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年4月13日)
滬府辦發〔2023〕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檔案全文
上海市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本市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監督管理,推動河湖、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持續向好,結合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確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踐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深化排污口設定和管理改革,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斷提升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為建設美麗上海和令人嚮往的生態之城作出積極貢獻。
(二)工作目標
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重點湖泊、重點海灣(長江幹流上海段、吳淞江、黃浦江、急水港、太浦河、攔路港、紅旗塘、大泖港、黃姑塘、澱山湖、元盪、杭州灣)排污口排查溯源和30%整治任務,基本完成全市其他鎮管以上水體排污口排查溯源。
2024年底前,完成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重點湖泊、重點海灣排污口70%整治任務。
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工作;基本完成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重點湖泊、重點海灣和中心城區排污口整治,其他區域制定印發排污口整治方案,並持續推進整治工作;基本建成責任明晰、設定合理、管理規範的排污口長效監督管理機制。
二、開展排查溯源
(一)組織排污口全面排查
根據《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等有關檔案要求,各區政府和保稅區管理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上海化工區管委會(以下稱“相關區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求,摸清排污口底數;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浦東引領區、臨港新片區、崇明世界級生態島、五個新城等重點地區要以更高標準、更嚴要求推進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統籌推進、督促指導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開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
(二)強化排污口監測溯源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要求,最佳化排污口監測方式和溯源方法。通過排污口水量水質監測,掌握污水排放特徵及去向,識別排放量較大、水質較差的排污口;對呈季節性、間歇性排放特徵的排污口,合理選取監測時段,重點選取排放水質較差時段開展監測。綜合運用資料溯源、調查溯源、技術溯源等多種手段,開展排污口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污水來源和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係。(責任單位: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
(三)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逐一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對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排污口,要結合溯源分析結果,按照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係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分析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政府或相關區域管理部門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規範化建設、維護管理等。(責任單位: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
三、實施分類整治
(一)明確排污口分類
根據國家分類和本市水環境管理實際,將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種類型。(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二)深化排污口整治
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併一批、規範整治一批”的要求,制定本市排污口整治指南,明確分類整治要求。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為重點,穩妥有序推進整治工作,建立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通過對排污口進行取締、合併、規範,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單。對取締、合併的排污口可能影響防洪排澇、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規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對排查出的其他排污口,由屬地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結合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河道綜合整治、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及流域(海灣)環境綜合治理等統籌開展整治。(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
(三)依法取締一批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違法違規設定的排污口,由市、區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責令拆除或關閉。要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合理制定整治措施,避免“一刀切”,確保相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和供水安全。(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
(四)清理合併一批
對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則上予以清理合併,污水依法規範接入污水收集管網。對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內企業現有的排污口,儘可能進行清理合併,污水通過截污納管由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對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外的工礦企業,原則上一個企業只保留一個工礦企業排污口;對廠區較大或有多個廠區的,應儘可能清理合併排污口;確有必要保留兩個及以上工礦企業排污口的,應將具體原因和情況告知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對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鼓勵其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定統一的排污口。(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
(五)規範整治一批
按照有利於明晰責任、維護管理、加強監督的要求,開展排污口規範化整治。對存在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排污口,組織清理違規接入排污管線的支管、支線,推動一個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污口的,督促各排污單位分清各自責任,並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對存在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線,有針對性地採取調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線走向、更新維護設施、設定必要的檢查井等措施進行整治。排污口設定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範要求,並依照相關規定在明顯位置樹標立牌,便於現場監測和監督檢查。(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
四、強化監督管理
(一)加強規劃引領
在制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規劃區劃時,要充分考慮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關於排污口設定的規定。在對相關規劃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將排污口設定規定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嚴格審核把關,從源頭防止排污口無序設定。(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委、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
(二)嚴格規範審批
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定,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對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設定,實行備案制。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外,應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除按照規定應由生態環境部相關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負責設定審核的入河排污口外,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設定入河排污口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級別,對入河排污口設定事項進行分工審核。對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核,應徵求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排污口審核、備案信息要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
(三)落實監管責任
依託河長制湖長制,強化排污口日常巡查和監督管理。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排污口常態長效監管機制,並採取跨部門聯合、相互交叉、雙隨機等方式,組織開展現場核查,重點檢查排污口排查整治進展和設定審核備案情況。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根據排污口類型、責任主體和部門職責等,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開展城鎮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溯源治理,加大對借道排污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嚴禁隨意合併、封堵城鎮雨洪排口,確保汛期排水防澇安全。鼓勵有條件的區域先行先試,探索最佳化農業排口、城鎮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的管理制度和治理模式。(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委、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
(四)嚴格環境執法
市、區生態環境等部門要加大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對違規設定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監管借道排污的,溯源確定責任主體,依法予以查處;指導排污口責任主體巡查維護排污管道,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並留存證據。(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
(五)完善信息平台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排污口監管業務梳理和需求研提。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建設完善全市統一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設定審核備案、日常監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動態管理台賬,加強與河長制湖長制、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信息平台的數據共享,實現互聯互通。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要組織相關部門,建立排污單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納水體等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大數據中心、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
五、加強支撐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市級負總責、區級抓落實的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充分依託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設立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專班,統籌協調推動全市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等各階段任務。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監督管理,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督促相關責任主體落實整治責任,確保工作落實到位。(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
(二)嚴格考核問責
強化督察督導,將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作為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河長制湖長制考核、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在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責任。(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
(三)強化科技支撐
鼓勵科研機構、相關企業開展各類遙感監測、水面航測、水下探測、管線排查等實用技術研發及示範,強化排污口排查整治的科技支撐。深入開展排污口管理基礎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間分布及排放規律對受納水體水質的影響,推動形成“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管的技術支撐體系。(責任單位:市科委、市生態環境局)
(四)加強公眾監督
加強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宣傳,引導公眾投身美麗河湖、美麗海灣保護和建設,加大對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力度,增強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排污口責任主體應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路媒體等方式,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相關信息。生態環境等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台,依法公開並定期更新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各區要建立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眾舉報身邊的違法排污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各區政府、相關區域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