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一、翟某濤等十一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野生動物案
二、戴某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案
三、孫某炎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四、沈某發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五、馬某么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六、田某陽、沈某賢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七、吝某富、顏某高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案
八、澤某甲失火案
九、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訴蔣某成等六人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十、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訴青島市嶗山區某藝術鑑賞中心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十一、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檢察院訴陳某雲、羅某酃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十二、北京市豐臺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訴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某港經濟開發有限公司等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十三、陶某高訴張某、付某順林木買賣契約糾紛案
十四、顧某宏訴防城港市漁政支隊漁業行政處罰決定案
十五、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檢察院訴貴陽市某自然資源局怠於履行行政管理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一、翟某濤等十一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翟某濤在大連長興島地區,多次收購漁民(均另案處理)非法獵捕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斑海豹幼崽50餘只並出售。2018年至2019年期間,翟某濤指使被告人翟某凱、王某民、劉某輝、劉某權、劉某國、曲某良、宋某有、邢某強、李某義等人,多次在大連長興島地區海邊收購漁民(均另案處理)非法獵捕的斑海豹幼崽100餘只。2019年2月,被告人翟某堃幫助他人非法收購斑海豹幼崽10隻。案發時,40餘只斑海豹幼崽已被非法運輸並出售給多地的海洋館或個人(均另案處理),70餘只準備出售的斑海豹幼崽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裁判結果】
遼寧省大連長興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翟某濤糾集被告人翟某凱、王某民、劉某輝、劉某權、曲某良、劉某國、宋某有、邢某強、李某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斑海豹幼崽,被告人翟某堃非法收購斑海豹幼崽,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侵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制度,已分別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認罪認罰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4年至2年3個月不等,並處罰金500萬元至5萬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訴,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遼東灣是中國渤海三大海灣之一,地處北緯39度,是中國緯度最高的海灣,也是北半球緯度最低的大面積結冰海域,具有獨特的海洋生態系統,是斑海豹、黑嘴鷗等珍貴瀕危物種的棲息地。斑海豹是唯一能在中國海域進行繁殖的鰭足類海洋哺乳動物,是我國渤海和黃海的旗艦物種。遺傳學和生態學研究顯示,遼東灣繁殖區的斑海豹屬於世界範圍內斑海豹獨立進化的一個分支,有自己獨特的遺傳基因。2021年2月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已將斑海豹調整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對危害斑海豹犯罪行為實行全鏈條打擊,彰顯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司法理念。同時,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對查獲的斑海豹進行野化訓練並放歸海洋,助力大連斑海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踐行我國堅決履行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條約義務的莊嚴承諾。
二、戴某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戴某明知象牙系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製品,仍與外國人“阿南”協商,由“阿南”安排人員分兩次將象牙繞關偷運入境。其中,2018年12月“阿南”安排人員將總計36段、重約291千克的象牙,繞關偷運至戴某處,戴某將之銷售牟利。2019年2月,“阿南”安排人員利用同樣方式,將總計34段、重約272千克的象牙偷運入境至戴某處,後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並扣押。經鑑定,該34段象牙均為現生象(非洲象或亞洲象)象牙。戴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走私象牙總計70段、重約563千克,價值23473520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戴某明知象牙系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製品,仍自境外購買,並運輸入境後銷售牟利,構成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且情節特別嚴重。鑒於戴某歸案後主動坦白,認罪認罰,故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象牙等物品予以沒收。宣判後,各方未抗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長期以來,國際象牙貿易猖獗,走私象牙犯罪活動屢禁不止。瘋狂的盜獵導致野生象群數量持續銳減,在部分區域已呈瀕危狀態,野生象面臨幾十年內功能性滅絕之虞。我國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嚴厲打擊象牙走私犯罪,全面停止商業性加工銷售象牙及製品活動是我國對全世界作出的莊嚴承諾。本案中,被告人戴某將大量象牙繞關入境,既嚴重破壞國家對外貿易管制秩序,又對全球生物多樣性構成極大威脅。人民法院通過依法懲治涉野生動物犯罪,斬斷走私珍貴野生動物製品非法鏈條,充分展現我國在維護全球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安全方面的大國擔當。同時教育引導社會公眾增強珍貴野生動物保護意識,摒棄購買、使用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的行為,共同維護全球生態系統,守護我們賴以生存的地球家園。
