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

緩刑期,又稱“緩刑期間”或“緩刑考驗期”。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各國刑事立法對緩刑期的規定不盡一致:第一種是法定主義,緩刑期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官無自由裁量權;第二種是裁定主義,緩刑期法律無明文規定,由法官自由裁量決定;第三種是相對主義或稱折衷主義,法律對緩刑期規定一定的幅度,法官在此幅度內進行自由裁量確定。

中國刑法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抗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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