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清華大學環境資源與能源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
主要內容
總體來看,2020年,全國司法系統在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指導下,認真貫徹落實“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緊緊圍繞服務綠色發展戰略,以打贏防污攻堅戰、防疫攻堅戰、脫貧攻堅戰“三大戰役”作為環境司法工作的出發點,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進步。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綠色司法理念、綠色審判道路、綠色司法制度體系更加成熟定型。
一、環境司法專門化體系建設又有新亮點
按照中央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新要求,環境司法專門組織、環境司法機制、環境司法規則、環境司法隊伍、環境司法理論研究等五大建設都有新發展,突出表現為三大亮點。
一是環境審判、公益訴訟檢察組織體系已經成型。2020年全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數量同比增長47.30%,形成“高級法院普遍設立、中基層法院按需設立”的格局,浙江省建成省市縣三級全覆蓋的環境資源審判體系,江蘇省建立以南京環境資源法庭為核心的“9+1”環境資源審判體系,甘肅省建立“點、線、面”相結合的環境資源審判體系。全國已有27個省級檢察院單設公益訴訟檢察機構,“省級檢察院單獨或合併設立公益訴訟檢察機構、市縣兩級檢察院按需組建公益訴訟專門機構或專門辦案組”的體系基本建成,重慶設立兩江地區人民檢察院,主管長江幹流和嘉陵江流域重慶境內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二是環境司法機制呈現聯動協作新趨勢,司法實踐經驗更加豐富。各地方法院繼續完善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三審合一”審判機制,上海市、青海省建立省(市)域內案件集中管轄新模式,貴州、四川、雲南建立聯合司法機制推進流域案件集中管轄;遼寧、山東積極推進“三審合一”審判方式全省覆蓋,深圳市成立全省首家“三審合一”專門法庭。各級檢察機關積極推進與公益訴訟審判管轄相協調的案件集中管轄機制,北京、深圳建立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跨區域管轄機制;京津冀三地探索建立跨省(市)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機制。最高人民法院推動重慶、四川、貴州、雲南四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建立長江上游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機制;青海、四川、甘肅省及有關市(州)法院和檢察院建立協作機制。安徽省檢察院與省生態環境廳建立環境公益保護協作機制。
三是環境資源司法規則供給更加密集,系統性更強。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九批120個典型案例,聚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長江經濟帶“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促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主題,服務國家戰略,回應人民民眾關切。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首次發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豐富了環境資源典型案例的類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發布或共同發布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七件,統一長江和黃河流域的司法保護基本尺度,明確《民法典》綠色規範體系的適用規則,系統修訂完善相關司法解釋,為民法典順利實施提供良好基礎。
二、環境資源案件審判質量和水平又有新提高
2020年,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在堅定推進專業化建設方面成效顯著。與全國法院案件數量呈現下降拐點不同,環境資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數量均有上升,其中,環境民事、環境行政、環境刑事、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案件的一審收案量同比增長98.69%、6.88%、17.30%、68.05%、48.98%。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增幅明顯,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成為“絕對主力”,公益訴訟的中國特色十分鮮明。
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以水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為主但呈現多個排污行為、多種污染源、綜合污染後果交織於一個案件之中的特徵。涉及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命令行為的案件較多,主要發生在水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等行政執法領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上升為僅次於濫伐林木罪的第二高發案件,環境污染犯罪呈現東部地區基本穩定或下降但中部地區上升趨勢。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主要以審判方式結案,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主要通過訴前程式結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磋商結案率高達83%,行政程式與司法程式有效銜接的制度效能凸顯。
我們特別關注了民法典“綠色原則”的適用、長江流域司法保護、醫療廢物處置糾紛等三類案件情況。“綠色原則”在環境資源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價值宣示、補強說理和規範補充三大功能均有所體現,但迫切需要建立新的解釋方法、明確民法與環境法相結合的解釋路徑。長江沿線法院和海事法院受理的流域性案件中,非法捕撈和非法采砂兩類案件數量最大,流域司法的整體性、協同性還需要加強。醫療廢物處置案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類但總量不多,呈現明顯的地域差異性,還需要適應疫情防控常態化需求,加大相關司法力度。
三、期待環境司法在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再創新輝煌
2021年作為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我們建議著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繼續堅持推進環境司法專門化建設。完善環境審判機構的設立和最佳化布局,統一受案範圍、審理程式,健全“三審合一”“區域流域協作”等審理機制。健全檢察公益訴訟機構體系,積極推進建立“多檢合一”等新機制。完善生態環境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探索建立“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審判結果執行機制。
二是持續提高生態環境案件審判專業化水平。加強民法典綠色規範體系法律適用問題研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案件司法解釋體系與裁判規則。構建生態環境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的生態標準,明確司法審查的綠色導向。最佳化刑事司法規則,最佳化環境刑事案件罪名,明確環境刑事案件司法操作標準。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專門程式規則,緩解現行訴訟法適用困難。加快統一流域性案件、跨區域案件的受案標準、司法尺度,提高服務保障能力和水平。
