標準 通則》(GB 34330-2017)中“4.1 (i)由於其他原因而不能在市場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質”,可判定為固體廢物。在對現場固體廢物屬性進行鑑別時,鑑定人根據現場物質情況或快速檢測結果,結合案情與經驗綜合預判鑑定對象存在潛在危險屬性,然後做出對應鑑別分析,判定固廢為危險廢物。
案例意義
利用“三無”小作坊非法收集、處置或傾倒危險廢物的案件時有發生,本案通過對不明物質性質進行鑑定,為管理部門執法提供了證據支持。同時,本案對不明物質定性及對不明固體廢物危險屬性確定的方法等可為辦理同類案件提供參考。
案例三
對廢水超標排放致環境損害鑑定案
關鍵字:司法鑑定 環境損害鑑定 廢水 地表水
案情概況
2021年8月12日,某地污染源監控系統顯示某鋼鐵公司廢水總排口化學需氧量(COD)、氨氮濃度超標。經調取2021年5月1日0時至2021年8月31日23時污染源監控系統中該鋼鐵公司廢水總排口線上監測數據,發現COD和氨氮多次出現超標情況。受某地生態環境局委託,江西新余司法鑑定中心對超標排放廢水造成的環境損害進行鑑定。
鑑定人按照《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技術指南 基礎方法 第2部分:水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GB/T 39793.2-2020)確定的工作程式開展鑑定。根據監測數據,2021年5月1日0時至2021年8月31日23時,該公司總計超標排污時長為115小時,污水排放口監控點排放流量總計158325.95噸。納污水體為Ⅲ類水體功能,可用於農業灌溉,危害係數取1.5;因廢水多個污染物超標,最大超標倍數為氨氮超標3.00倍,超標係數取1.25;超標排放行為發生在農業用水功能區,但未有監測數據表明引起漁業用水水質異常,環境功能係數取2,由此計算出調整係數為3.75。同時,根據污水處理廠該型廢水治理成本及該鋼鐵公司自身處理成本,廢水治理成本取1.5233元/噸。綜合以上數據,計算得到該公司排放超標廢水造成的環境損害數額為904417元。
鑑定要點
本案採用虛擬治理成本法進行鑑定的要點如下:一是要明確該方法的適用情形,即只有在排放污染物的事實存在,由於生態環境損害觀測或應急監測不及時等原因導致損害事實不明確或生態環境已自然恢復;或是不能通過恢復工程完全恢復的生態環境損害;或是實施恢復工程的成本遠遠大於其收益的情形。二是調整係數計算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
案例意義
2017年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確指出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廢水中COD等污染因子超標,其進入地表水環境,易造成水體富營養化,導致水生植物和藻類大量繁殖,致使水體透明度下降、溶解氧降低、水質變化、魚類及其他生物死亡等。對此類案件進行鑑定,為打擊超標排放行為提供支持,有助於規範企業行為,保護地表水環境。
案例四
廢液揮發致環境空氣損害鑑定案
關鍵字:司法鑑定 環境空氣損害 虛擬治理成本法
案情概況
某公司試驗“化學合成多糖項目”產生了約600升廢液。該公司將廢液運至某山莊待拆除房屋記憶體放,割開裝盛廢液的塑膠桶,加速桶內液體自然蒸發散味。為對廢液中的有機組分揮發造成的環境空氣損害數額進行評估,吉林中實司法鑑定中心受託進行了鑑定。
鑑定人員採用虛擬治理成本法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進行了鑑定評估。鑑定顯示,該試驗廢液主要成分為吡啶、二甲基亞碸、甲苯、丙酮、二氯甲烷、氯仿,揮發至環境空氣中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為600kg。經計算,該公司試驗廢液揮發造成的環境空氣污染修復費用為100800元,加上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鑑定評估等合理費用,試驗廢液揮發造成的環境空氣損害數額為130800元。
鑑定要點
本案符合《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虛擬治理成本法中“對於環境污染行為所致生態環境損害無法通過恢復工程完全恢復、恢復成本遠遠大於其收益或缺乏生態環境損害恢複評價指標的情形”,以及《關於虛擬治理成本法適用情形與計算方法的說明》中“排放污染物的事實存在,由於生態環境損害觀測或應急監測不及時等原因導致損害事實不明確或生態環境已自然恢復的情形”。虛擬治理成本法量化了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提供了依據。
案例意義
