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狀況

《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狀況》是最高人民法院發表的白皮書,是中國法院首部關於流域司法保護的白皮書。

2020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狀況
  • 發表日期:2020年9月25日
  • 發表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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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書發布

2020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

白皮書解讀

白皮書顯示,2016年1月以來,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貫徹落實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要求,依法審理各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80356件,民事案件287119件,行政案件122215件,公益訴訟案件4944件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91件。
白皮書同時顯示,人民法院持續推進環境司法專門機構和歸口審理機制建設。截至2020年6月,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因地制宜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483個、合議庭(團隊)468個,人民法庭(巡迴法庭)252個,實現了對流域重點區域的全覆蓋。長江流域19家高級人民法院中,有17家實行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歸口審理模式。

白皮書內容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也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重要支撐。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總攬全局、科學謀劃,部署實施了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2016年1月5日、2018年4月26日,習近平總書記先後兩次主持召開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強調要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明確必須堅持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為新時代推動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指明了方向。
2016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按照黨中央的戰略部署,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兩次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始終將強化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促進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作為工作重點,指導各級人民法院立足審判職能,及時轉變理念,加強改革創新,健全體制機制,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為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增強為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責任擔當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下,長江流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準確把握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戰略定位和基本內涵,找準履職盡責的切入點和著力點,注重加強頂層設計,及時更新司法理念,精準對接各項國家戰略,不斷提升環境司法服務與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一)注重加強頂層設計
最高人民法院先後於2016年2月、2017年12月發布《關於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關於全面加強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司法保障的意見》,對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進行全面部署,提出以水生態為核心,立足上中下游生態環境特點,明確各區段重點環境資源案件的審理規則,樹立系統保護理念,健全體制機制,積極推進全流域協同治理。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關於為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加強環境司法保護,保障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推動建設綠色美麗長三角,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長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結合生態環境地域特點,制定出台實施意見,落實審判工作措施。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保障長江經濟帶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意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實施辦法》,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關於為江西省深入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指導意見》,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我省深入實施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實施意見》,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助力重慶在推進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中發揮示範作用的意見》,有效服務和保障流域高質量發展。
(二)及時更新司法理念
堅持理念先行,明確全面加強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的四大基本理念。一是遵循自然規律,正確認識和把握流域以水為核心的生態特徵,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和河流演變規律;二是堅持保護優先,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準確理解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辯證關係,牢固樹立生態就是民生、環境就是福祉的理念,把保護和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首要位置;三是促進綠色發展,準確把握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戰略定位和基本內涵,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理念;四是注重區域協同,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推動全流域聯動,構建區域互動合作的司法保障新機制。
把握五大關係,切實提升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正確把握整體推進和重點突破的關係。既要從流域生態系統的整體著眼,統籌考慮生態環境各要素,又要立足流域水生態核心,把水環境與水資源的司法保護作為工作主線,把持續推進改善長江水質作為工作重心。二是正確把握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係。既要樹立保護優先理念,加大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切實扭轉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的局面,又要發揮司法智慧,合理利用環境容量,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三是正確把握破除舊動能和培育新動能的關係。既要妥善審理因產能過剩、經濟結構和能源政策調整等引發的企業改制、整合、破產等案件,又要落實將重大生態修復工程作為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項目優先選項的要求,切實改善流域生態環境。四是正確把握自身發展和協同發展的關係。既要努力構建與長江經濟帶協同發展相適應的司法工作體制機制,又要促進環境資源聯防聯治,推進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五是正確把握總體謀劃和久久為功的關係。既要針對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通篇布局、統籌規劃,又要弘揚工匠精神、愚公精神,堅持不懈,持續妥善審理重大疑難複雜環境資源案件,不斷提升環境司法公信力。
(三)精準對接國家戰略