答記者問
202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20)》。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黨務廉政專員李明義就相關情況回答記者提問。
問1:我注意到,最高法院已經連續五年發布環境資源審判年度報告。五年來,人民法院護航美麗中國建設取得顯著成效。今年是落實“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今後一段時期,人民法院將如何繼續開展好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全面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開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開創性、長遠性工作,決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態文明建設從認識到實踐都發生了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的變化。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十四五”時期,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進入了以降碳為重點戰略方向、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實現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由量變到質變的關鍵時期,為人民法院深入推進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服務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習近平總書記在世界環境司法大會賀信中,肯定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和環境司法改革創新的有益經驗,為推進全球生態環境治理,共建人和自然和諧的美麗家園指明了方向。
人民法院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進環境司法改革創新,全面提升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水平,實現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新發展新跨越。
一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環境權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大對人民民眾關心的水、大氣、土壤等突出環境問題的治理力度,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和城鄉人居環境。依法適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維護生態環境公共利益,努力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
二是堅持保護優先、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生態優先、預防為主,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靈活運用補植復綠、增殖放流、技改抵扣等多種責任承擔方式,推動受損生態環境有效恢復。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新格局。
三是堅持系統觀念,增強環境治理的整體性、協同性。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個生命共同體,統籌推進一體化治理和保護。健全完善與檢察、公安、行政執法等部門的環境治理聯動機制,以司法裁判引導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增強環保意識,推動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
四是堅持最嚴密法治,提升生態環境法治保障成效。堅持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運用環境保護禁令、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等制度,讓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者承擔更大更嚴的法律責任。通過司法裁判監督、支持環境執法的規範高效開展,推進生態環境依法治理。
人民法院將緊扣“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確定的經濟社會發展任務,聚焦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要求,進一步深化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提升司法保障能力水平,為建設美麗中國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是加強生態保護,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加大青藏高原生態屏障區、黃河重點生態區、長江重點生態區等重點區域生態保護,鞏固生態安全螢幕障。維護生物多樣性,依法審理長江禁捕退捕案件,服務保障長江十年禁漁,促進長江生態恢復;嚴厲打擊危害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棲息地生態系統保護;適時制定出台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指導意見,司法助力生態平衡。
二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環境質量。強化突出環境問題治理,加大對京津冀周邊、長三角等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長江、黃河等大江大河以及近岸海域水污染治理力度;強化農業面源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的追責力度,促進受污染土壤及時有效修復。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對黑土地等重要耕地保護。加大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解決“垃圾圍村”、鄉村黑臭水體等環境問題,服務美麗鄉村建設。
三是推動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服務高質量發展。全面貫徹損害擔責原則,提高環境違法成本,推動高污染、高耗能的重點行業領域綠色化改造,推動綠色低碳發展,助推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落實《民法典》綠色原則,強化對節約資源、循環利用的司法指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規範市場化環保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支持綠色金融、碳匯交易等新業態發展,及時出台相關司法政策,完善綠色發展的司法保障措施。
四是健全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提升環境法治影響力。強化區域協同治理,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環境執法機關協調聯動,形成環境治理合力。倡導環境治理全民行動,通過司法裁判,增強人民民眾生態環境法治意識,引導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統籌推進生態環境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積極落實《世界環境司法大會昆明宣言》,加強環境司法國際交流合作,推動共建綠色“一帶一路”,為構建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共建地球生命共同體貢獻司法力量。
問2:《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已於今年3月份實施,請您談談如何發揮環境司法在長江流域治理中的作用?