三、孫某炎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以來,被告人孫某炎未經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准,未取得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非法低價收購包含大白鯊、檸檬鯊、鯖鯊、虎鯊在內的各類鯊魚牙齒,加工後通過網路平台向國內外不特定買家銷售牟利。2020年10月,孫某炎為進一步確定其收購和銷售的大白鯊牙齒的物種屬性以及保護級別,自行委託鑑定中心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為板鰓亞綱鼠鯊目鼠鯊科噬人鯊。此後孫某炎繼續銷售包含大白鯊牙齒在內的各類鯊魚牙齒及其相關製品,直至2021年4月被抓獲。經鑑定,該案涉及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噬人鯊牙齒6389顆,價值319.45萬元,及噬人鯊頜骨價值8.5萬元,合計327.95萬元。
【裁判結果】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孫某炎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噬人鯊製品,價值達327.95萬元,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考慮到孫某炎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未造成動物死亡或者動物、動物製品無法追回,歸案後如實供述、認罪認罰,且涉案大部分贓物已被追繳等情節,判處孫某炎有期徒刑6年7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及扣押的噬人鯊牙齒等物品予以沒收。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噬人鯊別名“大白鯊”,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瀕危野生動物及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噬人鯊是海洋中的“傘護種”,其生境需求能夠涵蓋其他物種的生境需求,通過保護噬人鯊可以同時為海洋里的其他物種提供保護,有利於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平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釋,既以價值作為基本定罪量刑標準,又全面考慮案件有關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闡釋了依法懲治犯罪與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理念。通過嚴厲打擊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犯罪,充分展現了我國履行國際環境條約義務、保護瀕危野生動物的大國擔當。本案宣判得到多家媒體報導,推動社會公眾了解大白鯊這一兇猛而又脆弱的大型水生野生物種,對於引導人民民眾樹立正確的生態文明觀,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護全民行動具有積極意義。
四、沈某發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以來,被告人沈某發經營文玩店時,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動物經營許可且營業執照過期的情況下,將17件收購所得的野生紅珊瑚製品擺放在店內銷售。經鑑定,該17件珊瑚製品均屬於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紅珊瑚的製品,淨重至少0.2806千克,價值至少112240元。案件審理中,沈某發自費印製保護紅珊瑚倡議書在廈門古玩市場發放,現身說法倡導保護紅珊瑚,同時預繳1.2萬元用於執行罰金刑,自願繳納生態修復賠償金2萬元。
【裁判結果】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沈某發非法收購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紅珊瑚製品,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鑒於沈某發歸案後如實供述、認罪認罰,且非法出售的紅珊瑚製品已全部追繳等情節,於2021年11月16日判處沈某發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2萬元;暫扣的17件紅珊瑚製品予以沒收;暫扣的生態修復賠償金2萬元依法上繳國庫。宣判後,各方未抗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珊瑚礁被稱為“海洋中的熱帶雨林”,系生物多樣性最為豐富、生產力最高的典型生態系統之一,非法捕撈、開採珊瑚將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紅珊瑚系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無證捕撈、收購、出售、運輸紅珊瑚及其製品均可能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在本案審理中,本著“判處一案,挽救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結合被告人年齡較大、身體狀況不佳、家庭經濟困難但時間充裕等因素,動員被告人及其家屬自願繳納部分生態修復金,印製紅珊瑚保護倡議資料,聯繫古玩市場管理方在市場內大規模發放,現身說法倡導紅珊瑚保護。通過探索創新符合案件實際情況的生態修復模式,有效杜絕了該古玩市場售賣珊瑚製品的現象,增強公眾對珊瑚等海洋生物的保護意識,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五、馬某么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1993年12月至1994年1月期間,被告人馬某么在馬某元糾集下與馬某某尼、二某、海某等12人潛入可可西里地區,非法獵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藏羚羊。1994年1月16日,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治多縣西部工作委員會工作組赴可可西里將上述人員及在可可西里地區非法捕殺藏羚羊的王某某買、韓某某曰等另外8人抓獲,並收繳藏羚羊皮1200餘張、小口徑步槍6支、半自動子彈3000餘發及東風卡車3輛、北京吉普車1輛。同年1月18日,上述人員被押往格爾木途中,韓某明、馬某孝等人組織反抗。馬某么趁亂潛逃,直至2020年9月10日被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拘傳到案。青海省玉樹市人民檢察院於2021年5月31日,以馬某么涉嫌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青海省玉樹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馬某么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依據其行為時適用的1988年11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應當以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其在1994年1月18日押解途中趁亂潛逃,直至2020年9月10日被抓獲,依法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鑒於馬某么系從犯且認罪認罰,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000元。宣判後,各方未抗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可可西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位於青藏高原西北部,總面積4.5萬平方公里,平均海拔4600米以上,被譽為“青藏高原野生動物基因庫”,2017年被列入世界自然遺產名錄,是青藏高原特有珍稀物種的棲息地。本案中被獵捕殺害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藏羚羊,是青藏高原基礎物種和動物區系典型代表,支撐著一個完整的生物鏈系統,對維持青藏高原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發揮著重要作用。1994年1月18日,可可西里自然保護區發生特大藏羚羊盜獵槍殺案,“環保衛士”傑桑·索南達傑與盜獵者展開殊死搏鬥,不幸中槍犧牲。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馬某么作為從犯,潛逃近30年後被抓獲歸案接受法律制裁,告慰了烈士英靈。本案的依法審理充分彰顯人民法院牢記“國之大者”使命要求,運用司法手段全面保護青藏高原生靈草木、萬水千山的決心。