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通過鑑定評估確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等,由損害實施人進行賠償,體現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
案例五
廢氣超標排放致
大氣 環境損害鑑定案
關鍵字:司法鑑定 大氣環境損害鑑定 廢氣超標排放
案情概況
2020年12月,某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對某公司焦爐煙氣進行監測,結果顯示二氧化硫(SO2)排放濃度為708mg/m3,超過《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中二氧化硫排放濃度排放限值(50mg/m3)的13倍。受有關部門委託,重慶市正港司法鑑定中心對廢氣超標排放造成的大氣環境損害進行鑑定。
鑑定人採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2.2-2018)推薦的預測模式進行鑑定。本案廢氣排放期間,SO2最大落地濃度出現在距離焦爐煙囪底部中心1160m處,最大落地濃度值為76.8μg/m3,最大落地點濃度超過環境本底值(年平均濃度11μg/m3)65.8μg/m3,對周邊環境空氣品質造成損害。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技術指南 基礎方法 第1部分:大氣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推薦的理論技術方法評估,最終計算超標排放二氧化硫造成的環境損害量化數額為336518.28元。
鑑定要點
由於鑑定時廢氣排放行為已經完成,且排放期間沒有相關數據追蹤,無法根據周邊環境空氣實時監測數據對周邊空氣環境的影響程度和範圍進行還原,因此本案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2.2-2018)相應技術導則推薦的估算模型進行預測模擬,以此確定是否對周邊大氣環境質量造成影響。
案例意義
在空氣污染環境損害鑑定中,大氣環境污染損害的溯源一直是一個技術難點,本案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2.2-2018)相應技術導則推薦的預測模式進行鑑定評估,為開展類似鑑定提供了借鑑。
案例六
不明有機物非法處理
致環境損害鑑定案
關鍵字:司法鑑定 土壤與地下水環境損害鑑定 不明有機物
案情概況
2020年初,浙江省某生態環境局檢查發現某場址上的企業未經審批非法處理多種不明有機物,場地遺存不明黑色液態廢物約300噸,現場刺激性氣味濃郁。受當地生態環境局委託,浙江省環科院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所對不明有機物非法處理造成的環境損害進行司法鑑定。
鑑定人通過定性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確定特徵污染物為苯、苯胺、二氯甲烷、苯乙烯、二氯丙烷、三氯乙烷、三氯丙烷等多種小分子化合物,不明遺存廢物為具有毒性物質含量特性的危險廢物;通過比較分析場址歷史影像圖中建、構築物的變遷,結合水文地質資料地表水、地下水流向,有針對性地布點鑽探採樣檢測,確定土壤及地下水損害範圍為6500m2;依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9),計算並確定了苯胺、苯、二氯乙烷、氯仿、二氯丙烷、三氯乙烷、三氯丙烷的修複目標值;根據檢測數據,通過插值模擬計算,土壤需修復體積5867m3, 地下水修復量18984m3,未超過修複目標值但受損害土壤量共14016.5m3。最終計算出生態環境損害共1282萬元。
鑑定要點
本案通過定性小分子化合物確定特徵污染物及其危險特性,通過場址歷史影像圖識別調查區域、污染場地的健康風險評估明確修複目標值、數值模擬計算土壤損害範圍等多種方法的綜合套用,確保生態環境損害範圍、程度及實物量化的準確性,為地塊的修復及賠償提供了依據。
案例意義
危險廢物是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處理不當極易造成環境污染。本案採用多種方法進行鑑定,科學計算出生態環境損害數額,有力支持了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也為開展不明有機物非法處理致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提供了參考。
案例七
超標排污污染河水
致養殖場魚苗死亡鑑定案
關鍵字:司法鑑定 超標排污 因果關係鑑定
案情概況
