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規定(試行)》印發,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規定(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21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規定(試行)》印發,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規定(試行)》印發,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動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規範化,根據...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是為規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中國,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的規定。2022年4月28日...
試點地方省級政府經國務院授權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試點地方省級政府應當制定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啟動條件、鑑定評估機構選定程式、管轄劃分、信息公開等工作規定,明確環境...
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修正案》的議案,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對《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一條...
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定 《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實現12個盟市督察全覆蓋。形成 《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內蒙古自治區重點流域斷面水質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規定了可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三種情形,包括: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
充分發揮專家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案質量,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根據《關於印發的通知》(環法規〔2022〕31號)和《關於印發的通知》(晉環規〔2022〕1號)中相關規定,結合山西省實際,而...
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國務院負有生態...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自治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五)負責...
跨縣城和縣域內跨鄉鎮(區)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各項工作。四、主要工作內容 (一)實行賠償磋商。在發生本方案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後,相關賠償權利人立即啟動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程式,生態環境損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實施生態保護補償是調動各方積極性、保護好生態環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有序推進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取得了階段性進展。但...
轉移鑽井泥漿、岩屑、壓裂返排液出自治區貯存、處置的,應當向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按照規定轉移。未經批准的,不得轉移。轉移鑽井泥漿、岩屑、壓裂返排液出自治區利用的,應當報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未辦理...
經江蘇環保產業技術研究院股份公司評估,海安在處置氟化氫泄漏突發環境事件過程中,實際發生人員入院醫療、石灰購置、船隻和人員僱傭等費用合計190894.61元(即實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根據《意見》規定,以實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作為...
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內部審查程式規定(2016年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平均用時32天,比法定時限提前28天;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平均用時22天,比法定時限提前8天。2016年受理的43112項行政審批事項全部按時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