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已經鹹陽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和鹹陽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鹹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2月14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4日
- 發布單位:鹹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鹹陽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已經鹹陽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和鹹陽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鹹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2月14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鹹陽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已經鹹陽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和鹹陽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鹹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2月14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全文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生...
賠償義務人指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第三條 鹹陽市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範圍包括:(一)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達成的書面協定或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要求,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者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替代...
《鹹陽市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辦法(試行)》已經鹹陽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和鹹陽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鹹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2月14 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生態環境損害...
規定(試行)》規定了可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三種情形,包括: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以及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通過試點逐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鑑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及運行機制,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恩施州生態環境局鹹豐縣分局應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賠償磋商辦法。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牽頭單位:恩施州生態環境局鹹豐縣分局;責任單位:縣人民法院、縣司法局、縣自然資源...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調查與磋商、損害修復監督管理、賠償資金管理、信息公開、事件報告等。第三條 根據國務院授權,省政府、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是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省內跨地級以上市的...
制定《雅安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規定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意見,就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達成磋商協定,就磋商協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通過在全市範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細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鑑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及賠償制度。2018年起,...
(三)開展賠償磋商及司法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按照《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管理辦法》執行。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或鑑定評估報告或參考專家意見等,結合案件綜合分析,製作《...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首次發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豐富了環境資源典型案例的類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發布或共同發布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七件,統一長江和黃河流域的司法保護基本尺度,明確《民法典》綠色規範體系...
深化環境治理協調聯動和多元共治。積極推進構建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協調聯動機制,與生態環境部等部門聯合出台《關於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充分發揮行政調解、行政裁決、人民調解、磋商等非訴訟...
作為中國首批國家級生態文明試驗區,貴州在全國率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相繼出台了《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等制度。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孟宇光介紹說...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10月23日 辦法全文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庫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案質量,保障...
(一)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按照國家規定及本辦法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二)省人民政府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省人民政府負責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跨省域、跨設區市的生態...
第九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賠償資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