答:按照總書記“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指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積極指導下,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準確把握長江經濟帶的戰略定位和基本內涵,不斷提升環境司法服務與保障的能力和水平,流域的環境司法步履穩健,取得了不少成績。概括起來,我覺得有三個特點:
首先,長江流域的環境司法行動早、反應快。最高人民法院較早地發布了《關於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2016年)、《關於全面加強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司法保障的意見》(2017年)、《關於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2020年)。相應的,專門發布了5批次、每批10個的典型案例。今年的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印發了《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實施意見》,從法律的正確適用、司法的服務保障等方面持續推動長江流域的綠色發展。
其次,長江流域的環境司法創新大、亮點多。一是跨區域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增長迅速,組織體系持續最佳化。截至2020年6月,長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因地制宜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合議庭、人民法庭等專門審判機構總計1203個,實現了對流域重點區域的全覆蓋。江蘇建立“9+1”環境資源集中管轄審判體系,江西在“五河一江一湖”流域和部分重點區域共設立11個環境資源法庭,以落實集中管轄。二是環境司法機制不斷創新,內外聯動特徵明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長江流域各地法院主動作為,加強了法院內部以及與相關部門間的司法協作。重慶、四川、貴州、雲南四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建立長江上游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協作機制。河南、湖北、陝西三省六個基層人民法院聯手打造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司法聯動機制,確保“一庫清水永續北送”。目前,法院內部和外部的司法協作基本實現了上中下游全覆蓋,重點區域廣泛落實。
最後,長江流域的環境司法步子穩、方向準。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完善環境司法規則,發揮了巨觀的設計與引領功能,系統指導了長江流域各級法院的環境司法工作。具體來說,為了確保流域環境司法的步子邁穩、方向弄準,自2016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連續發布多部司法檔案和司法政策,統一長江流域司法保護尺度;與此同時,積極運用司法解釋、典型案例、審判白皮書等多種方式,回應長江經濟帶發展的國家戰略,全面加強長江流域的環境資源審判工作。2020年發布的《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狀況》,更是首次以專項白皮書的形式對流域環境司法的集中展現。
應該說,中國的環境司法在流域治理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充分扮演好了糾紛解決、政策形成和法治宣傳等三大功能,取得了歷史性成就。這些創新,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在法治軌道中精準回應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環境關切和司法需求的系統性努力。未來,還要積極研究探索流域專門法院的設定,統一流域性和跨區域案件的受理、審理和執行的標準與尺度,推動恢復性司法理念在實踐中的轉化,繼續為長江生態環境“保駕護航”。
問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全國試行已有三年,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2020年要初步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請問目前這項工作進展情況如何?中央改革方案規定的目標是否完成?下一步有哪些工作計畫?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吉林等7個省市開展試點;在此基礎上,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起在全國試行,力爭在2020年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三年來,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改革部署,初步構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基本規範,在推動國家和地方立法、規範訴訟規則、完善技術和資金保障、開展案例實踐、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突出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法律制度建設成效顯著。民法典設專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明確國家規定的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就生態環境損害提起索賠,並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範圍、懲罰性賠償等規則,將改革成果納入國家基本法律內容,從實體法角度確立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相關專項法律也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作出了專門規定,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長江保護法、森林法等。部分地方立法也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目前已有19個省份出台了包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內容的地方法規。
二是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生態環境部等11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對地方普遍反映的案件線索篩查、賠償磋商、司法確認等問題,提出了明確指導意見。最高法制定《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磋商協定的司法確認等問題作了專門規定。財政部等9部門聯合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規範了賠償資金的繳納、使用和監督規則。生態環境部對騰格里沙漠污染案、木里礦區生態破壞案等重大案件加強調研督導,從實踐案例中評選優秀典型案例供各地借鑑,推動各地加快改革落地落實。
