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釋義
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緩刑考驗期
- 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 類別1:被判拘役
- 類別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釋義
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
概念釋義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
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
緩刑期間,見“緩刑期”。發生特定事由,須將緩刑撤銷。各國刑事立法對緩刑撤銷事由的規定不盡相同。中國刑法規定,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緩刑犯再犯新罪,則應立即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9.10.25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緩刑期,又稱“緩刑期間”或“緩刑考驗期”。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各國刑事立法對緩刑期的規定不盡一致:第一種是法定主義,緩刑期由法律明文...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關於緩刑考驗期內表現好的罪犯可否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的批覆》在1985.05.09由最高法院頒布。...
緩刑犯人是指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被附條件予以宣告緩刑,監外執行的罪犯。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適用緩刑的罪犯,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並不...
《關於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能否調動工作的批覆》在1997.01.2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再審改判宣告緩刑的案件其緩刑考驗期限從何時起計算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5.10.12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被判處拘役緩刑的罪犯在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如何執行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8.03.24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假釋緩刑罪犯在假釋緩刑考驗期內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是否能送勞動教養問題的復函》在1992.05.16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緩期執行是這樣一種措施:對於被依法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規定一定的期限暫緩刑罰的執行。緩期執行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所謂“判二緩三”就是判處二年有期徒刑緩期三年執行。緩刑考驗期為三年,在考驗期內如果有悔改表現且沒有再犯新罪,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
(1)緩刑期間發現漏罪的並罰。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注意,是故意犯罪,如果是過失犯罪是不需要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的,只有故意犯罪,並由緩期二年執行單位...
宣告事項應當包括:宣讀對社區矯正人員的鑑定意見;宣布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對判處管制的,宣布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布緩刑考驗期滿,原判...
緩刑,是指對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執行的制度。...
對於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國小校區、幼稚園園區及其他...
對於未成年犯,或者初犯,和緩刑犯,以及判處有期徒刑1年之內的輕刑犯人,作為試點,經過5年考驗期,消除前科制度,徵兵,就業,考公務員不受影響,給每個人一次重新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