各級人民法院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精準對接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等重大國家戰略,積極提供環境司法服務保障。一是助力打造生態文明建設的先行示範帶。依法懲處污染環境、非法採礦、盜伐濫伐林木、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犯罪行為,嚴厲懲治環境監管失職犯罪、造成環境污染嚴重後果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犯罪,築牢長江流域生態屏障。加強對行政機關不履行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查處職責案件的審理,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落實流域生態環境監管責任。堅持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依法追究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者的民事責任。妥善審理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二是助力打造引領全國轉型發展的創新驅動帶。妥善審理涉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案件,處理好長江流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糾紛,推動長江經濟帶成為引領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排頭兵。依法平等保護產權,激勵和保護創新,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展開有序良性競爭,營造流域內法治化營商環境。強化破產重整案件審判,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機制。助力美麗鄉村建設,支持流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打贏脫貧攻堅戰,保障鄉村振興戰略順利實施。三是助力打造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內河經濟帶。長江是貨運量位居全球內河第一的黃金水道,人民法院妥善審理涉外商事海事糾紛,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尊重國際慣例,營造長江經濟帶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促進長江流域高質量發展和“一帶一路”建設的有機銜接,為實現區域更高層次的全面開放新格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四是助力打造東中西互動合作的協調發展帶。強化區域協同,構建流域司法協作新機制。從流域整體發展的高度出發,立足上中下游地區比較優勢,自覺打破行政區劃的界限和壁壘,構建流域常態化司法協作長效機制。
二、依法公正審理案件,促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改善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立足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貫徹落實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要求,正確把握流域以水為核心的生態特徵,遵循流域的自然統一性和要素複合性,落實源頭嚴防、過程嚴管、損害嚴懲、責任嚴究的損害救濟制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長江經濟帶生態優先、綠色發展。2016年1月至2020年6月,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共依法審理各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80356件,民事案件287119件,行政案件122215件,公益訴訟案件4944件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91件。
(一)立足水生態核心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戰略水源地,水在整個流域生態系統里起著決定性作用。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緊緊抓住“著力打好碧水保衛戰”的有利契機,統籌適用刑事、行政、民事三種法律責任,紮實推進水污染治理、水生態修復和水資源保護。
依法審理水污染防治案件,推動全流域水污染防控治理。一是強化陸源排污者責任。針對長江流域重化工圍江、總磷污染嚴重等現狀,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加強對工業、採礦污染等點源污染案件,農業污染、城市徑流污染等面源污染案件以及流域跨界水污染案件的審理力度,堅持最嚴格的水污染損害賠償和生態補償、修復標準,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的監管職責。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對於隱蔽排污、多次排污、偽造篡改監測數據排污等犯罪行為,依法從重處罰,並將生態環境損害及修復情況作為刑事處罰的重要情節。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集中通報了違法向長江乾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的案件,顯示人民法院嚴懲重罰排污者,有效維護人民民眾環境權益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決心。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被告單位安徽亞蘭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呂守國等7人污染環境案,系通過暗管直接向長江違法排放有毒物質污染環境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認定公司構成單位犯罪並處罰金的同時,對單位犯罪起決定、策劃、指揮作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安排工人偷排污水、應付檢查的車間主任等分管負責人員,製造虛假監測數據的環保專員等責任人員,依法分別追究刑事責任,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從嚴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司法政策,有力威懾違法排污單位並對相關從業人員具有教育警示作用。二是強化航運污染治理力度。依法審理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質造成的水體污染案件,以及因航電樞紐、船閘、港口、碼頭、出海口建設和使用過程中引發的水污染案件,保障長江乾支流水體生態環境安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上海晟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大連德利海運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損害責任糾紛案,繫船舶碰撞事故導致油艙破損引發的柴油泄漏入江賠償案件。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漏油的船舶所有人應承擔因漏油導致的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案涉船舶漏油污染事故開展清污防污工作並具備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務資質的主體,有權要求船舶所有人承擔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該案判決保障了具有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務資質的第三方公司在應急處理因船舶碰撞、原油泄露等造成海洋、通航水域污染過程中的合法權益,為第三方公司參與海洋污染治理提供了司法支持。三是強化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力度。飲用水安全直接關係人民民眾身體健康,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嚴格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及時受理和審理涉江河源頭和揚州江都、丹江口水庫南水北調飲用水水源地的水污染案件,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取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排污口,保障飲用水水源地人民民眾的用水安全,確保“一江清水永續北送”。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被告單位十堰市馳邁工貿有限公司、被告人古文秀污染環境案,系電鍍廢水未經處理非法外排污染環境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立足“十堰作為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核心水源區”的重要生態環境定位,以保護用水區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為根本目標,落實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厲打擊在飲用水水源地非法排放廢水的違法犯罪行為。
