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

廣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

《廣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規範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形成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範的排污口監管體系,有效管控各類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特制定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1日
發布通知,方案全文,

發布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桂政辦發〔2022〕3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2年6月1日  

方案全文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西“4·27”重要講話精神和對廣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緊緊圍繞自治區第十二次黨代會提出的“1+1+4+3+N”目標任務體系和《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關於厚植生態環境優勢推動綠色發展邁出新步伐的決定》(桂發〔2022〕10號)精神,突出精準、科學、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建立責任明晰、設定合理、管理規範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有效管控各類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斷提升排污口監督管理能力和水平,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有力支撐。
(二)工作目標。以珠江流域的西江、潯江、黔江、紅水河、南盤江、灕江、桂江、賀江、柳江、龍江、鬱江、邕江、左江、右江、刁江,長江流域的湘江、夫夷水、灌江,入海河流(九洲江、欽江、南流江、大欖江、茅嶺江、大風江、北崙河、白沙河、南康江)和茅尾海、鐵山港灣等為重點,明確階段性目標任務,推進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
2022年底前,完成茅尾海、鐵山港灣入海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並開展整治。
2023年底前,完成轄區內珠江流域、長江流域和入海河流的重點乾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完成大風江口、銀灘岸段、欽州灣欽州段和防城港東灣、西灣入海排污口排查。完成已查明排污口總數30%的整治。
2024年底前,完成已查明排污口總數70%的整治,基本完成茅尾海入海排污口整治。
202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轄區內所有國家地表水考核斷面所在河流、近岸海域範圍內所有排污口排查。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珠江流域、長江流域和入海河流的重點乾支流,鐵山港灣、大風江口、銀灘岸段、欽州灣欽州段和防城港東灣、西灣已查明的排污口整治;建成技術體系科學、管理體系高效的排污口監督管理制度體系。
二、開展排查溯源
(三)查清排污口底數。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各市開展排污口排查工作。各市人民政府作為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責任主體,制定實施方案,於2022年8月底前報送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的要求及各階段工作目標要求完成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工作,摸清排污口底數,開展排污口水質水量監測,掌握污水排放特徵及去向情況,填報廣西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管理系統,形成排查工作成果。(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海洋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人民政府落實。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四)確定排污口責任主體。各市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則,查清污水來源,建立排污口責任主體清單。對難以明確責任主體的排污口,由屬地市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溯源分析,按照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係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分析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排污口源頭污染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規範化建設、設施更新維護等(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海洋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實施分類整治
(五)明確整治要求。各市人民政府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併一批、規範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為重點,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根據《入河(海)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HJ 1235—2021)附錄A中規定的排污口類型,對排污口進行分類整治。對公共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排污口,應在統籌協調、保障民眾切身利益的前提下開展整治;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業單位,合理設定過渡期,指導幫助整治;對取締、合併後可能影響行洪排澇、堤防安全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規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在完成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工作的基礎上,梳理現有排污口存在問題,建立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結合城市黑臭水體整治、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及重點流域(海灣)環境綜合治理等工作統籌開展整治。(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海洋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依法取締一批。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定的排污口,由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對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排污口,應避免“一刀切”做法,在確保相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整治措施。(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海洋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清理合併一批。對具備城鎮污水收集管網接納條件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則上予以清理合併,污水接入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對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開發區內企業的排污口,應儘可能清理合併,污水由園區或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集中處理。對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開發區外的排污單位,原則上一個排污單位只保留一個排污口,對廠區較大或有多個廠區的,應儘可能清理合併排污口,清理合併後確有必要保留兩個及以上排污口的,應將保留理由、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排放量等基本信息報送屬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登記備案。對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鼓勵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定統一的排污口。(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海洋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規範整治一批。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利於明確責任、維護管理、加強監督的要求,開展排污口規範化整治。對存在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排污口,要組織清理違規接入排污管線的支管、支線,推動每個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單位分清責任,並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對存在布局不合理、設施破損老化、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排污口及排污管線,應採取合理調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線走向、更新維護設施等措施進行分類整治,並根據日常檢修需要設定必要的檢查井。排污口設定應當符合相關規範要求,並按規定樹標立牌,便於現場監測和監督檢查。(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海洋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嚴格監督管理
(九)嚴格規範審批。依法依規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開發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定進行審核,對入海排污口實行備案管理。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外,嚴格控制水質未達到水功能區目標的河段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在審核設定可能對行洪、排澇、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有影響的入河排污口時,應徵求有管理許可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污口的審核、備案信息要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強化監督管理。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排污口類型、責任主體及部門職責等,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強化日常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職責,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海洋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設定廣西生態環保“一碼通”等措施,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污染排放、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強化重點區域、重點排污口的監督管理,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開發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等排污口開展監測,對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區域適當增加監測頻次。加強城鎮雨洪排口監管,對出現旱天污水直排情況的城鎮雨洪排口開展溯源治理,對存在借道排污等情況的城鎮雨洪排口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嚴禁合併、封堵城鎮雨洪排口,保障汛期排水防澇安全。(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海洋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嚴格環境執法。全區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要嚴格排污口環境執法,對非法設定排污口或違規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予以處罰;對通過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借道排污方式逃避監督管理的,依法予以嚴厲查處。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對排污管道開展定期巡查及維護,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並留存證據。(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十二)建設信息平台。建設自治區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設定審核備案、日常監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動態管理台賬,加強與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信息平台的數據互聯互通。各市要建立排污單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納水體等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五、加強支撐保障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自治區統籌、市縣抓落實的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機制。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會同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海洋局等有關部門加強業務培訓和工作銜接,共同推進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落實排污口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監督管理,對照年度目標及任務,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強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實,將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監督管理等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確保完成年度各項目標任務。各市每年1月5日前將上年度、7月5日前將當年上半年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情況報送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海洋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加強規劃引領。全區各級各類規劃、區劃要充分考慮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關於排污口監督管理的規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將排污口設定要求作為重要內容,從源頭上防止排污口無序設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海洋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嚴格考核問責。強化督查督導,將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作為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重點,建立激勵問責機制,將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相關工作考核。對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進度嚴重滯後以及在排污口監督管理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採取通報、約談等措施,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十六)強化科技支撐。加強遙感監測、水面航測、水下探測、機器人管道排查等新型技術及裝備在排污口溯源、監測等方面的套用。加快排污口管理基礎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間分布及排放規律對受納水體水質的影響,推動構建“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十七)加強公眾監督。利用傳統媒體和網際網路新媒體,將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納入美麗河湖、美麗海灣保護和建設宣傳教育活動,加強科普教育,強化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督促責任主體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相關信息,強化企業自律意識。生態環境等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台,依法公開排污口信息,及時發布排污口監督管理政策,健全公眾監督機制和參與制度。各市要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和渠道,鼓勵曝光違法排污行為,營造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氛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海洋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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