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訴訟,其立足於現有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 外文名:environmental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訴訟介紹,典型案例,價值,

訴訟介紹

目前理論界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有多種定義,比較有代表性的說法有以下幾種:(1)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當環境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對公眾環境權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時,法院允許無直接利害關係人為維護公眾環境權益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糾正、停止其侵害行為的制度。(2)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相關的組織和個人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在環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或破壞的情形下,為維護環境公益不受損害,對行為人提起行政訴訟的訴訟活動。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04年5月,仁壽縣東方紅紙業公司違規偷排,沱江再次遭到嚴重污染,死魚6萬千克。在沱江兩次重大污染事故中,當地環保部門對污染企業和沱江水質的監管失職是顯而易見的。
案例二,2004年內蒙古阿拉善地區板灘井,綠洲現代化農業開發公司與阿拉善右旗政府簽訂開發契約,在沒有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環境影響評價的情況下,盲目引種導致140公頃土地撂荒沙化,而板井灘正是北京重要的風沙源之一。政府應當是這起生態破壞事件的第一責任人。

價值

首先,在中國現行環境執法管理體系不暢的情況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可以充分實現對行政機關的環境執法行為的監督。其次,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有利於保護公民環境權利,實現公眾對於環境保護事業的民主參與。再次,環境的公共性對於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最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符合法治經濟的便宜原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