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漁業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方案

2023年8月,江西省農業農村廳發布《江西省漁業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方案(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漁業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方案
  • 發布單位:江西省農業農村廳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8月,江西省農業農村廳發布《江西省漁業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方案(試行)》。

內容解讀

《方案》對管轄範圍和職責分工、案件調查、鑑定評估認定、賠償磋商、修復效果評估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明確和規範,便於有關部門和一線工作人員進行操作。其中,漁業漁政管理機構接到案件調查報告後,結合生態損害、受損範圍、受損程度、是否有明確的賠償義務人等問題進行研究,並按照重大案件、一般案件、輕微案件三種類別分類處理、評估鑑定。
根據《方案》,對存在以下情形的案件,將納入重大案件管理:在國家和省級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和生態紅線區域發生漁業領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並明確交辦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國家和省級交辦的重大事項中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損害量化金額估算在10萬元以上的;除上述情形外,設區市人民政府或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確定已造成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
《方案》鼓勵,漁業領域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依法依規先行採取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控制和緩解損害的二次發生和擴大。鼓勵賠償義務人通過增殖放流、修復水生生物棲息環境等方式進行損害賠償。一般案件和輕微案件中的賠償義務人已主動自行修復或替代修復,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賠償損失和費用的,可以終止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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