六、田某陽、沈某賢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田某陽、沈某賢在神農架林區紅坪鎮某廢棄採石場附近的山林中非法採挖紅豆杉24株、小葉黃楊13株,並將上述樹苗臨時存放在一棟未完工房屋。同年6月30日,沈某賢、田某陽運輸上述樹苗返回巴東縣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鑑定,送檢的紅豆杉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的一級保護植物。案涉樹苗被移送進行專業栽植,並經林業技術人員確定全部處於成活狀態。
【裁判結果】
湖北省神農架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田某陽、沈某賢違法擅自採挖國家一級保護植物紅豆杉24株,情節嚴重,已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考慮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3000元。宣判後,各方未抗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神農架是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永久性示範基地和國家重要生態功能區,擁有各種動物1060種,各類植物3700多種,是名副其實的“物種基因庫”。紅豆杉作為國家一級保護植物,是第四紀冰川期遺留下來的瀕危珍稀植物,被譽為“植物大熊貓”,具有重要的醫藥價值、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本案中,人民法院考慮到被告人犯罪動機是基於紅豆杉的特殊藥用價值,非為牟利,認罪認罰,且案涉樹苗經過專業移栽後已全部成活,得到了最大限度保護,故對其依法適用緩刑,體現了人民法院積極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助力神農架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的同時,傳遞司法的力度和溫度。
七、吝某富、顏某高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2日、6月9日,被告人吝某富明知被告人顏某高未取得木材運輸證和植物檢疫證書,仍向其採購自四川省宜賓市松材線蟲病疫區運來的松木原木20餘噸,堆放於彭州市桂花鎮某竹木材加工廠場內準備加工。同年7月13日,彭州市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工作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該批松木原木攜帶松材線蟲,遂扣押並移送偵查。二被告人案發後自首,涉疫松木已按規定銷毀。
【裁判結果】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顏某高、吝某富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非法調運、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產品,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危險,情節嚴重,均構成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宣判後,各方未抗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森林生態系統的質量和穩定性對於維護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意義。松材線蟲病是世界上最具危險性和毀滅性的森林病害,具有傳播途徑廣、致死速度快、防治難、成本高等特點,松樹染病後極易造成大面積死亡,破壞自然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原真性。為此,我國專門劃定松材線蟲疫區,對松材的運輸和使用實行嚴格管理。本案中,二被告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規定,明知當地已被劃為松材線蟲疫區,仍非法購買、運輸該區域內松材。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懲處,警醒相關從業者提高法律意識和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防止埋下“生態炸彈”,切實維護森林生態安全。
八、澤某甲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澤某甲吸菸後對菸頭處理不當,導致紅原縣瓦切鎮發生草原大火,後經當地民眾及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於2020年2月14日撲滅。經林業和草原部門認定,此次大火造成草原過火面積2119公頃。
【裁判結果】
四川省紅原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澤某甲過失引起Ⅲ級草原火災,過火面積達2119公頃,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宣判後,各方未抗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紅原大草原是黃河上游的重要水源涵養地和動植物物種資源庫,孕育了喜馬拉雅山旱獺、藏狐、斑羚、猞猁等珍稀動物200餘種,廣產貝母、甘松、大黃、羌活、蟲草等500餘種中藥材,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授予“中國濕地保護區”。維護草原生態平衡,對於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具有重要意義。本案系因扔菸頭引發的大面積草原火災,對公共安全和生態環境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後果。人民法院依法懲處危害草原防火安全的犯罪行為,堅守高原公平,維護雲端正義,為提高全民防火意識,守護“中華水塔”生態環境,築牢長江、黃河上游生態屏障,維護區域生物多樣性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九、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訴蔣某成等六人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5月期間,蔣某成、周某華聯繫蔣某平等三人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以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進行非法捕撈作業,由蔣某成、周某華統一收購漁獲物,蔣某成還僱傭夏某軍接駁搬運漁獲物並協助銷售。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就此作出生效刑事判決,認定案涉六人非法捕撈長江刀魚及鳳尾魚總計1470.9公斤,價值101673.7元,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經鑑定,該非法捕撈行為造成的漁業資源直接損失為101673.7元,漁業資源恢復費用為305021.1元,環境敏感區附加損失為406694.8元,總計813389.6元。