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州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臨夏州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臨夏回族自治州政府同意,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3月30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夏州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30日
  • 發布單位: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23〕2號)精神,建立健全我州入河排污口監管機制,加強和規範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甘肅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國家、省上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州第十三次黨代會確定打造“五個區”、建設“六個臨夏”的奮鬥目標,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倒逼岸上污染源綜合治理,不斷提升環境治理能力,促進全州水生態環境質量持續鞏固改善,為建設生態良好的美麗臨夏做出積極貢獻。
(二)主要目標。2023年底前,完成我州境內黃河幹流及一級支流(湟水河、洮河、大夏河等)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務。2024年底前,完成我州境內黃河二級支流(三岔河、廣通河、牛津河、紅水河、槐樹關河等)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務。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黃河流域臨夏段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務,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監管體系。
二、排查溯源
根據生態環境部和省生態環境廳安排部署,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求,將所有向水裡排放的“口子”都納入排查範圍,
2020年4月-7月組織各縣(市)完成了黃河流域臨夏段(黃河幹流及一級、二級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2021年5月州政府辦公室印發《臨夏州黃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實施方案》(臨州辦發〔2021〕41號),明確臨夏州黃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州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州生態環境局),統籌推進黃河流域臨夏段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2021年7月-9月組織各縣(市)全面完成黃河流域臨夏段入河排污口監測、溯源工作,逐一明確了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了責任主體清單,切實做到了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確定全覆蓋。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規範化建設以及維護管理等後續各項監管工作。
三、實施分類整治
(一)明確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併一批、規範整治一批”要求,針對溯源確定的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種入河排污口類型,堅持實事求是、穩妥推進的原則,州黃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先後制定印發《臨夏州黃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和《臨夏州省級排查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建立了責任主體清單,明確了整治措施和整治時限,十四五期間有序推進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對能夠立行立改的,在排查溯源階段立即整改;對需持續推進的,合理制定整治措施及完成時限,結合黑臭水體整治、污水收集管網建設、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及流域環境綜合治理等統籌開展整治;對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應做好統籌,堅決避免損害民眾切身利益;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業單位,可合理設定過渡期,指導幫助整治;對可能影響防洪排澇、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規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整治各項工作穩定有序。嚴格執行入河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落實《臨夏州黃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實施方案》(臨州辦發〔2021〕41號)要求,採取縣級自驗、州直行業部門核查驗收、生態環境部門審核銷號的方式,對入河排污口進行取締、合併、規範,逐步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單。
(二)依法取締一批。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定的入河排污口,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採取責令拆除、關閉等措施予以取締。要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確保相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三)清理合併一批。對於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則上予以清理合併,污水依法規範接入污水收集管網。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各類開發區內企業現有入河排污口應清理合併,污水通過截污納管由園區或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外的工礦企業,原則上一個企業只保留一個入河排污口,對於廠區較大或有多個廠區的,應儘可能清理合併排污口,清理合併後確有必要保留兩個及以上入河排污口的,應告知州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於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鼓勵各地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定統一的入河排污口。
(四)規範整治一批。各縣(市)政府要按照有利於明晰責任、維護管理、加強監督的要求,開展排污口規範化整治。對存在借道排污等情況的入河排污口,要組織清理違規接入排污管線的支管、支線,推動一個入河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單位分清各自責任,並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對存在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線,應有針對性地採取調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線走向、更新維護設施、設定必要的檢查井等措施進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設定應當符合相關規範要求並在明顯位置樹標立牌,便於現場監測和監督檢查。
四、審批管理
(一)加強規劃引領。州、縣(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規劃區劃,要充分考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入河排污口設定的規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將入河排污口設定規定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嚴格審核把關,從源頭防止無序設定。
(二)嚴格規範審批。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定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有納污能力的水功能區,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的,不得降低水功能區水質目標。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
(三)落實審核許可權。除國家、省上設定審核的入河排污口外,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由州級審批的建設項目,其入河排污口的設定審核工作由州生態環境局負責實施;其他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核與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執行同級審核許可權,審批資料(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批報告及批覆檔案)報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並按照屬地將各級審核設定的入河排污口納入地方環境監督管理體系。落實建設項目“多評合一”,同一建設項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設定等事項的,納入一個環評檔案,出具一個批覆。
(四)登記管理。對農業排口、其他排口實施登記管理。經排查溯源後,各縣(市)應組織責任單位對轄區內規模以上畜禽養殖及水產養殖、已建大中型灌區灌溉退水及城鎮雨洪等排口進行梳理統計,將相關信息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五)明確審核時序。由州級及以下設定審核的入河排污口與環境影響評價同步論證、同時審核。對可能影響防洪、通航、漁業、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核,應徵求有管理許可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的意見。入河排污口審核信息要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
五、監管執法