依法審理水生態保護案件,保障和修復水域生態功能。一是加大對長江水生生物及其棲息繁衍場所保護力度。充分發揮刑事審判的懲治和教育功能,依法審理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案件。按照流域禁捕、退捕工作要求,嚴厲打擊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和使用“絕戶網”等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非法捕撈的行為,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斬斷非法捕撈、運輸、銷售、餐飲等地下產業鏈和利益鏈,保障人民民眾涉水產合法權益,促進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的泰州市人民檢察院訴王小朋等59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系自2016年1月國家調整長江流域禁漁期以來,全國首例判令從捕撈、收購到販賣長江鰻魚苗“全鏈條”承擔生態破壞賠償責任的案件,也是江蘇環境資源審判“9+1”機制正式運行後,南京環境資源法庭一審立案受理、公開開庭審理並作出裁判的第一起案件。人民法院認定非法捕撈者于禁漁期、在長江幹流水域多次使用網目尺寸小於3毫米的禁用漁具非法捕撈長江鰻魚苗,妨礙鰻魚種群繁衍並導致其他水生生物減少,造成生物多樣性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非法收購與非法捕撈者之間形成完整的利益鏈條,共同造成生態資源的損害,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公益案件的審理和裁判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長江生態環境的決心和態度。二是注重保障江河生態流量的合理分配。生態流量是維繫江河湖泊自然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的重要保障,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通過協調保護上游地區水電開發利用和下游地區供水、通航、灌溉、養殖等合法權益,努力實現各種水用途之間的最佳平衡。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貴州泰蘋河生態養殖開發有限公司訴貴州華錦鋁業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案,繫上遊河段築壩取水導致下游養殖的鱘魚死亡而引發的水流量分配使用賠償糾紛。人民法院認定江河生態流量可以保證水流所需的自淨擴散能力,維持水生態系統平衡,保證下游養殖業所需的水質水量;上游公司蓄水與下游公司養殖的鱘魚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賠償下游公司的經濟損失。該判決明確了河流生態流量的重要價值,上游地區用水戶在水資源開發和利用過程中,不能損害下游地區生態流量受益方的合法權益,保障流域水生態系統基本功能的正常運轉。三是加強長江經濟帶近海海洋保護力度。堅持打擊犯罪和修復生態並舉,嚴厲懲處從陸源和海上非法向海洋排放各類污染物造成海洋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犯罪行為,妥善處理因海水養殖場建設、海洋海岸工程建設引發的相關案件,充分發揮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在海洋溢油污染治理、珊瑚礁保護修復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推動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環境治理機制,切實維護國家海洋生態安全和人民民眾海洋環境權益。
依法審理水資源開發利用案件,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節約保護。一是統籌處理好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長江流域中上游地區水能資源豐富,很多地區屬於生態脆弱區和環境敏感區。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水電站、水電輸送通道建設案件時注重統籌兼顧,將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納入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受案範圍,依法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合法性審查力度,避免對開發區域生態環境,尤其是對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的生態環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中國電建集團昆明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系社會組織以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繼續建設將對該區域珍貴、瀕危動物綠孔雀及其棲息地造成重大破壞風險為由,請求責令被告立即停止基於現有環境影響評價下的建設項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對該水電站淹沒區內植被進行砍伐的預防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目前,該案尚在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中。二是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采砂犯罪行為。長江流域砂石資源豐富,河砂具有維持河道潛流、穩定河道形態、提供生物棲息地、過濾河流水質等重要功能,非法采砂行為不僅導致國家資源的流失,還嚴重影響長江航道和防洪堤壩安全,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2月1日頒布《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非法采砂行為以非法採礦罪論處。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不斷加大對非法采砂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斬斷“盜採、運輸、銷售”一條龍犯罪產業鏈條,有力保障長江水域生態系統和航運安全。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被告人趙成春等6人非法採礦案,系在長江鎮江段119號黑浮下游錨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非法采砂案件。人民法院對非法采砂人、運輸人、收購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力震懾了非法採礦犯罪行為,使欲非法採礦的行為人不敢犯、不能犯,切實解決了違法成本低、懲罰不到位的問題,從而真正達到打擊和修復的目的。三是依法審理水資源使用權糾紛案件。在調水糾紛案件中注重協調好水源區、調水工程途徑地以及受水區之間的利益,在區域水權、取水權和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糾紛案中注重引導各方通過交易平台進行水權交易,充分尊重交易各方的協商定價或競價結果,保護水資源使用權的有序流轉,促進水資源高效利用和節約保護。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福建省龍巖市武平縣象洞鄉新福水電站訴武平縣象洞鎮人民政府、鐘志平取水權糾紛案,系鎮政府在水電站已經取得《取水許可證》情況下,批准在水電站上游建設飲用水源取水點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鎮政府批准在水電站上游建設公共飲用水工程取水減少了下游水電站的發電量,造成水電站的經濟利益受損;考慮到取水點建設對發電量減少的影響,兼顧各方利益平衡,判決鎮政府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該案判決充分體現了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價值,妥善平衡當事人的物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二)推動一體化保護
長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渾然一體,以水為紐帶形成的生態環境要素豐富,自然資源稟賦的多樣性、差異性、互補性強。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遵循流域的統一性、要素複合性,結合各區段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在流域範圍內統籌考慮多元生態環境要素,推動全流域要素一體化保護。
依法審理大氣污染防治案件。不斷加大對大氣污染環境犯罪的打擊力度。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生態環境部聯合出台《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明確對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反國家規定,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過行政處罰後又實施上述行為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大氣具有擴散性、修復困難等特點,注重發揮行政訴訟和檢察公益訴訟源頭預防的作用。依法支持生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針對未評先建、無證排放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採取按日連續處罰等行政處罰措施,針對造成大氣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把環境污染消滅在源頭或者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推動四川盆地、長江中下游地區等區域性霧霾、酸雨態勢扭轉,促進流域城市和重點區域空氣品質改善。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被告人鄧文平等4人污染環境案中,人民法院基於鄧文平等被告人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加工設備和工序未得到監管部門的驗收認可,在加工煤焦油過程中存在大量有毒有害物質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入大氣的情形,結合被告人犯罪行為和自首情節,並考慮到危險廢物處置的專業性和處置不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在判處被告人相應刑罰的同時判決部分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與煤焦油加工銷售相關的活動。禁止令在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中的適用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懲防並舉、預防為主的司法理念。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深圳市速美環保有限公司、浙江淘寶網路有限公司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系因生產、銷售可以使機動車尾氣年檢矇混過關的“年檢神器”產品引發的大氣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銷售者宣傳其產品能通過弄虛作假方式規避機動車年檢,教唆或協助部分機動車車主實施侵權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道歉,賠償大氣污染環境修復等費用。該案判決有利於督促企業善盡環境保護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警示信息平台服務提供商規範其行為並建立行之有效的檢索及監管制度,同時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合理確定上,具有類案指導意義。
