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

《江西省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是為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是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節點。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加強和規範全省排污口監督管理,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的工作方案。

2023年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江西省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2月16日

內容全文

入河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是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節點。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加強和規範全省排污口監督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定合理、管理規範的排污口長效監督管理機制,不斷提升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為建設美麗中國“江西樣板”作出積極貢獻。
(二)工作原則。
水陸統籌,以水定岸。統籌岸上和水裡,根據受納水體生態環境功能,確定排污口設定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實現“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
明晰責任,嚴格監督。明確每個排污口責任主體,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落實市、縣(區)政府屬地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住房城鄉建設(含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
統一要求,差別管理。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直相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排污口監督管理規定及技術規範,指導督促各地排查整治現有排污口,規範審批新增排污口,加強日常管理。各設區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實行差別化管理。
突出重點,分步實施。以省內重要江河湖泊為重點,明確階段性目標任務,率先推進長江幹流江西段和贛江幹流排污口監測、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機制,將管理範圍逐步擴展到全省。
(三)工作目標。長江幹流江西段和贛江幹流的整治工作目標:2023年底前,完成70%左右的排污口整治工作,截污治污取得階段性成效。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南昌、九江、贛州、吉安、宜春5個設區市城市建成區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處理設施空白區,切實解決污水違規溢流直排問題。
全省其他流域的整治工作目標:2023年底前,完成長江流域的撫河、信江、饒河、修河、汨羅水幹流修水段,珠江流域的湞江信豐段、尋烏水、定南水幹流及鄱陽湖、仙女湖、柘林湖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務。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務。2025年底前,完成省內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撫河、饒河、信江、修河、汨羅水幹流修水段,珠江流域的湞江信豐段、尋烏水、定南水幹流及鄱陽湖、仙女湖、柘林湖排污口整治。
二、工作任務
(一)深入排查溯源。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邊排查、邊監測”要求,參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深入排查、監測,摸清掌握各類排污口的分布及數量、污水排放特徵及去向、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等信息。對排查發現的排污口,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HJ1235-2021)統一命名編碼,分類登記、建立檔案,實行排污口“戶籍”管理,並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逐一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符合《入河(海)排污口三級排查技術指南》(HJ 1232-2021)中非排口情形的,不納入排污口管理。
(二)分類分批整治。根據排污口責任主體所屬行業及排放特徵,將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種類型。其中,工業排污口包括工礦企業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農業排口包括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區排口、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各地可從實際出發細化排污口類型。排污口整治要堅持問題導向,系統治理,以截污治污為重點,與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污水管網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能力提升等統籌安排,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明確的整治要求,通過“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併一批、規範整治一批”,實現排污口數量壓減、布局最佳化、設定規範。
(三)加強源頭管控。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規劃區劃,要充分考慮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關於排污口設定的規定。要將排污口設定規定落實情況作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內容,嚴格審核把關,從源頭防止無序設定。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定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除國家負責審核的入河排污口外,其他入河排污口的分級審核許可權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確定,並於2023年2月底前向社會公開。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核後,納入屬地環境監管體系。
(四)強化日常監管。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開展監測,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應適當加大監測頻次。開展城鎮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對借道排污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嚴禁合併、封堵城鎮雨洪排口,防止影響汛期排水防澇安全。各地要充分發揮河湖長、水污染防治專業委會聯防聯控、流域協同治理等工作機製作用,形成監督管理工作合力。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先行先試,將排查出的農業排口、城鎮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納入管理,研究符合種植業、養殖業特點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五)嚴格環境執法。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定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確定責任主體,依法予以嚴厲查處,並將排污單位的相關處罰決定納入省生態環境信用管理,依法予以信用懲戒。對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還要依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有關規定等要求,依法追究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任,督促其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將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明確工作目標,細化工作舉措和任務分工,並將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2023年3月底前,各設區市要制定出台市級實施方案,並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統籌協調、定期調度,督促各地按照工作時間節點有序推進,指導工業排污口排查整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排污口排查整治。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公路(服務區)、港口碼頭排污口排查整治。省水利廳負責指導省屬水利設施及大中型灌區排口排查整治,並根據河道及岸線管理保護要求指導排污口設定。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指導水產養殖排污口、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其他省直相關單位按職責分工,指導地方開展相關工作。
(二)嚴格考核督察。將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作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並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河湖長制等相關工作考核。加大對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督察力度,省生態環境廳要會同相關部門採取跨部門聯合、相互交叉、雙隨機等方式,每年選取3-4個設區市,組織開展現場核查或採取“四不兩直”方式開展突擊檢查,重點檢查排污口排查整治進展和設定審批情況。對發現整治進度緩慢、監管工作不力的地方,採取全省通報、警示約談等方式,督促地方按要求限期整改。重要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三)強化科技支撐。依託省生態環境廳現有信息平台,加強與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信息平台的數據共享,及時將排污口排查整治、設定審核、監測監管等相關信息填報上傳,建立動態管理台賬,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強科技研發,鼓勵開展各類遙感監測、水面航測、水下探測、管線排查等實用技術和裝備的研發集成,為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務提供保障。深入分析排污口空間分布及排放規律對受納水體水質的影響,識別輸入輸出回響關係,推動構建“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
(四)加強公眾監督。引導公眾投身美麗河湖保護和建設,加大對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力度,增強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排污口責任主體應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路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相關信息。生態環境等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台,依法公開並定期更新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各地要建立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眾舉報身邊的違法排污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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