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是2022年11月25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1月25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發布《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內容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編制目的與依據】
為加強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入海排污口的設定備案、規範化建設、監測、執法檢查、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建設、信息公開等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辦法所稱入海排污口,是指法定海岸線向海一側,直接或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
第三條【入海排污口分類】
入海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四種類型。
工業排污口包括工礦企業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農業排口包括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區排口、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入海排污口污水混合排放的,原則上按應執行最嚴格排放標準的污水性質確定入海排污口類型。地方可從實際出發細化入海排污口類型。
第四條【管理分類】
入海排污口實施分類管理。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實施重點管理。規模化畜禽養殖、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實施一般管理。實施重點管理和一般管理之外的其他入海排污口,均實施簡化管理。
第五條【責任主體】
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是指通過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入海排污口整治、規範化建設、排污通道維護管理等。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縣級或地市級人民政府指定責任主體。
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入海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單位均為責任主體。各排污單位應通過協商或由屬地縣級或地市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方式確定一個主要責任主體,主要責任主體組織實施排污口備案。各排污單位應分清各自責任,並在入海排污口設定備案材料中載明。
第二章設定備案
第六條【設定論證】
入海排污口設定是指入海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擴建。新建,是指入海排污口首次建造或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口門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海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排放污染物種類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建,是指已有入海排污口的排污能力的提高,包括入海排污口門規模擴大或排污量增加。
入海排污口設定應按照科學論證的原則,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區劃關於排污口布局和管控的要求。
術規範要求組織實施入海排污口設定論證並編制論證材料。實施簡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設定應開展簡要分析論證。
實施重點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設定論證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海洋生態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二)海洋生態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三)排污口設定的合理合法性分析;
(四)排污混合區設定與污染物排放量要求;(五)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要求;
(六)論證結論。
實施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設定論證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海洋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二)排污口設定的合理合法性分析;(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要求;
(四)論證結論。
入海排污口設定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已進行充分論證且符合對應要求的,責任主體無需再開展入海排污口設定論證。
第八條【備案辦理】
入海排污口的設定實行備案制。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入海排污口的備案。存在市際間爭議的入海排污口設定備案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備案部門;存在省際間爭議的入海排污口設定備案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海域派出機構確定備案部門。
備案部門應通過本部門入口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入海排污口備案辦理方式、備案網址、需要提供的檔案目錄、備案檔案範例等信息,並負責組織入海排污口備案具體事項。
第九條【備案流程】
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在開工建設前完成備案。入海排污口設定備案採用網上備案方式,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應採用紙質備案方式。
(一)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登錄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台,註冊真實信息,填報有關信息並提交備案材料,並就相關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作出承諾。
(二)備案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對符合法律規定、材料符合要求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要求予以命名和編碼,並發案回執。
(三)備案部門在完成備案後15個工作日內,依法將入海排污口設定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條【備案材料要求】
入海排污口申請備案時,責任主體應提交以下材料。
實施重點管理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
(一)入海排污口備案信息表;
(二)入海排污口設定論證材料及專家評審意見或已審查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實施簡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
(一)入海排污口備案登記表。
第十一條【備案信息變更】
入海排污口啟用,應通過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登記啟用。入海排污口備案後,若法定代表人、聯繫人、通訊地址、聯繫
電話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或排污單位發生變化,但主要污染物種
類未發生變化且污染物濃度和污水總量不超過備案上限的,責任主
體應在變更後15個工作日內通過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更新入海排污口備案信息表。
入海排污口永久停用,責任主體應及時拆除、封堵排水設施及相關構築物,並通過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登記註銷;入海排污口
責任主體自備案回執生成之日起五年內未開工建設排污口的,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台自動予以註銷,再次建設前應重新辦理備案。
第十二條【現有入海排污口備案】
本辦法實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已完成入海排污口設定審批或備案的,責任主體不再重複備案,由備案部門完善管理台賬;責任主體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通過環評審批且環評報告書(表)包含入海排污口設定論證的,由責任主體提交入海排污口備案信息表,並填報排污許可證編號、審批檔案編號等相關信息,備案部門予以備案;未取得上述合法手續但確需保留的入海排污口,應在整治驗收後,由責任主體提交備案信息表或備案登記表及整治驗收銷號材料,備案部門予以備案。
對於存在問題需要整治的入海排污口,在整治完成前,備案部門不得給予備案。
第三章入海排污口規範化建設
第十三條【規範化建設內容】
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依法按照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開展入海排污口規範化建設工作。
第十四條【規範化建設要求】
重點管理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應建立入海排污口檔案、樹立標誌牌、設定監測點,按照排污許可管理等要求安裝線上監控設施,有條件的可加裝視頻監控系統。
簡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應建立入海排污口檔案,根據實際管理需求樹立標誌牌、設定監測點。
第四章入海排污口監測
第十五條【執法監測】
沿海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監測計畫,並組織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實施本轄區入海排污口監測,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重點管理的入海排污口監測比例每年不得低於50%,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監測比例每年不得低於30%,簡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根據管理需求開展不定期抽測。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應適當加大監測頻次。
第十六條【自行監測】
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要求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鼓勵工廠化海水養殖和設定統一排污口的集中連片海水養殖的排污單位,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開展自行監測。
第五章入海排污口執法監督
第十七條【執法檢查】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入海排污口違法設定、不按規定排污等行為開展執法檢查,依法嚴厲查處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借雨排污等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行為。
第十八條【排查整治】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定期組織開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必要時開展專項監測和溯源,更新和完善入海排污口管理台賬。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海域派出機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督察檢查考核工作要求,編制入海排污口監督檢查年度工作計畫,對所轄海域入海排污口的設定、備案、規範化建設、監測、執法檢查、排查整治、信息化平台、信息公開、監督舉報反饋處理等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開展抽查檢查,根據需要開展排污口現場抽查抽測,並通報有關情況。
第六章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台
第二十條【信息化平台建設】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全國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入海排污口均納入全國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實施監督管理。
沿海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依託現有生態環境信息平台,建設行政區域內的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台,並與國家平台互聯互通,管理入海排污口設定備案、監測、執法檢查、排查整治等日常監管信息,建立動態管理台賬和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信息報送】
沿海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定期通過全國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報送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情況。
第七章信息公開和監督舉報
第二十二條【信息公開】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力度,依法公開並定期更新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
排污口責任主體應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路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相關信息,開展自行監測的應依據相關法規向社會公開自行監測結果。
第二十三條【監督舉報】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一切單位和個人有權利進行監督和舉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建立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眾舉報排污口違法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實施細則】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具體的監督管理制度,並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五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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