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六被告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及鑑定費用,並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上海海事法院一審認為,六被告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漁具從事非法捕撈,對長江天然漁業資源和水生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構成共同侵權,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經鑑定,本案非法捕撈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包括天然漁業資源直接損失、漁業資源恢復費用,以及環境敏感區附加損失。遂判決六被告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813389.6元和鑑定費用4000元,並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宣判後,當事人均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長江系中華民族的母親河,擁有獨特的生態系統,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寶庫。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加大對生物種群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重要舉措之一。本案非法捕撈地點位於長江刀鱭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屬於上海市生態保護紅線範圍,為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在該區域實施非法捕撈,受損漁業資源恢復難度更大,更易引發生物鏈結構受損及生態系統功能退化。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權人承擔環境敏感區附加損失,旨在保護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生長繁育區域水生生態,警示和震懾長江保護區內非法捕撈行為,對於引導社會公眾增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意識,築牢長江流域生態安全螢幕障,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具有示範意義。
十、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訴青島市嶗山區某藝術鑑賞中心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青島市嶗山區某藝術鑑賞中心(以下簡稱某藝術中心)系經營餐飲服務的個體工商戶,2017年至2018年期間在未依法取得收購、出售野生動物行政許可的情況下,先後購入大王蛇3條、穿山甲1隻、熊掌4隻,並將部分野生動物做成菜品銷售。經鑑定,大王蛇為孟加拉眼鏡蛇,屬於《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三有”保護動物;熊掌為棕熊熊掌,棕熊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穿山甲於2020年6月被確定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2020年10月,某藝術中心負責人吳某霞因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6萬元。後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經評估,某藝術中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野生動物損失8.3萬元、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90.75萬元。
【裁判結果】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藝術中心違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將其做成菜品銷售,造成野生動物及其生態價值損失近百萬元,除應承擔生態環境侵權賠償責任外,還應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某藝術中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悔改態度較好,申請以勞務代償方式承擔部分懲罰性賠償責任,予以準許。遂判決某藝術中心賠償野生動物損失、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及懲罰性賠償總計108餘萬元,其中懲罰性賠償99050元中的24924元以某藝術中心指定兩人、每人提供60日生態環境公益勞動的方式承擔,由法院指定當地司法局作為協助執行單位管理和指導,最遲於2022年1月28日前完成。宣判後,當事人均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餐飲服務經營者違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將其做成菜品銷售,為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提供了市場和動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了生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責任,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本案中,被告故意侵權行為造成野生動物及其生態價值損失近百萬元,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並適用懲罰性賠償,同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允許被告以提供有益於生態環境保護的公益勞務方式替代履行部分懲罰性賠償責任。宣判後,被告在協助執行單位組織下,參與向當地餐飲企業宣講野生動物保護知識和發放宣傳單等活動,取得良好社會效果。本案處理充分體現人民法院嚴厲懲治非法交易、經營野生動物的行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堅定立場。
十一、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檢察院訴陳某雲、羅某酃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獵捕野生動物的通告》,明確規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禁止獵(捕)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湖南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2019年9月,陳某雲在未辦理相關狩獵手續的情況下,非法捕捉昭覺林蛙、黑斑蛙共3.5公斤約280隻,全部出售給羅某酃經營的水產店。同年10月,炎陵縣森林公安局在該水產店查獲並追回昭覺林蛙、黑斑蛙共220隻,送檢完畢後予以放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檢察院以陳某雲、羅某酃的行為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經評估,陳某雲、羅某酃造成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6000元(100元/只×60隻)。
【裁判結果】