依法審理土壤污染糾紛案件。妥善審理因採礦、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焦化、製革等工礦企業排污引發的土壤污染案件,充分關注土壤污染案件歷史成因複雜、修復周期長、成本高和要素複合的特點,準確界定土壤污染責任主體,充分運用好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等專項資金,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確定污染地治理、修復和再利用方案,維護食品安全、生活環境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保障美麗鄉村建設。依法嚴懲非法轉移、傾倒、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固體廢物,導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環境犯罪行為,對於接收人、介紹人、運輸人、非法處置人進行全鏈條打擊,嚴格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注重發揮罰金刑的懲罰與補償作用,加大違法犯罪成本,助力打贏淨土保衛戰。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審結的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環境案,是一起跨省傾倒工業污泥污染環境的刑事案件,涉案人數多、範圍廣、數量大,且相互結合形成利益鏈條。人民法院對工業固體廢物的接收人、介紹人、運輸人、非法處置人一併追究刑事責任,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在長江經濟帶區域跨省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環境污染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從重處罰,進一步彰顯人民法院堅持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依法打擊固體廢物非法經營地下產業鏈條的決心。
依法審理涉長江防護林和天然林木資源案件。長江上游森林資源豐富,除具有經濟價值外,還具有涵養水源、防風固沙、調節氣候等生態價值。長江上游地區各級人民法院準確把握上游地區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的功能定位,依法打擊盜伐、濫伐防護林的犯罪行為,妥善審理林業資源確權、承包和流轉案件,以及因防護林體系建設引發的行政案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注重引導人民民眾形成“伐樹要許可、毀樹須擔責”的生態保護意識,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綠色生活方式,發揮防護林、生態林和公益林的生態功能。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被告人張久長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中,張久長非法採挖、移栽兩株野生紅豆杉,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二審中張久長主動申請並積極履行修山撫育和補植復綠義務,主動繳納罰金,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人民法院從輕對張久長予以改判,並適用緩刑。該案判決對於正確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規範採挖、移栽珍貴野生植物的行為定性,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同時,該案對警示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法律意識,杜絕非法採挖、移栽珍貴野生植物,保護生物多樣性,具有較好的教育示範作用。
(三)支持重點區域治理
長江流域地跨熱帶、亞熱帶和暖溫帶,地貌類型複雜,生態系統類型多樣,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眾多,是我國的重要生態寶庫。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堅持從流域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系統性著眼,大力支持重點區域生態環境治理,依法審理涉自然保護地及長江流域岸線區域等重點區域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及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案件,嚴守生態功能保障基線、環境質量安全底線、自然資源利用上線三條紅線,使母親河永葆生機活力。
依法審理涉三江源國家公園以及其他自然保護地的環境資源案件。注重保障生態系統原真性、完整性,實現擴大重點區域環境容量和生態空間的重要目標。三江源地區是長江、黃河、瀾滄江的發源地,生物多樣性豐富,被譽為長江上游生態安全螢幕障、“中華水塔”,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功能區,也屬於生態脆弱區。人民法院堅決打擊在三江源國家公園內的狩獵、捕撈、採礦、砍伐以及擅自採集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等違法行為,促進長江源頭自然資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續利用,築牢國家生態安全螢幕障。青海省玉樹市人民法院審結的被告人尼瑪多吉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系青海省玉樹市人民法院三江源生態法庭成立以來審理的首起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明知麝香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而予以購買交易的行為觸犯我國刑法,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該案判決對於三江源國家公園內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引導社會公眾樹立自覺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意識,維護國家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長江沿線自然保護地眾多,人民法院不斷加強風景名勝和自然人文景觀資源司法保護。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的張永明、毛偉明、張鷺故意損毀名勝古蹟刑事和民事公益訴訟案,三被告人採用破壞性攀爬方式,對列入世界自然遺產、世界地質公園名錄的三清山風景名勝區的標誌性景觀和核心景點巨蟒峰造成嚴重損毀,違反社會管理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以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判處張永明有期徒刑一年,毛偉明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張鷺免予刑事處罰。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處三被告人連帶賠償環境資源損失600萬元。該案的審理和判決,不僅嚴懲了違法犯罪行為人,而且對於教育警示世人保護名勝古蹟、自然遺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亦具有重要意義。
依法審理流域重要湖區、庫區的環境資源案件。加強對洞庭湖、鄱陽湖、太湖、巢湖等淡水湖水污染防控的司法保護,依法打擊破壞淡水湖生態環境的行為,保障鄱陽湖、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的建設。通過落實責任促進三峽庫區產業布局與區域資源生態環境相協調,防止出現污染轉移和環境風險聚集,避免低水平重複建設,保障三峽生態經濟合作區建設。依法審理三峽庫區水土流失和地質災害防治案件,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結的張理春訴豐都縣三撫林場契約案,系在豐都縣自然保護區內發生的承包契約糾紛。案涉協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相關禁止性規定,如認定契約有效並繼續履行,將對自然環境和生態造成破壞,損害環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再審駁回了張理春確認契約有效並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該案判決明確宣示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內嚴格禁止從事任何生產經營活動,有利於保護自然保護區內各種原生性生態系統類型。