2019年5月,五家水產養殖場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位於其水源河流上游的生豬養殖場超標排污導致魚苗死亡。受人民法院委託,重慶市明鏡司法鑑定所對河流水質情況與五家水產養殖場所養殖的魚苗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鑑定。
生豬養殖場位於水產養殖場取水點上游,該河流為五家水產養殖場唯一取水源。河流水體特徵污染物檢測數據顯示,氨氮、化學需氧量等水質指標均沿水流方向總體呈遞增趨勢,水體污染程度增加。生豬養殖場排污口位置分布在水產養殖場上游,污染物存在合理的遷移路徑。對照《淡水水生生物水質基準—氨氮》(2020年版)及《淡水水生生物水質基準技術報告—氨氮》(2020年版)中魚苗養殖氨氮長期致死濃度,水產養殖場水源水質氨氮指標明顯偏高,長期使用該河水養育魚苗會導致魚苗死亡,從而確認河水水質與水產養殖場魚苗死亡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係。
鑑定要點
超標排污與魚苗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需要全面判斷。通過對河流水體特徵污染物檢測數據分析可知,河流水質指標氨氮濃度、化學需氧量濃度均隨河道水流流向總體呈遞增趨勢,與生豬養殖場排污口分布情況相符,表明污染物存在合理的遷移路徑。生豬養殖場位於五家水產養殖場取水點上游且為唯一取水來源,可認定生豬養殖場排污行為與水產養殖場污染源引入存在間接關係。對照《淡水水生生物水質基準—氨氮》(2020年版)和《淡水水生生物水質基準技術報告—氨氮》(2020年版),得出河水水質與水產養殖場魚苗死亡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係。
案例意義
本案是長江流域超標排污案件。通過案件辦理,一是梳理了鑑定過程中的關鍵技術環節,為類似排污案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提供借鑑和指導;二是為訴訟活動提供了證據支持,保障了相關企業的合法權益;三是有助於規範養殖企業的養殖行為,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安全。
案例八
長江幹流水域非法采砂
致生態環境損害鑑定案
關鍵字:司法鑑定 工程恢復法 非法采砂
案情概況
2016年5月,某工程公司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三艘吸砂船和五艘運砂船在長江幹流水域非法盜採江砂近80萬立方米,價值逾1800萬元。當地人民檢察院就該非法采砂破壞長江生態環境案提起公益訴訟。受當地人民法院委託,湖北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中心對非法采砂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鑑定。鑑定人採用工程恢復法進行河道生境的理論恢復費用計算,主要為恢復采砂江段河床的原始結構,擬設計購買同等質地、同等體量的江砂回填至非法采砂區。受損江段生境恢複方面的損害價值通過理論上的恢復工程費用計算,一般包括採購江砂費用、陸運至碼頭的運輸費、吊裝費、船運至采砂區的相關費用等。根據案卷、筆錄、價格認證、市場價格調研等鑒材和基礎資料,基於已經確定的非法盜採江砂數量,採用工程造價軟體中某地定額進行計算,綜合得到本案非法采砂的恢復工程費用,即涉案江段生境的理論恢復費用約為3000萬元。同時,基於本案江段附近水域底棲動物種類、底棲生物密度、生物量和非法采砂面積,計算得到底棲生物資源的直接經濟損失與恢復費用總計約1200元。
鑑定要點
由於本案非法采砂行為發生至鑑定時已逾五年,結合長江幹流流量大、沖淤恢復能力強等特點,經過綜合分析,認為采砂區域河床形態已通過沖淤回填逐漸自然恢復,無需開展實際人工修復工程。但此種情形下仍需對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採用環境價值評估方法進行價值量化,故採用理論治理成本法,即以工程恢復法等量估算自然恢復行為的理論成本或價值。
案例意義
河砂是河流生態系統重要的組成部分,有助於維持河道相對穩定和水砂動態平衡,是固著藻類和底棲動物等附著生物生存的物質基礎。嚴厲打擊長江流域非法采砂行為,對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本案損害發生至損害鑑定之間時間周期長,通過採用工程恢復法來進行河道生境的理論恢復費用計算,基於可取得的關於本案江段附近水域底棲動物資源的調查資料計算底棲生物資源的直接經濟損失與恢復費用,為同類時間跨度大、已無需實際人工修復的水域損害價值評估提供辦案思路。
案例九
盜伐林木致生態服務功能 損失
價值鑑定評估案
