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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和規範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進一步紮實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全面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權責清晰、管理規範、監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長效管理機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為全省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奠定堅實基礎,為四川美麗河湖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二)工作原則
水陸統籌,以水定岸。統籌岸上和水裡,根據受納水體生態環境功能,確定入河排污口設定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實現“受納水體—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
明晰責任,嚴格監督。明確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落實地方人民政府屬地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水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
統一要求,差別管理。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排污口監督管理規定及技術規範,指導督促各地排查整治現有排污口,規範審批新增排污口,加強日常管理。地方結合實際制定方案,實行差別化管理。
突出重點,統籌實施。以縣(市、區)納入河湖長制管理的河流湖庫及其他不達標水體作為重點,統籌長江、赤水河流域排查成果,明確階段性目標任務,建立完善管理機制,全面規範管理入河排污口。
(三)目標任務
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啟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設工作。
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體系比較完備、技術體系較為科學的入河排污口設定及監督管理體系。
2024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建設,建立全省統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
二、開展排查溯源
(四)組織排污口排查。各市(州)人民政府承擔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體責任,制定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的監督管理。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求,組織開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類排污口的分布及數量、污水排放特徵及去向、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等信息,建立本行政區入河排污口名錄。排查範圍分為重點區域和一般區域。重點區域以各省級河長制河流幹流、重要支流的岸線為主,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向陸地延伸,形成網狀排查全覆蓋。重點區域以外的為一般區域,重點關注人口集中、工業聚集、排污問題相對突出、環境風險高、生態敏感脆弱區域。
(五)確定排污口責任主體。各地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逐一明確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對於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入河排污口,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係,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後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縣級或地市級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監測整治、規範化建設、維護管理等。
(六)同步監測研判排污狀況。按照“邊查邊測”原則,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質、水量、污染物種類。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排污許可相關要求,督促指導排污單位對本單位廢水開展自行監測,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對入河排污口開展自行監測。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開展監督監測,入河排污口監測必測指標為pH、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其他特徵污染物監測指標根據需要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監測、監督性監測或者線上監測數據等有效數據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監測數據。重點區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開展相關河段水質監測,準確掌握流域水環境突出問題及成因,推動實現精準治污。
三、實施分類整治
(七)明確入河排污口分類。根據《入河(海)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HJ1235—2021),將入河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種類型。此前按《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類規則(試行)》分類、命名的入河排污口應重新命名、編碼。醫療機構設定入河排污口的參照工業排污口中工礦企業排污口管理。
(八)明確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併一批、規範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一口一策”原則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為重點開展整治。整治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穩妥有序推進。對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排污口的整治,應做好統籌,避免損害民眾切身利益,確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業單位,可合理設定過渡期,指導幫助整治。各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通過對入河排污口進行取締、合併、規範,最終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單。取締、合併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響防洪排澇、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規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已按《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類規則(試行)》排查出的城鎮雨洪排口、農田退水口、溝渠、河港(涌)、排乾等,納入其他排口予以保留,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結合黑臭水體整治、消除劣Ⅴ類水體、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及流域環境綜合治理等統籌開展整治。
(九)依法取締一批。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定的入河排污口,由屬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採取責令拆除、關閉等措施予以取締。要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確保相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十)清理合併一批。對於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則上予以清理合併,污水依法規範接入污水收集管網。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各類開發區內企業現有入河排污口應清理合併,污水通過截污納管由園區或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外的工礦企業,原則上一個企業只保留一個工礦企業排污口,對於廠區較大或有多個廠區的,應儘可能清理合併排污口,清理合併後確有必要保留兩個及以上工礦企業排污口的,應告知屬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於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鼓勵各地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定統一的入河排污口。
(十一)規範整治一批。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利於明晰責任、維護管理、加強監督的要求,開展排污口規範化整治。對存在借道排污等情況的入河排污口,要組織清理違規接入排污管線的支管、支線,推動一個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單位分清各自責任,並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對存在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線,應有針對性地採取調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線走向、更新維護設施、設定必要的檢查井等措施進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設定應當符合相關規範要求並在明顯位置樹標立牌,便於現場監測和監督檢查。
四、嚴格監督管理
(十二)加強規劃引領。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規劃區劃,要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入河排污口設定的規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將入河排污口設定規定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嚴格審核把關,從源頭防止無序設定。
(十三)嚴格規範審批。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定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核,應徵求有管理許可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入河排污口審批信息要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
(十四)強化監督管理。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排污口類型、責任主體及部門職責等,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原則,統籌各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設定、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水利部門負責根據河道及岸線管理保護要求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場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公路(服務區)、港口、碼頭排污口排查整治;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區排口、水產養殖排污口、畜禽養殖排污口排查整治;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醫療機構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開展監測,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應適當加大監測頻次。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先行先試,將排查出的農業排口、城鎮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納入管理,研究符合種植業、養殖業特點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開展城鎮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對借道排污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嚴禁合併、封堵城鎮雨洪排口,防止影響汛期排水防澇安全。
(十五)嚴格環境執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定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確定責任主體,依法予以嚴厲查處。要督促指導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並留存證據。
(十六)建設信息平台。生態環境廳依託現有生態環境信息平台,建設全省統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設定審批、日常監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動態管理台賬。加強與“三線一單”、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信息平台的數據共享,實現互聯互通。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及時報送生態環境部相關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並納入國家生態環境綜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各市(州)要組織相關部門,建立排污單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納水體等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加強支撐保障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省河長制辦公室、省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發揮統籌協調、督促落實作用。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緊盯目標任務,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健全長效機制,督促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實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責任,及時跟進了解情況發現問題,生態環境廳對工作不力的地區進行通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監督管理,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督促相關責任主體落實整治責任,確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實到位。
(十八)嚴格考核問責。建立激勵問責機制,將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納入市(州)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並作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對在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依紀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地方、部門和人員責任。
(十九)加強公眾監督。加強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宣傳,引導公眾投身美麗河湖保護和建設,加大對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力度,增強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應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路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台,依法公開並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要建立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眾舉報身邊的違法排污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解讀
為加強和規範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進一步紮實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2022年7月15日,四川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門要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全面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權責清晰、管理規範、監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長效管理機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為全省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奠定堅實基礎,為四川美麗河湖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在目標任務方面,四川要在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啟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設工作;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體系比較完備、技術體系較為科學的入河排污口設定及監督管理體系;2024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建設,建立全省統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
《方案》明確,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承擔起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體責任,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求,摸清掌握各類排污口的分布及數量、污水排放特徵及去向、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等信息,建立本行政區入河排污口名錄。生態環境部門要負責開展監督監測,入河排污口監測必測指標為pH、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其他特徵污染物監測指標,根據需要增加,以便準確掌握流域水環境突出問題及成因,推動實現精準治污。
在排污口排查溯源後,各地要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併一批、規範整治一批”的要求,以截污治污為重點開展整治。同時,各地要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通過對入河排污口進行取締、合併、規範,最終形成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單。
值得關注的是,四川還將建立激勵問責機制,將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納入市(州)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並作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對在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依紀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地方、部門和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