依法審理涉濕地等生態系統保護案件。長江流域濕地資源豐富,類型多樣齊全,在維護我國淡水資源安全、生態安全等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侵占、破壞濕地的行為,提高自然濕地面積和保護率。在案件審理中注重濕地生態環境的修復,充分利用禁止令、先予執行等措施,及時督促、跟蹤、評估修復責任的落實情況,推進流域濕地生態保護。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岳陽市君山區錢糧湖鎮人民政府訴黃振雄承包契約糾紛案,系因承包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的採桑湖養殖捕撈生產經營而引發的案件。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契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禁止性規定,破壞了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生態環境,人民法院依法認定無效。該案的判決有利於保持自然保護區內完好的天然生態系統,切實維護流域的生態環境平衡。
依法審理河湖水域岸線保護案件。岸線作為特殊的土地資源,對長江流域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支撐作用;長江岸線是長江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眾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岸線開發利用需要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推動長江綠色生態廊道建設。人民法院依法打擊非法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等侵占水域空間的行為及涉蓄洪區、洲灘開發利用案件,保障堤防安全和汛期行洪安全。妥善審理涉及岸線取水、排污、工程建設等案件,強化岸線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維護岸線原始風貌,保護河湖水域和岸線資源的生態功能。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武漢市武湖興發船舶有限公司訴黃陂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武漢市人民政府確認強制拆除違法案中,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建築系位於河道管理範圍內,沒有取得建築許可,區防汛抗旱指揮部以該建築屬於阻礙行洪的障礙物,嚴重影響堤防和防洪安全,認定該建築妨礙行洪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長江沿岸的違法違規建築,不僅侵蝕公共資源和利益,而且會對長江生態環境造成極大破壞,故對長江岸線利用項目進行清理整治,是加強長江保護的應有之義。
三、完善體制機制,推進長江流域環境資源審判制度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下,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堅持以環境司法專門化為抓手,加強改革創新,健全完善體制機制,形成推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治理的合力。
(一)持續推進專門環境司法專門機構建設
一是高級人民法院普遍設立。在長江流域19家高級人民法院中,有17家建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未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的2家高級人民法院也指定專門的合議庭負責業務指導。此外,江蘇、福建、江西、重慶、貴州等省市已基本建立三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組織體系。二是中基層人民法院按需設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長江流域各高級人民法院統籌轄區實際需要,按照內設機構改革要求,在案件數量較多、審判力量較強或是實行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環境資源案件的中基層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合議庭、巡迴法庭等專門審判機構。同時,通過在基層人民法院設立專司環境資源審判的專業人民法庭,或者在相關人民法庭加掛環境資源審判法庭牌子並確定專門負責的審判團隊等做法,積極探索人民法庭綠色化,最大限度保障審判機構的專門化。三是加強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法庭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先後於2019年1月、5月做出批覆,同意在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甘肅礦區人民法院分別設立南京環境資源法庭、蘭州環境資源法庭,並明確跨行政區劃管轄生態環境案件和部分自然資源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調研、總結現有兩家環境資源法庭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明確環境資源法庭的設定標準,指導各地結合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保護特點和審判需要,在重點區域設立規範化、標準化的環境資源法庭。截止到2020年6月,長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因地制宜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合議庭、人民法庭等專門審判機構總計1203個,實現了對重點區域的全覆蓋。
(二)完善歸口審理機制
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實行環境資源案件統一歸口審理機制。浙江、河南、廣西等高級人民法院實行環境資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歸口審理模式,江蘇、福建、江西、重慶等地人民法院實行環境資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歸口審理模式,雲南、江西、貴州等地人民法院探索實行包括執行職能在內的環境資源民事、行政、刑事、執行案件的“四合一”歸口審理模式。在持續推進環境資源案件歸口審理的同時,積極探索構建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和立案執行等業務部門既分工負責,又密切合作的協同審判工作機制,探索建立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法院和非集中管轄法院協同配合的審判執行協作機制,促進集中管轄法院與非集中管轄法院審判工作的有效銜接。
(三)完善司法協作機制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重慶召開長江經濟帶11+1省市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推進會,指導長江經濟帶11省市和長江源頭的青海省共12家高級人民法院簽訂《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框架協定》。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青海省西寧市召開長江經濟帶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現狀與發展專題研討座談會,指導長江經濟帶11+1省市高級人民法院繼續落實2018年簽訂的框架協定,進一步鞏固長江經濟帶環境司法協作成果,推進長江經濟帶司法協作常態化。長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主動作為、加強合作,長江全流域以及重點區域的司法協作模式已經基本形成。構建上游司法協作機制。重慶、四川、貴州、雲南4省市高級人民法院簽署《環境司法協作框架協定》,並發布構建長江上游環境資源跨區域審判協作機制的意見。重慶、四川高級人民法院簽署《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框架協定》,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渝北區人民法院與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法院4家法院簽署《瀨溪河流域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框架協定》,形成兩地生態共建、環境共保的環境司法合力。四川省廣元市,陝西省寶雞市、漢中市,甘肅省隴南市4家人民法院簽署《川陝甘秦嶺南麓嘉陵江上游區域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框架協定》,打造“區域生態司法協作、全流域協同治理”新格局。雲南省昭通市,貴州省遵義市、畢節市,四川省瀘州市4家中級人民法院簽署《關於建立赤水河全流域環境資源審判跨省域司法協作的意見》,築牢西南生態安全螢幕障。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導轄區內德陽、成都、資陽、眉山、內江、自貢、瀘州7家中級人民法院簽訂《沱江流域七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框架協定》,雅安、阿壩、甘孜、涼山、成都、眉山、樂山、宜賓8家中級人民法院和2家科研機構簽署《岷江流域生態環境資源保護“8+2”司法協作框架協定》,聯手為沱江、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打造中下游司法協作機制。湖南、湖北兩家高級人民法院簽訂《環洞庭湖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框架協定》,合力為洞庭湖生態環境提供司法保護。上海、江蘇、浙江、安徽4家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出台《關於長三角地區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協作框架協定》,進一步提升長三角區域環境資源審判協同性,為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河南省淅川縣,湖北省丹江口市、十堰市,陝西省鄖西縣、洛南縣、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聯合下發《關於建立司法聯動機制協調為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確保“一庫清水永續北送”。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及相關基層人民法院總計12家法院共同簽署《長三角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協作備忘錄》,為構築長三角環境司法保護協作機制奠定基礎。浙江省衢州市、金華市、杭州市、嘉興市、紹興市、寧波市6家中級人民法院聯合簽署《錢塘江流域環境資源司法協作框架協定》;浙江省麗水市龍泉區、溫州市永嘉區等10家基層人民法院聯合發布《關於構建甌江流域生態司法保護協作機制的意見》,加強重點流域區域各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事務、裁判標準、審判資源和司法宣傳等方面的跨區域協作。
