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工作方案

《重慶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工作方案》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工作方案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知,全文,

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7日 

全文

重慶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2〕76號),全面深入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排污口監督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學篤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重慶所作重要講話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深入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化排污口設定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定合理、管理規範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切實解決河流沿岸污水違規溢流直排等突出問題,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實築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加快建設山清水秀美麗之地。
2022年年底前,完成我市境內長江、嘉陵江、烏江(以下統稱“三江”)幹流排污口監測、溯源、樹標立牌工作,沿岸26個區縣印發“三江”幹流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完成部分整治工作;2023年年底前,完成我市境內涪江、綦江等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完成“三江”幹流70%排污口整治工作;2024年年底前,完成我市境內長江流域範圍內所有排污口排查;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市境內“三江”幹流及涪江、綦江等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工作,並建立健全科學、規範、高效的排污口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建成全市統一的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
二、主要任務
(一)開展排查溯源。
1.組織排查。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和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各區縣政府)承擔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體責任,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重點任務、責任分工。排查過程中,要對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級排查技術指南》,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求,摸清各類排污口的分布及數量、污水排放特徵及去向、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等信息。
2.統一分類命名編碼。根據排污口責任主體所屬行業及排放特徵,將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4種類型。其中,工業排污口包括工礦企業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農業排口包括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區排口、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城鎮生活污水散排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港口碼頭排污口等。依據入河排污口命名與編碼有關技術規範,對所有入河排污口進行統一命名、編碼,並建立入河排污口動態管理台賬。
3.開展監測溯源。根據入河排污口排查情況,組織開展入河排污口水質、水量監測,並綜合運用資料溯源、人工排查、技術溯源等方式開展入河排污口溯源,重點溯清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使用狀態、污水來源、受納水體的環境保護要求、存在的環境風險隱患等信息,形成1個排污口對應1個污染源或1個排污口對應多個污染源的溯源結果。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屬地區縣政府兜底的原則,逐一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對於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排污口,要根據溯源結果,查清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係,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後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區縣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規範化建設、維護管理等工作。
(二)實施分類整治。
1.明確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併一批、規範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為重點,由各區縣政府制定實施整治方案,明確每個入河排污口及排放問題的整治目標、整治要求、具體措施、責任分工、進度安排及完成時限,經市生態環境局審核後印發實施。整治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級分類整治的原則,穩妥有序推進。對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排污口的整治,應做好統籌,避免損害民眾切身利益,確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業單位,可合理設定過渡期,指導幫助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通過對排污口進行取締、合併、規範,最終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單。對取締、合併入河排污口後可能影響防洪排澇、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規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對排查出的入河溝渠及其他排口,各區縣政府應結合黑臭水體整治、消除劣Ⅴ類水體、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及流域環境綜合治理、海綿城市建設等統籌開展整治。對通過雨水口、泄洪道、農田退水口以及溝渠、河港等通道向“三江”幹流排放污染物的排口,一併納入整治工作檯賬管理。
2.依法取締一批。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定的排污口,由屬地區縣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採取責令拆除、責令關閉等措施予以取締。要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合理制定整治措施,避免“一刀切”,確保相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3.清理合併一批。對於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則上予以清理合併,推動污水依法規範接入污水收集管網。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內企業現有排污口應儘可能清理合併,污水通過截污納管後由園區或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統一處理。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外的工礦企業,原則上1個企業只保留1個工礦企業排污口,清理合併後確有必要保留2個及以上工礦企業排污口的,應在屬地區縣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對於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鼓勵責任主體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定統一的排污口。
4.規範整治一批。各區縣政府要按照有利於明晰責任、維護管理、加強監督的要求,開展排污口規範化整治。對存在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排污口,要組織清理違規接入排污管線的支管、支線,推動1個排污口只對應1個排污單位;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1個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單位分清各自責任,並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對存在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線,應針對性採取調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線走向、更新維護設施、設定必要的檢查井等措施進行整治。依據有關技術規範,對入河排污口統一設定標誌牌,公開入河排污口名稱、編碼、類別、責任主體、監督管理單位和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5.強化截污治污。持續推進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加快補齊截污治污短板,實施城市建成區污水管網改造更新,基本解決城市建成區市政污水管網錯接混接問題,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加快建設城中村、老舊城區、建制鄉鎮、城鄉結合部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生活污水收集管網,填補污水收集管網空白區。開展城鎮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對借道排污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嚴禁合併、封堵城鎮雨洪排口,防止影響汛期排水防澇安全。加強農村面源污染綜合治理,因地制宜實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水產養殖環境治理,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加強工業污水治理,禁止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
6.打造整治樣板。持續深化渝北區、兩江新區入河排污口整治試點成果,積極探索、宣傳和推廣入河排污口整治經驗做法,打造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樣板,做好示範引領。
(三)嚴格監督管理。
1.加強規劃引領。全市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規劃區劃,要充分考慮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關於排污口設定的規定。要將排污口設定規定落實情況作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重要內容,嚴格審核把關,從源頭防止無序設定。
2.嚴格規範審批。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定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除由國家負責審核的入河排污口外,其餘由屬地區縣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排污口設定可能影響相鄰區縣的,應提前徵求相鄰區縣意見;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核,應徵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污口審核、備案信息要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
3.強化監督管理。各區縣政府根據“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原則,統籌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負責指導工業排污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排查整治,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指導畜禽養殖排污口排查整治;經濟信息部門負責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指導工業排污口排查整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排查整治,統籌完善生活污水管網建設,推動生活污水依法規範接入污水收集管網;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垃圾填埋場的排污口排查整治;水利部門負責根據河道及岸線管理保護要求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指導大中型灌區排口排查整治;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水產養殖排污口排查整治,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指導畜禽養殖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公路(服務區)、港口碼頭排污口排查整治;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醫療機構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各級河長辦公室應將排污口排查整治納入各級河長日常巡河督查事項。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開展監測,對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應適當加大監測頻次。
4.嚴格環境執法。全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定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借道排污逃避監督管理的,溯源確定責任主體,依法予以嚴厲查處。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並留存證據。
5.建設信息平台。市生態環境局依託現有生態環境信息平台,建設全市統一的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設定審核備案、日常監督管理等信息,並建立動態管理台賬。加強與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信息平台的數據共享,實現互聯互通。各區縣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建立排污單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納水體等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區縣政府要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作為重要民生工程,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監督管理,並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督促相關責任主體落實整治責任。市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發揮統籌協調、督促落實作用。市生態環境局要會同市住房城鄉建委、市農業農村委等緊盯目標任務,加強工作調度,健全長效機制,督促各區縣政府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
(二)嚴格考核問責。將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作為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並納入相關工作考核。對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責任不落實、推進不力、問題突出的區縣,綜合採取通報預警、行政約談等手段,督促工作任務落實;對在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依紀依法嚴肅追究有關區縣、部門和人員責任。
(三)鼓勵公眾參與。持續加強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宣傳,引導公眾投身美麗河湖保護與建設。加大對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力度,增強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排污口責任主體應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路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相關信息。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台,依法公開並定期更新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建立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眾舉報身邊的違法排污行為,適時邀請新聞媒體、公眾等參與排查整治工作,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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