關鍵字:司法鑑定 生態系統環境損害鑑定 盜伐林木
案情概況
2020年2月,某自然保護區管理站林班內林木被盜伐,導致林木生態系統所具有的涵養水源、固碳釋氧和生物多樣性等服務功能損失。受某檢察院委託,海南省林業科學研究院(海南省紅樹林研究院)對被盜伐林木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價值進行鑑定評估。
鑑定人通過資料收集、現場踏勘、樣方調查、採集樣本、生物多樣性觀測等收集相關參數,依據《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評估規範》(LY/T 1721-2008)中確定的量化指標,計算出涵養水源功能評估價值為35481.76元/a,保育土壤功能評估價值為140.52元/a,固碳釋氧功能評估價值為14341.93元/a,積累營養物質功能評估價值為581.08元/a,淨化大氣環境功能評估價值為1471.86元/a,森林防護功能評估價值為16408.22元/a,生物多樣性保護功能評估總價值為384.7元/a,森林遊憩功能評估價值6092.88元/a。最終合計算出林木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總價值為74902.95元/a。
鑑定要點
非法盜伐林木事件時有發生,精準計算盜伐林木造成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為辦理相關訴訟提供了證據。本案依據《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評估規範》(LY/T 1721-2008)中8個類別量化指標對被盜伐林木生態服務功能損失進行評估,全面考慮相關技術參數,計算出了被盜伐林木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總價值。
案例意義
在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案件中,對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評估一直是討論熱點,本案從社會公共參數、生態站長期監測參數、文獻來源參數和有關部門公布的相關參數等獲得評估數據來源,再對照《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評估規範》(LY/T 1721-2008)中的量化指標,科學地評價了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價值。
案例十
野氂牛肉和西藏野驢肉 的
種屬鑑定 和價值鑑定案
關鍵字:司法鑑定 種屬鑑定 基因組學方法
案情概況
2019年,甘肅某地公安部門查獲1440.46公斤疑似野氂牛肉和87.8公斤疑似西藏野驢肉。為確定涉案物品的種屬,判斷損害價值,經公安機關委託,雲南瀕科委司法鑑定中心進行了種屬鑑定和價值鑑定。
鑑定人採用分子生物學方法對涉案檢材進行檢驗鑑定。參照《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物種鑑定規範》(LY/T 2501-2015)標準,鑑定人取適量組織樣品,提取每份實驗樣品的基因組DNA,選用16S rDNA基因和COI基因對實驗樣品進行核酸擴增和測序,並採用DNA條形碼方法進行比對鑑定。為區分氂牛是家養型還是野生型,鑑定人採用相關領域前沿的基因組學技術和群體遺傳學分析方法,對DNA條形碼鑑定為氂牛的21個樣品進行高通量測序,獲得21個樣品的基因組,認定為野氂牛。種屬鑑定及保護級別認定結論見下表。
在經濟價值計算方面,鑑定人根據原國家林業局《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國家林業局令 第46號)的相關規定,計算得出涉案物品經濟價值合計8600000元。
鑑定要點
本案在種屬鑑定的方法上採用了DNA條形碼和基因組學兩種前沿的分子生物學技術,通過對送檢鑑定材料進行DNA提取、擴增、測序、比對分析、群體遺傳學分析等,確定送檢材料為野氂牛肉和西藏野驢肉。
案例意義
野氂牛和西藏野驢都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數量稀少。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明確提出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種屬鑑定和價值鑑定,為盜獵、非法買賣和走私珍稀動物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提供了專業技術支持,也為保護生物多樣性做出了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