(四)完善集中管轄機制
為適應生態系統的完整性、環境介質的流動性和自然資源的公共性等特點,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積極探索構建以流域、湖域等生態功能區,或者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地為單位的環境資源案件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制度。一是以生態系統或者生態功能區為單位實行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江蘇已形成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為指導、南京環境資源法庭為核心、9個生態功能區法庭為依託的“9+1”環境資源集中管轄審判體系。甘肅已形成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為“點”,甘肅林區中級人民法院及所屬林區基層法院為“線”,甘肅礦區人民法院及各市(州)府所在地基層法院專門合議庭為“面”的環境資源集中管轄審判體系。江西在全省三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機構體系已經基本建立的基礎上,著力推進重點流域區域管轄審判體系建設,在“五河一江一湖”流域和部分重點區域設立11個環境資源法庭,對涉流域、區域生態環境案件集中管轄,實現司法保護一體化。湖南在全省設立湘江、洞庭湖、東江湖、資水、沅水、澧水和湘中環境資源法庭,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流域內水污染、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土壤污染等一審環境資源案件。二是以地市級行政區劃為單位實行集中管轄。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湖州全市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環境資源一審案件。安徽省蚌埠市、河南省濮陽市、江西省景德鎮市等地環境資源一審案件確定由所在市的一到兩家基層人民法院集中管轄。三是特定案件實行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湖北、青海等高級人民法院確定轄區內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就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實行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導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昆明市轄區內的重點環境資源案件指定到盤龍、安寧、尋甸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將原舟曲林區基層人民法院拓展為“白龍江林區法院”,管轄原文縣、迭部林區基層人民法院和白水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及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局甘肅片區轄區內的各類案件,加強對長江上游白龍江流域及嘉陵江流域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
(五)完善協調聯動機制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與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簽署《關於建立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司法合作協同機制的合作框架協定》,建立司法合作協同機制,明確各自工作職責,充分發揮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協調作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促進長江流域各省市有關部門與地方法院的工作聯動,維護長江經濟帶的生態安全。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指導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做好與檢察院、公安、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形成各部門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合力。浙江、江西、河南、廣西、貴州、甘肅等地高級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簽署會議紀要、實施細則、意見規定,加強環境資源行政執法與司法協調聯動,積極推進建立環境資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航運公安局聯合出台《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審判協調聯動共同推進長江生態環境保護的若干意見》,協調推動長江生態環境保護。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關於設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駐省河長制辦公室法官工作室的意見》,將司法工作與河長制相銜接,派駐河長制辦公室法官工作室、巡迴審判點、聯絡點達到94個,實現全省“全覆蓋”。重慶市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關於加強人民法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的意見》,細化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和治理重點任務。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會同市司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制定出台《重慶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鑑定評估管理辦法》,推動完善生態環境司法鑑定機制,規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鑑定評估工作。青海高級人民法院與省人民檢察院、公安廳、自然資源廳聯合下發《關於在查處涉嫌自然資源領域違法犯罪案件中加強協作的通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於確定陝西省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情節嚴重”“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標準的意見》,不斷健全完善查處自然資源領域違法犯罪案件協作配合機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刑事案件審理指南》,並會同省人民檢察院、公安廳、農業農村廳聯合下發《關於依法嚴懲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刑事犯罪若干問題的意見》,合力保護流域重點區域漁業資源。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當地檢察院、公安局、生態環境局等單位共同打造“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一體化平台”,下一步將在全省推廣。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環資庭與省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省公安廳治安總隊、省農業農村廳漁業漁政處、長航公安局法制處召開專題座談會,形成《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座談會紀要》,建立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協調聯動機制,為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整治行動提供司法保障。
