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處

加處是刑法對某種犯罪予以加重處罰的特殊規定。中國刑法懲處脫逃罪的一種規定。即對脫逃犯除按其原罪判處或按其原刑執行外,再加處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也指刑事法律規定的不受限制加重原則的限制,直接在原刑罰上重新加處刑罰的制度。

一般認為,適應本規定應遵循刑法第64條的限制加重原則,即:原判刑罰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不再加處;原判刑罰為死刑緩期執行,緩刑期間又犯脫逃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批准,執行死刑,不能加處;原判刑期為20年的,也不能加處;如尚未執行的刑期不滿20年,則可以加處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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