(一)履行治污主體責任。對2022年及以前已經存在的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要對照《臨夏州黃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和《臨夏州省級排查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制定具體“一口一策”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確整治措施、責任人、完成時限等。對經排查整治後確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要依法辦理、完善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核手續;對新設定的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要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覆、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核批覆、排污許可證,開展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建設,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依法落實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各項法定要求,建立健全監測、運維等相關管理台賬,並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路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並留存證據。
(二)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縣(市)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有效發揮在現有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中的主體作用,切實做好新審核設定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監督管理,強化工作協調、督導,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督促相關責任主體落實整治責任,指導有關部門健全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長效機制。按照工作要求將相關工作進展及成果及時報送州生態環境局,確保排污口監管工作落實到位。
(三)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責任。建立屬地政府負總責,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監管,水務、住建、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分工協作的排污口長效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核、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水務部門負責根據河道及岸線管理保護要求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大中型灌區排口排查整治;住建部門負責指導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公路(服務區)、港口、碼頭排污口排查整治;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小型灌區排口、水產養殖排污口、畜禽養殖排污口排查整治;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和消毒。要充分發揮河長製作用,強化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和監督管理。州、縣(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依法明確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開展監督性監測,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適當加大監測頻次。
(四)嚴格環境執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常態化現場核查,重點核查入河排污口整治和審批備案情況。州、縣(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定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通道等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確定責任主體,依法予以嚴厲查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監督管理。州生態環境局要會同州水務局等有關部門,緊盯目標任務,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健全長效機制,督促各縣(市)政府落實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責任,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組織對工作不力的地區進行通報。州直相關部門要結合工作職責積極配合,形成合力。
(二)及時調度通報。各縣(市)要按季度統計轄區內排污口審核備案情況。州生態環境局要定期開展調度,強化溝通協調,指導各縣(市)及時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各縣(市)定期報送整治進展情況。對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推進不力、污染問題突出的縣(市),採取預警、通報、約談等手段,督促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位。
(三)嚴格考核問責。省上將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作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省級黃河生態環境警示片拍攝的重要內容。逐步建立健全激勵問責機制,省州將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納入相關工作考核,對在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地方、部門和人員責任。
(四)建設信息平台。州生態環境局要依託甘肅省生態環境大數據平台,規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設定審核、日常監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動態管理台賬。加強與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信息平台的數據共享,實現互聯互通。各縣(市)要協調相關部門,建立入河排污口、受納水體、水文等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實施“一口一碼”管理,提升入河排污口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強化科技支撐。州直有關部門要深入開展入河排污口管理基礎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間分布及排放規律對受納水體水質的影響,識別輸入輸出回響關係,推動構建“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配合省上探索開展入河排污口相關科學研究工作,制定相應地方標準,支撐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要積極探索入河排污口分類整治模式,結合美麗河湖建設,將排查出的農業排口、規模以下養殖業排口等納入管理,研究符合養殖業特點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六)加強公眾監督。州、縣(市)要充分利用世界環境日等主題宣傳活動,加大對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力度,增強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要建立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眾舉報身邊的違法排污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台,依法公開並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

政策解讀

一、《實施方案》編制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環辦水體〔2022〕34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23〕2號)精神,建立健全我州入河排污口監管機制,加強和規範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結合我州實際,由州生態環境局牽頭組織起草了《臨夏州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徵求了各縣(市)人民政府及州住建、水務、農業農村、交通運輸、財政、衛健、科技等部門意見建議,修改完善後送州司法局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經州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後正式印發。
二、《實施方案》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共分總體要求、排查溯源、分類整治、審批管理、監管執法、保障措施六個部分。
第一部分總體要求。明確了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2023年底前,完成我州境內黃河幹流及一級支流(湟水河、洮河、大夏河等)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務;2024年底前,完成我州境內黃河二級支流(三岔河、廣通河、牛津河等)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務;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黃河流域臨夏段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務,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監管體系。
第二部分排查溯源。全面梳理總結了我州黃河流域臨夏段入河排污口監測、溯源工作,逐一明確了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了責任主體清單,切實做到了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確定全覆蓋,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規範化建設以及維護管理等後續各項監管工作。
第三部分分類整治。明確了整治要求,實施分類治理:一是依法取締一批;二是清理合併一批;三是規範整治一批,按照《臨夏州黃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和《臨夏州省級排查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州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第四部分審批管理。從加強規劃引領、嚴格規範審批、落實審核許可權、實施登記管理、明確審核時序等六個方面做了具體規定要求。
第五部分監管執法。從履行治污主體責任、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責任、嚴格環境執法等四個方面做了具體規定要求。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包括加強組織領導、及時調度通報、嚴格考核問責、建設信息平台、強化科技支撐、加強公眾監督等六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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