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最早起源於中國麋鹿基金會。中國麋鹿基金會是由麋鹿重引進項目開始,該項目的背景是,1900年八國聯軍攻陷北京大肆劫掠,加之永定河水泛濫,使當時北京南郊皇家獵苑中世界上僅有的200多頭麋鹿種群在中國消失殆盡。1901年,英國的貝福特公爵在歐洲先後收集了18頭麋鹿,以半野生的方式集中放養在英國的烏邦寺莊園內,使得劫後餘生的麋鹿小種群得以生存繁衍。1985年5月,英國烏邦寺莊園主人塔維斯托克候爵為了表示中英友好,先後將38頭麋鹿和部分贊助資金送給中國。使中國特有物種—麋鹿在國外漂泊100多年後重返故土。麋鹿重引進項目在當時的國家環保局和北京市政府支持下立項,並出資在北京南海子原清朝皇家獵苑原址闢地千畝,建立北京麋鹿生態實驗中心——即北京南海子麋鹿苑和麋鹿博物館。為了更好地配合麋鹿重引進工作,在時任政協副主席呂正操、包爾漢、錢昌照等同志的支持下,經時任國家環保局副局長金鑒明同志和時任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院長季延壽等同志努力,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科協批准成立了中國麋鹿基金會。中國麋鹿基金會成立後,積極面向全社會開展各項工作,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到1993年,南海子麋鹿苑中的麋鹿已從38頭繁育為200餘頭,成為僅次於英國烏邦寺莊園的世界第二大麋鹿種群,並在湖北石首的長江故道進行首次野生放養,並獲得成功。現在麋鹿已遍及大江南北,長城內外,黃河兩岸50多個放養點,實現了麋鹿回歸大自然。國際動物保護組織公認中國麋鹿重引進項目獲得成功,堪稱世界物種重引進成功範例。
1992年聯合國巴西世界環璄發展大會上籤訂了《生物多樣性公約》,我國是簽約國之一。會後,時任中國麋鹿基金會理事長的呂正操同志和一批專家認為麋鹿的重引進項目已獲得成功,應將單一物種保護擴展為整個生物多樣性保護,這將有利於與國際接軌,推動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事業、加強國際間交流與合作。此建議經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溫家寶同志批示,於1997年報中國科協批准,由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正式將“中國麋鹿基金會”更名為“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
生物多樣性是指地球上動物、植物、微生物的紛繁多樣性和它們的遺傳及變異,包括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遺傳多樣性。人類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總目標是:實現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確保生物多樣性的豐富程度,實現生物資源的永續利用。
生物多樣性“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條件,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是生態安全和糧食安全的保障”。受到了全世界的關注。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在理事會和理事長張建民、胡昭廣同志領導下,積極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通過多種渠道聯絡國內外熱心生物多樣性保護團體和各界人士,團結一大批從事生物多樣性工作的專家,多方募集資金,廣泛開展科普宣傳、國內外學術交流、諮詢服務、專業培訓、共建示範基地、開展獎勵等活動,為我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事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隨著全球經濟形式的轉變,綠色發展事業進程顯著提速、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在綠色發展領域已顯出獨特的經濟價值。開始引領綠色經濟、循環經濟、低碳經濟,成為我國從現代化經濟轉型為生態經濟的基礎。為適應時代發展,2009年由胡德平、胡昭廣同志共同提議將“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更名為“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2010年4月25日在“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第四次理事大會上,同時一致通過胡德平、胡昭廣同志的更名提議。2010年11月更名申報得到國家民政部和中國科協的批准,胡德平同志隨之擔任“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第一任理事長。更名後,使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有機結合起來,擴大了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內涵與外延,體現了生物多樣性“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的精神,為推動我國經濟轉型發揮積極作用。
胡德平同志近年來非常注重綠色經濟發展。根據胡錦濤總書記泛長三角區域合作的概念,胡德平同志提出了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泛長三角經濟區的建設;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加台灣“綠色火車頭6+1”具體構想,得到了大陸及台灣地區有識之士的讚許。隨著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的工作平台開始運行,在胡德平理事長的《綠色火車頭論》指引下,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將努力推動社會和諧、可持續發展,為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做出新貢獻。
宗旨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的宗旨: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事業,保護國家戰略資源,推動綠色發展事業,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人與自然和諧,構建人類美好家園。
降級處理
2017年3月14日民政部發布公告,根據《
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關於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有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連續2年年度檢查基本合格或受相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情形的,由民政部門作出降低評估等級處理的規定,決定對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降低評估等級。
降級原因:2015年年度檢查不合格
民政部要求,被降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原評估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換髮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牌匾。拒不退回或退換的,由民政部公告作廢。
理事會組成