(六)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堅持和發揚新時代“楓橋經驗”,構建多元化環境資源糾紛解決機制。一是推進多元共治。充分發揮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仲裁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加強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配合,形成環境資源保護合力。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生態環境廳聯合下發《關於建立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與生態環境部門銜接配合工作五項機制的意見》,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探索“1+5”(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公眾參與、調解先行、強化服務、司法聯動)的“生態環境社會治理清鎮模式”,建立起有效的環境司法與行政執法的銜接機制。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設立全國首家生態環境司法協同治理中心,並出台《湖州市環境治理(安吉)司法協同中心工作規則》,強化生態環境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和依法治理。二是開展訴前化解。注重矛盾的基層化解、就地化解,協同政府部門、動員人民民眾參與環境治理。針對林權糾紛案件,福建法院發揮林業主管部門專業性優勢,對接政府設立的林權調處機構,準確認定山林四至界限,對山林權屬進行訴前化解。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與市生態環境局探索建立“10+1”環境糾紛訴前化解平台,將矛盾糾紛前移,取得較好效果。三是實行司法確認。加強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配合,對經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未全部履行經司法確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的,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司法廳聯合制定《福建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等11家部門共同出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的司法確認規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司法確認案件的相關意見及訴訟規則,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市生態環境局出台《重慶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管理辦法》,有效規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司法確認案件的程式。
四、堅持多措並舉,全面提升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法治化保障水平
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始終注重加強環境資源審判隊伍建設,持續提升環境司法理論研究水平,積極創新審判執行方式,不斷深化公眾參與和拓展宣傳效果,以更好地回應和滿足人民民眾的多元環境司法需求。
(一)加強隊伍建設
環境資源審判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專業性較強,對幹警的審判水平和專業能力有較高的要求。加強新時代人民法院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增強適應流域發展要求的本領能力,是做好環境資源審判的基礎性工作。一是始終堅持黨的絕對領導,不斷強化科學理論武裝,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努力服務、保障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確保環境資源審判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二是指導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理念;緊緊圍繞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總體目標,準確把握髮展與保護協同共生的辯證關係,切實強化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的底線意識,嚴格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保護的科學路徑,推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願景。三是全面提升媒體應對和信息化套用能力。加強對重大複雜和疑難敏感案件的分析研判,對案件信息的傳播要保持高度警惕和理性甄別,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和化解風險水平。在信息傳播格局、公眾參與方式發生根本變化的時代,探索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審判工作中的套用,積極推動現代科技與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深度融合。四是結合司法責任制改革和環境司法專門化要求,不斷加強業務能力培訓。邀請中外資深法官、專家學者圍繞長江流域環境司法領域重要課題進行授課。上海、江西、河南、湖南、廣東、重慶、貴州、甘肅、青海等高級人民法院相繼開展省市內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培訓班,提升環境資源審判水平。五是加強廉政、作風建設,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持續整治四風問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和紀律作風建設,增強廉潔意識,紮緊制度籬笆,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鍛造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審判隊伍。
(二)深化理論研究
“實踐沒有止境,理論創新也沒有止境”。人民法院始終密切關注、研究長江流域內生態環境保護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加強調查研究。一是充分發揮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的核心智庫作用,針對長江司法保護中的基礎性、全局性、前瞻性的理論問題開展研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設立的理論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天津大學)與流域內的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武漢海事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實踐基地分別針對長江保護立法、國家公園為主體自然保護地體系司法保障等課題進行了結對理論研究,並形成了一批理論成果。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環境資源案件專家諮詢委員工作規則》,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環境資源審判諮詢專家工作辦法》,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環境資源審判諮詢專家庫運行辦法》,浙江多地法院通過建立智庫平台,運用專家的專業知識破解審判過程中的各種專業技術難題。二是豐富合作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通過召開研討會、實地調研、聯合新聞發布等方式,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到流域生態環境司法調研中來,把握學界最新研究動態,促進學術成果的及時轉化。貴州、青海高級人民法院和天津大學合作開展《水資源與水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機制研究》,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完成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課題《三江源生態保護司法保障問題研究——以法院審判的視角展開》並順利結項。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雙語(漢藏、漢蒙)人才專家庫,完善雙語司法人才長期培養機制。江蘇、廣東、河南、重慶、貴州、雲南等高級人民法院先後完成刑事附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相關問題研究、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問題研究等課題。三是積極參與相關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做好長江保護法的立法工作,協助起草部分內容,起草過程中總結、梳理了20餘位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特邀諮詢員對長江流域司法保護工作、長江保護立法的意見和建議,為長江保護法立法工作貢獻司法智慧。
(三)創新審判方式
