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流域綜合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流域綜合管理和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流域綜合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10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省區域內從事流域水資源保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流域,是指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的幹流、支流和鄱陽湖,以及長江、東江等在江西境內的集水區域。
第三條 流域綜合管理堅持經濟社會發展與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系統保護、流域共治、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實行流域統一管理與區域分級管理、統籌協調和各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的流域綜合管理體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域綜合管理的領導,建立流域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研究決定流域保護的重大戰略、規劃、政策,統籌協調、指導、監督流域綜合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平台,設立流域綜合管理協調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域綜合管理和保護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等工作。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在流域綜合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水利部門負責開展水資源管理保護,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組織河道采砂、水利工程建設、河湖管理與保護等,依法查處水事違法違規行為;
(二)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定期發布地表水水質監測信息,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現贛江流域環境保護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
(三)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水產養殖尾水治理的指導服務,依法依規推進農藥化肥科學安全用藥;
(四)林業部門負責推進生態公益林水源涵養林建設,推進綠化和濕地、草地保護與修復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承擔流域管理和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建立流域保護治理規劃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林業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流域保護治理規劃。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林業等部門應當根據流域保護治理規劃,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編制本行政區域流域管理、治理的專門規劃。流域保護治理規劃和各管理、治理的專門規劃是流域管理、保護、開發利用的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反流域保護治理規劃批准開發利用流域資源和其他建設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流域保護治理規劃從事生產建設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流域水域岸線管理保護,依法劃定並公布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保護範圍,開展河湖水域岸線和水利工程確權登記,合理控制開發利用岸線資源,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組織開展河湖管理範圍內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的綜合整治。
第九條 建立流域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確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目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流域生態綜合治理和河湖水環境、農村水環境、飲用水水源、入河排污口等流域水環境專項整治,加強工礦企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畜禽養殖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內源污染等綜合防治,推進水環境治理格線化和信息化建設,降低對流域水環境的危害。
第十條 建立流域監測數據共享制度。
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在已經建立的相關台站和監測平台基礎上,建立健全流域相關生態、環境、資源、水文、航運、自然災害等監測網路體系,統籌各相關監測管理工作的協調、協作,實現監測數據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承擔相關監測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建立流域風險預警制度。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落實風險預警和報告制度,掌握流域相關生態環境風險隱患,對各自生態環境風險預警機制發現的重大隱患和問題及時預警,除按規定程式報告外,應當同時向省人民政府流域綜合管理協調工作機構報告。
第十二條 建立流域管理信息共享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流域信息共享平台。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各自掌握的流域資源環境、管理、執法的數據、資料、報告、圖表等信息及時匯入流域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實現管理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建立流域管理保護的科學技術諮詢制度。
省人民政府流域綜合管理協調工作機構設立流域管理保護科學技術諮詢委員會,負責組織專業技術機構和人員對流域重大發展戰略、政策、規劃、重大工程、重大生態系統修復和其他重要生態環境保護項目開展科學技術諮詢。
第十四條 建立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流域上下游、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補償協商平台,將水質作為主要因素,同時兼顧森林、濕地、草地生態保護,水資源管理等因素,促進全省流域可持續發展。
第十五條 建立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門應當統籌流域水資源合理配置和統一調度,加強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管理,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
第十六條 建立流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設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需要,提出本行政區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和減排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並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督促指導各地開展主要水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
縣級以上水利、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採取調水、加強水利航電樞紐工程下泄流量的監管等措施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河道歲修整治及水利航電樞紐工程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保障下游生態基流,保證枯水期等特殊時段水體自然淨化能力。
第十七條 建立生態保護修複製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有關要求,組織自然資源、水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在流域幹流和支流沿岸一定範圍劃定生態隔離帶,在不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草地、水源涵養林、河岸生態公益林、沿河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並依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等,推進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構建沿河生態系統。
第十八條 建立流域聯合執法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執法檢查職責,對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和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高發區域以及重大違法案件,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全面落實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並將執法檢查情況形成報告,建立檔案。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信用監管部門推送流域資源環境領域失信企業和人員信息,並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對資源環境領域失信企業和人員,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聯合懲戒,並按規定向社會公布聯合懲戒情況。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破壞流域資源環境行為的,可以向負有資源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依法予以處理,相關部門對投訴舉報人相關信息應當保密。
第二十一條 建立目標責任與考核評價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將流域綜合管理、生態保護與修復、資源利用效率、環境質量等情況納入政府對部門,以及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考核內容。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流域綜合管理協調工作機構應當加強流域綜合管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流域生態保護意識。
報紙、廣播、電視和政府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流域綜合管理和保護公益宣傳和破壞流域生態環境的輿論監督。
鼓勵開展有關流域自然、歷史、文化、保護的教育宣傳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保護和修複流域生態環境,鼓勵開展有利於流域資源開發、生態保護與修復的科學技術研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印發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政策檔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流域綜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江西省流域綜合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10月10日

解讀

2020年10月10日,江西省政府印發《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流域綜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贛府發〔2020〕18號),以江西省政府規範性檔案形式出台《江西省流域綜合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江西)實施方案〉的通知》有關探索建立流域綜合管理方面的制度要求,加強流域綜合管理和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江西省水利廳於2018年底啟動流域制度建設前期調研和課題研究工作,會同江西省發改委抓緊起草《辦法》(草案),先後多次徵求相關部門意見。8月28日、9月14日,第十一次江西省委深改委會議、第五十三次江西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先後審議通過《辦法》。
《辦法》規定建立流域保護治理規劃、流域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流域監測數據共享、流域風險預警、流域管理信息共享、流域管理保護的科學技術諮詢、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最嚴格水資源管理、流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生態保護修復、流域聯合執法機制等十一項制度,加強對在江西省區域內從事流域水資源保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活動的規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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