名譽理事長:呂正操、解振華、林麗韞、劉 恕、吳明瑜、鄭一軍、潘 岳、萬本太 名譽副理事長:王揚祖、陳健心、勞倫斯.羅、陳建偉、盧曉明、莊國泰、王立勝、段永基、高金素梅、王調軍、李鴻源 名譽理事:塔維斯托克候爵(英國)、豪蘭特候爵 (英國) 瑪雅·波依德女士 (美國)、八島繼男(日本)、羅博特·梅森(法國) 創會理事長:張健民 創會副理事長:金鑒明、季延壽 創會理事:王獻溥、汪松、王宗褘、宋世孝 理事長:胡德平 執行理事長:胡昭廣 副理事長:王禮嬙、張佐雙、吳稼祥、金亦石 秘書長:方運河 常務理事:楊德宏、郭 棟、樓敘真、向 宏 理事(按姓氏比畫排序):王禮嬙、王麗水、方運河、盧曉明、劉培溫、莊國泰、向 宏、李黎明、嚴 旬、季延壽、吳兆錚、吳稼祥、陳建偉、陳力群、楊德宏、張林源、張佐雙、金鑒明、金亦石、胡德平、胡昭廣、郭棟、樓敘真 監事長:田小平 副監事長:呂有珍 監事:劉子琪、孫小梅 副秘書長:胡京仁、張春芳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
英文譯名為:China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nd Gree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簡稱CBCG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範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事業,保護國家戰略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人與自然和諧,構建人類美好家園。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國內外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建立示範基地,組織與支持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科研、科普活動,支持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技術開發;
(二)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與本基金會業務相關的國際、國內學術交流及論壇;
(三)開展與支持本基金會業務範圍的人員培訓及業務諮詢活動;
(四)組織獎勵為生物多樣性保護及綠色發展事業做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開展和資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項目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生物多樣性保護及綠色發展公益事業,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關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並志願為本基金會服務;
(二)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經營、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較好的業績,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地參與議事;
(四)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理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 理事有權對會議提交討論的檔案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質疑,並要求秘書長或受委託起草該檔案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說明;
(三)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的有關檔案,詢查本基金會的有關工作情況,並有權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四)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宗旨和基金會開展各項活動和項目的運作方式,熟悉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定;
(五)理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的利益;
(六)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並為議題準備意見, 積極提出相關建議或意見;
(七)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和需求,動員社會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為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八)理事應當支持基金會的工作,與理事會秘書處建立良性互動關係。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 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會議記錄和紀要,應作為機構擋案長期保留。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4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 登記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公正廉潔、作風民主;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的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審批日常工作所需的經費開支;
(五) 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部門的工作,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五)接受理事會、監事會監督、檢查,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 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 政府的資助;
(四) 投資的收益;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直接用於與本會宗旨任務有關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綠色發展活動;
(二) 對外交流合作與培訓;
(三) 宣傳普及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知識;
(四) 獎勵為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事業做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基金會的日常辦公。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時,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方簽定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受助方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生物多樣性就地和遷地保護的單位;
(二)捐贈給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示範基地。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09 年9 月 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