湖南省炎陵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陳某雲未取得狩獵證,在湖南省禁獵區、禁獵期期間非法獵捕昭覺林蛙、黑斑蛙並出售;羅某酃從陳某雲處收購、出售、宰殺昭覺林蛙、黑斑蛙,前述行為破壞國家野生動物資源,危及獵捕地的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遂判決陳某雲、羅某酃共同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6000元,在株洲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並以植樹造林、設立野生動物保護牌的方式修復生態環境。宣判後,當事人均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依法保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案涉昭覺林蛙、黑斑蛙屬於《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規定保護的“三有”動物及《湖南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保護動物,因其系食、藥兩用的珍貴蛙種,經常成為非法捕捉、食用的對象。根據湖南省野生動物救護繁殖中心出具的專家評估意見,在長期進化中,每隻昭覺林蛙、黑斑蛙都攜帶著本種群的基礎基因以及個體的特殊基因,由此構成該種群的生物遺傳多樣性,其複雜的基因結構是世上獨一無二的,一旦消失,相應的生態價值、科研價值和經濟價值損失無法挽回。本案通過依法判令非法捕獵、收購、出售、宰殺者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責令其採取替代性修複方式,對查獲的昭覺林蛙、黑斑蛙及時放生,教育和引導廣大民眾對濫捕濫食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說“不”,將生物多樣性保護理念融入生態文明法治建設全過程。
十二、北京市豐臺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訴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某港經濟開發有限公司等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水磨溪濕地自然保護區於2009年建立,位於重慶市石柱縣西沱鎮長江幹流岸邊,屬於內陸濕地縣級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和以國家一級保護植物、三峽庫區特有種荷葉鐵線蕨為代表的野生動植物資源。2011年6月起,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某港經濟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港開發公司)擅自占用該保護區興建移民生態工業園基礎設施,導致該保護區濕地生態系統遭到嚴重破壞。2013年,某港開發公司整體合併至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某盛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盛開發公司),但該公司並未註銷。2018年5月起,石柱縣人民政府啟動水磨溪濕地自然保護區環境問題整改,並委託專業機構制定了生態修複方案。同年10月,北京市豐臺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某港開發公司、某盛開發公司等停止侵權、恢復原狀並賠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訴訟過程中,某港開發公司、某盛開發公司根據前述生態修複方案進行了整改,自然保護區內生態環境基本恢復。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港開發公司、某盛開發公司在水磨溪濕地自然保護區內修建工業園區,嚴重損害濕地生態環境,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雖然兩公司在訴訟過程中已按照生態修複方案對受損生態進行了基本修復,但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其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客觀存在,侵權人仍應予以賠償。結合生態破壞的範圍和程度、生態環境的稀缺性、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等因素,判令某港開發公司、某盛開發公司賠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300萬元並支付合理訴訟費用。宣判後,當事人均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濕地被譽為“地球之腎”“物種寶庫”,在保護生物多樣性、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水質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國正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確保重要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蹟、自然景觀和生物多樣性得到系統保護,提升生態產品供給能力,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本案系侵權人在長江上游幹流附近的濕地自然保護區內修建工業園區破壞濕地生態系統引發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涉地區物種豐富,有三峽庫區特有瀕危植物荷葉鐵線蕨,屬於《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中的極危物種。侵權人在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開發建設,嚴重破壞受保護的濕地生態系統。人民法院貫徹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在侵權人停止侵權、修復生態的基礎上,依法判令其承擔修復期間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為加強自然保護地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環境保護,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十三、陶某高訴張某、付某順林木買賣契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被告張某、付某順受讓雲南省景谷縣民樂鎮某村民小組名下位於“大幹箐”集體林的18公分以上林木後,於2007年11月與原告陶某高達成口頭買賣協定,將“大幹箐”集體林木銷售給陶某高,陶某高為此向張某、付某順支付了林木轉讓款48萬元。“大幹箐”集體林於2014年12月進行林權登記。後因案涉林地屬於天然林,無法辦理採伐許可證,至今未能採伐。陶某高與張某、付某順協商未果,形成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雲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支持了陶某高的訴訟請求,判決解除契約,由張某、付某順返還林木轉讓款48萬元。宣判後,張某、付某順提出抗訴。雲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雙方口頭達成的林木買賣協定合法有效,案涉收條載明購買18公分以上林木,而對林木進行合法採伐是取得林木的必要條件。雙方雖未以書面形式約定林木採伐許可手續應由哪方辦理,但張某、付某順作為出賣人,依法負有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而案涉林木屬天然林,現已無法辦理採伐手續,契約目的不能實現,應予解除。遂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天然林是森林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結構穩定、生物多樣性豐富,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重要生態屏障。