三是技術體系日趨規範。生態環境部聯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總綱、損害調查、土壤和地下水、地表水和沉積物、水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大氣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等6項技術規範,初步構建了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基本覆蓋了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涉及的主要技術環節和環境要素類型。生態環境部推薦了三批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技術機構,各省級司法廳局審核登記了200多家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實現了各省(區、市)鑑定評估機構的全覆蓋。
四是各地改革實踐推進有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制定了省級實施方案,全國388個地級市(含直轄市區、縣)印發了實施方案,明確本行政區的改革目標、推進路徑、職責分工。各地針對磋商、調查與鑑定評估、資金管理等具體問題制定了327份配套檔案。各地各部門積極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及時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截至2020年底,全國共辦理賠償案件4300餘件,涉及賠償金額超過78億元。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積極聯合最高法和其他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重點開展以下四項工作:
一是研究起草關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黨內法規性檔案,同時研究提出立法建議,推動將改革成果納入法治化軌道。
二是召開視頻會進一步推進改革,繼續加大對重大典型案件的督導,發布典型案例,加強對各地改革實踐的指導。
三是加強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技術基礎研究,健全完善技術標準體系,提升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技術支撐力度。
四是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形成合力,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工作落地、見實、見效。
問4:在您剛才介紹的十個案例中,我們注意到有兩個案例涉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請您介紹下人民法院在這方面的相關工作情況?
答:《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自1995年制定實施以來經歷過5次修改,特別是去年,進行了全面修訂,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今年3月29日,栗戰書委員長主持召開會議,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執法檢查工作作出專門部署。
本次發布的年度典型案例中,十個案例中有兩個涉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一個是廣東垃圾處理廠非法傾倒生活垃圾案,一個是廣西跨省(自治區)非法轉移廢酸油渣案,體現了人民法院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審判工作的高度重視,以及全面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為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的堅定決心。
固體廢物具有量大面廣、種類繁多、性質複雜和危害程度深等特點,是大氣、水、土壤的重要污染來源。從司法實踐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案件的審理要注重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注重跨行政區劃司法協作。固體廢物污染一般都涉及污染物的轉移。或者是由城市向農村轉移,由此產生“垃圾圍城”,影響美麗鄉村、宜居鄉村建設的問題;或者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的轉移,出於逃避監管、降低成本等考慮,一些生產企業會以遠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將固體廢物交給不具有資質的人非法處置,多表現為發達地區向欠發達地區轉移。甚至還有“洋垃圾”的跨境轉移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注重跨行政區劃之間的司法協作,在信息共享、證據的採集和固定、案件的移送和執行上銜接協調,相互配合。
二是注重全鏈條打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案件涉事者眾多,多人環境侵權的特點明顯。在生產、銷售、貯存、利用、處置、運輸等環節均會發生污染行為,相關主體之間是否具有意思聯絡,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責任方式如何承擔、責任份額如何劃定,是此類案件審理的重點、難點。此外,同一污染行為在造成環境污染侵權的同時,往往也會違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統籌適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種法律責任,在證據採信、事實認定和責任承擔上,注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三大傳統訴訟以及環境公益類訴訟之間的銜接,對固體廢物的生產者、銷售者、非法處置者等相關主體嚴懲重處,實行全鏈條打擊。
三是注重生態環境及時有效修復。固體廢物包括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建築垃圾、農村固體廢物等,與每一個社會主體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不僅其自身具有危害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的屬性,一旦貯存、利用、處置不當,也是造成大氣、水、土壤污染的主要來源,甚至容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本次發布的兩個案例中,廣東垃圾處理廠非法傾倒生活垃圾案,即導致填埋場所土壤受到嚴重污染,由此產生1.3億多元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服務功能損失;廣西跨省轉移廢酸油渣案,引發當地政府啟動突發環境事件Ⅳ級應急回響。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注重落實預防原則,避免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和進一步擴大;要結合不同環境要素的修復需求,探索創新審判執行方式,通過引入第三方專業治理機構清理整治、代履行等方式,促進受損生態環境及時有效修復。
我們希望,通過本次典型案例發布,表明人民法院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決心和力度,助力國家推行綠色發展方式,促進企業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倡導社會公眾實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營造全社會積極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