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創新符合流域生態環境特點和環境司法規律的審理、裁判和執行方式,遵循恢復性司法要求,不斷完善責任方式和執行手段。一是充分發揮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在維護國家利益、環境公共利益方面的特殊作用。不斷健全完善訴訟規則,保障社會組織的環境公益訴權,注重發揮檢察機關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督促履職作用,探索預防性公益訴訟,引入專家輔助人、專家陪審員制度,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審計監督及責任追究制度,確保生態環境及時有效修復。二是注重禁止令在環境資源案件中的適用。上海、福建、江西、湖南、河南、重慶、雲南、貴州等地人民法院在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中,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積極探索適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禁止令對於防範化解風險,防止被告人在緩刑期內再次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同時長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不斷探索在環境資源民事、行政和非訴執行案件中適用環境保護禁止令,重慶、雲南、河南、浙江等地法院還制定了環境保護禁止令的實施辦法,取得了良好的司法審判和社會宣示效果。實施環境保護禁止令制度,是環境資源審判落實預防為主原則的重要體現,突破了有損害才有救濟的傳統理念,將生態環境保護的階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於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三是創新生態修複方式。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立足不同生態環境要素的修復需求,探索適用補種復綠、增殖放流、護林護鳥、勞務代償、技改抵扣、分期履行等形式多樣的生態修複方式。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台《關於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實施生態修復的暫行規定》,對涉林案件、涉環境污染案件、非法採礦案件、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件、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等適用生態修復工作機制,並對生態修復的各種形式分別作出規定,引導刑事被告人簽訂生態修復協定,告知履行修復義務情況可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量因素之一。福建省寧德市霞浦縣人民法院推行“生態司法+修復保險”,與保險公司簽訂《生態環境救助保險合作協定》,以保險方式分擔對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責任,將生態修復資金轉入保險公司專門賬戶納入承保範圍。長江流域內多地人民法院探索建立碳匯教育基地、公益林、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實踐基地以及生態示範園。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南京長江新濟洲濕地公園合作共建長江新濟洲司法研究修復基地,構建司法審判與行政執法聯動、環境法官與技術專家共建、司法實踐與理論研究互補、實體修復與法治宣傳為一體的環境資源司法輔助平台。江西在鄱陽湖核心區設立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基地,湖南設立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基地,四川設立“長江上游(大渡河、漢源湖段)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實踐基地”,重慶打造野生植物司法保護基地、礦山公園環境司法修復基地,發揮了環境資源保護宣傳教育作用。
(四)強化公眾參與
堅持環境資源專業審判與公眾參與相結合,引導社會公眾依法有序參與環境公共利益保護。一是健全便民舉措。暢通訴訟渠道,最高人民法院指導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以中國移動微法院平台為支撐,積極推進全國範圍內訴訟服務事項跨域遠程辦理、跨層級聯動辦理。同時,加強環境資源巡迴審判,多地法院通過設立派出法庭、巡迴辦案點或利用巡迴審判車、船開展巡迴審判,實行就地立案、開庭、調處和宣判,既方便當事人訴訟,也起到了很好的宣傳效果。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錢塘江、大運河、千島湖等重點流域、生態功能區設立巡迴審判點;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祁連山等五大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設立環境資源保護巡迴審判法庭。二是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的規定,在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以及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環境資源案件中落實七人合議制。在江蘇省人民政府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案,被告人鄒炳榮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等案件中,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7人合議庭,有效提升裁判結果的公信力。在博士爾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排放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中,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生態環境修複方案並現場發放問卷,鼓勵支持當地民眾積極參與和監督環境修復,取得積極的社會宣示效果。三是主動接受監督。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邀請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特約監督員、特邀諮詢員共23人參加在四川省成都市、雅安市舉辦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視察調研活動,並召開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專題座談,積極聽取意見和建議。會後將調研成果尤其是意見建議落實情況多次向相關代表委員進行溝通、反饋,讓代表委員能夠全方位、多角度了解和監督人民法院工作。四是推進司法公開。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嚴格執行審判公開制度,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多種傳播媒介同步直播案件庭審,對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相關企業和公眾代表、學生等到庭旁聽,提升審判的公開性、透明度和專業化水平。選擇“六五環境日”等重要時間節點,利用法院官網、微信公眾號、微視頻等網路新媒體,或者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發布白皮書、典型案例,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提升公眾環保意識。最高人民法院先後於2017年12月、2018年11月、2020年1月、2020年9月發布長江流域(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共40件,其中泰州水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和徐州鴻順造紙公司水污染公益訴訟案判決書入選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案例資料庫。這些典型案件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違法犯罪行為,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堅定決心,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
2020年是打好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的決勝之年,也是長江十年禁漁計畫的開局之年,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任重道遠。各級人民法院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兩次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化機制改革,強化自身建設,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擔當,紮實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典型案例

一、長江流域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2017年12月4日)
1.湯某等十二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2.十堰市馳邁工貿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環境案
二、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保障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2018年11月28日)
1.被告人易文發等非法生產製毒物品、污染環境案
2.被告單位重慶首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程龍等污染環境案
三、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2020年1月9日)
1.被告單位安徽亞蘭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呂守國等7人污染環境案
2.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環境案
四、長江流域水生態司法保護典型案例(2020年9月25日)
1. 熊某輝等3人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案
2. 毛某彩等13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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