我國實行天然林全面保護制度,嚴格限制天然林採伐。堅持森林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原則,是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的制度之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當事人在履行契約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森林資源的民事糾紛案件處理,在尊重契約精神、促進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同時,應當注重對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制度的維護,兼顧森林資源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本案涉及天然林活立木交易,而林木採伐須取得相應行政許可。人民法院結合契約目的,依法認定辦理林木採伐許可手續系林木轉讓方全面履行契約的從義務,引導民商事主體在交易中恪守綠色原則,為促進森林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提供了有益司法樣本。
十四、顧某宏訴防城港市漁政支隊漁業行政處罰決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4日,顧某宏駕駛漁船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西灣海域進行抽螺捕撈作業。次日,被防城港市漁政支隊執法人員查獲。經查,該船系無船名船號、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的“三無”漁船,船上安裝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拖曳泵吸耙刺抽螺捕撈作業設備1套、用網袋包裝的漁獲物螺苗、貝苗(帶沙)65包總計1950千克。防城港市漁政支隊認為顧某宏的行為違反了漁業相關法律法規,於2018年5月2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顧某宏的案涉漁船。顧某宏不服,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北海海事法院一審認為,案涉船舶是顧某宏未經相關部門審批,私自請人建造的“三無”漁業船舶。“三無”漁業船舶在漁港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應予以沒收。顧某宏在該船上違法安裝禁用漁具拖曳泵吸耙刺,在海上非法捕撈菲律賓蛤仔苗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防城港市漁政支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式,判決駁回顧某宏的訴訟請求。宣判後當事人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包括顧某宏在內的11名系列案原告均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
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無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壞自然必然會遭到大自然的報復。本案非法捕撈海洋貝類資源的案發地位於廣西北部灣海域,該海域不僅是著名漁場,也是我國海洋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區域之一,擁有施氏獺蛤、織錦巴非蛤、鈍綴錦蛤、大竹蟶等特有珍稀貝類品種,是重要的海洋貝類基因庫。違法行為人使用的禁用漁具拖曳泵吸耙刺俗稱“吸蛤泵”“吸蛤耙”“抽螺機”,通過漁船水泵將所經海域的一切底棲生物連泥帶砂全部吸起,是一種毀滅性的捕撈方式。這種掠奪式利用自然資源行為,極大破壞了海洋資源和生態平衡,嚴重損害生物多樣性和漁業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人民法院通過依法支持漁業行政管理機關取締“三無”漁船和禁用漁具,充分彰顯了司法守護海洋生物資源及其生存環境,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的堅定決心。
十五、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檢察院訴貴陽市某自然資源局怠於履行行政管理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檢察院在調查轄區古樹保護情況時發現,東風鎮高穴村養豬大寨的一棵百年以上的古柏樹未得到有效保護,其樹幹基部區域被水泥硬化,樹幹中部釘有輸電線支架,違反了《貴州省古樹名木大樹保護條例》規定。該古柏樹長勢衰弱,出現明顯枯枝,部分樹皮缺失,樹幹暴露,且電線雜亂其間,存在火災隱患。檢察機關向貴陽市某自然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該古樹履行監管職責,但未收到該局回復。2021年5月,檢察機關現場查看發現該古樹仍未得到保護,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貴陽市某自然資源局作為該地區林業主管部門,對轄區古樹負有保護、管理和監督職責。該局收到檢察建議直至本案一審開庭前,始終未有效解決案涉古樹被破壞的問題,存在未依法履行職責情形。遂判決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東風鎮高穴村養豬大寨的古樹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等。宣判後,當事人均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古樹是大自然和前人留下的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彌足珍貴且不可再生。古樹飽經滄桑,記錄了自然變遷,承載著鄉愁情思,是一個村莊、一個鄉鎮、一座城市悠久歷史的見證者,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動寫照,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生態、科研、景觀等價值,被譽為“綠色文物”“活的化石”。《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明確國家保護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禁止破壞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環境。案涉古樹及其生長環境遭受嚴重破壞,長勢衰弱,而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及時進行管護。人民法院通過本案審理,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對於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古樹管護責任,提升社會公眾古樹保護意識具有積極意義。
內容解讀
本次發布的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典型案例,與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發布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相互呼應、相互補充,有利於進一步指導全國法院統一審判理念和裁判尺度,依法公正高效審理生物多樣性保護案件,全面加強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工作,更好發揮人民法院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建設職能作用,切實維護生態環境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環境權益,讓人民民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