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州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紅河州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紅河州人民政府同意,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0月19日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紅河州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19日
  • 發布單位: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入河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是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節點。為認真落實《雲南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雲環發〔2022〕27號),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州排污口監督管理,有序開展重點江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工作,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結合紅河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雲南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並深度融入新發展格局,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深化排污口設定管理改革,通過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定合理、管理規範的排污口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斷提升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守好生態高顏值,促進發展高質量,服務民生高品質,譜寫綠美雲南的紅河篇章。
  (二)目標任務。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異龍湖、南盤江流域所涉幹流及其一、二級支流排污口排查;2023年底前,完成我州南盤江流域和紅河流域、13縣市城市建成區及劣Ⅴ類水體排污口排查;推進南盤江、紅河幹流,曲江、瀘江幹流,異龍湖及其主要入湖河流,劣Ⅴ類水體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南盤江、紅河幹流,曲江、瀘江幹流,異龍湖及其主要入湖河流,劣Ⅴ類水體排污口整治。
  二、任務措施
  (一)全面組織排查。以人工現場排查為主,輔以無人機遙感、無人船等技術手段,對排查範圍內的排查對象進行全面調查,實現有口皆查,應查盡查。排查可採取人工拉網式全面排查方式,也可採取無人機遙感+人工排查方式。各縣市應在排查前精心組織,實行組長負責制,以鄉鎮級或村級河長管理段作為排查單元,成立現場排查小組,由現場排查小組組長負責完成排查任務。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數,掌握排污口的數量及其分布。結合《滇南中心城市“三海五河”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方案》《南盤江流域(紅河州段)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方案》工作開展的情況,總結前期工作的經驗和不足,全面開展紅河州入河排污口排查。
  牽頭單位:州生態環境局
  配合單位: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水利局
  責任縣市:各縣市人民政府
  (二)開展監測。按照“邊排查、邊監測”要求,通過開展排污口水質水量監測,分析掌握排污口污染排放狀況、特點及規律。結合排口周邊環境,初步判斷排口性質,了解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狀況,必要時加密監測。輔助排污口溯源和後續整治工作。入河排污口監測指標包括流量指標和水質指標,同時應記錄色嗅味等感觀描述。入河排污口水質監測要求參照《2021年雲南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方案》,其中,無責任主體的其他入河排污口水質監測指標主要有:PH、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石油類、動植物油、總氮、總磷等項目和特徵指標,也可根據水環境質量達標情況自行增加其他監測項目。鼓勵開展排污口與受納水體一體化監測。
  牽頭單位:州生態環境局
  責任縣市:各縣市人民政府
  (三)確定責任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逐一明確排污口類型和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在人工現場排查基礎上,同步開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基本查清污水來源,明確責任單位。通過現有資料核對、現場踏勘、監測數據輔助等手段,對能現場查清來源的單一性質排污口,現場進行溯源核定。對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排污口,查清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係,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後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所屬縣市或州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所屬縣市或州人民政府指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規範化建設、維護管理等。
  牽頭單位:州生態環境局
  配合單位: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
  州農業農村局、州水利局
  責任縣市:各縣市人民政府
  (四)實施分類整治
  1. 明確排污口分類。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種類型。其中,工業排污口包括工礦企業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農業排口包括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區排口、港口碼頭排污口、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排污口、城鎮生活污水散排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水質異常暗河入河口、溝汊(水渠、小溪)等水質異常水體入河口、城鎮雨污混流排口、無主的工礦企業排污口等。
  2. 明確整治要求。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併一批、規範整治一批”要求,由縣市人民政府制定整治實施方案,以截污治污為重點,實事求是、穩妥有序推進整治工作。對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排污口的整治,應做好統籌,避免損害民眾切身利益,確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業單位,可合理設定過渡期,指導幫助整治。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通過對排污口進行取締、合併、規範,最終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單。取締、合併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響防洪排澇、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規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排查出的入河溝渠及其他排口,由縣市人民政府結合黑臭水體整治、消除劣V類水體、農村環境及流域環境綜合治理等統籌開展整治。
  牽頭單位:州生態環境局
  配合單位: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水利局
  責任縣市:各縣市人民政府
  3.“依法取締一批”。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定的排污口,整改無望、無法取得主管部門批准的排污口,由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採取責令拆除、責令關閉等措施予以取締。要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確保有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和供水安全。排污口拆除、關閉包括入河口門的永久封堵、相應排污通道沿線接口的封堵、管線內殘液殘渣等殘留物的清理,以及其他安全隱患的消除。排污口拆除後,應採取土方回填、植被修復等方式恢復河道岸線原貌。
  牽頭單位:州生態環境局
  配合單位: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水利局
  責任縣市:各縣市人民政府
  4.“清理合併一批”。對城鎮或農村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則上予以清理合併,污水依法規範接入污水收集管網,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內企業現有排污口應儘可能清理合併,污水通過截污納管由園區或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外的工礦企業,原則上一個企業只保留一個工礦企業排污口,對廠區較大或有多個廠區的,應儘可能清理合併排污口,清理合併後確有必要保留兩個及以上排污口的,應將保留理由、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排放量等基本信息報送州生態環境局登記備案。對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鼓勵各地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定統一的排污口。
  牽頭單位:州生態環境局
  配合單位: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水利局
  責任縣市:各縣市人民政府
  5.“規範整治一批”。各縣市人民政府要進一步細化分類,有序開展排污口規範化整治。對排污單位排污口超標排放、超總量排放的,要通過改造污水處理設施、改進污水處理工藝或運行管理方式,提高水污染物的削減水平,實現穩定達標排放且符合總量控制要求。對存在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排污口,要組織清理違規接入排污管線的支管、支線,推動一個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單位分清各自責任,並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對存在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線,應有針對性地採取調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線走向、更新維護設施、設定必要的檢查井等措施進行整治。排污口設定應當符合有關規範要求並在明顯位置樹標立牌,便於現場監測和監督檢查。
  牽頭單位:州生態環境局
  配合單位: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水利局
  責任縣市:各縣市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規劃引領。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規劃區劃,要充分考慮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嚴格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將排污口設定規定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嚴格審核把關,從源頭防止無序設定。
  牽頭單位:州發展改革委
  配合單位: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生態環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水利局
  責任縣市:各縣市人民政府
  (二)嚴格規範審批。對排污口審批實行分類管理,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定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有納污能力的水功能區,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的,不應降低水功能區水質目標。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除國家、省級負責排污口設定審核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由州級審批建設項目的排污口以及位於縣市界緩衝區和存在縣市間爭議的排污口的設定審核,由州生態環境局負責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由縣級審批建設項目的排污口和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及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建設項目,需設定排污口的,由州生態環境局各分局負責實施。實行審核制的排污口應納入屬地環境監督管理體系,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審核信息。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排污口設定審核,應徵求有管理許可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牽頭單位:州生態環境局
  配合單位:州水利局
  責任縣市:各縣市人民政府
  (三)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排污口類型、責任主體及部門職責等,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有監督管理許可權的部門依法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開展監測,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區應適當加大監測頻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先行先試,將排查出的農業排口、城鎮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納入管理,研究符合種植業、養殖業特點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開展城鎮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對借道排污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嚴禁合併、封堵城鎮雨洪排口,防止影響汛期排水防澇安全。
  牽頭單位:州生態環境局
  配合單位: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水利局
  責任縣市:各縣市人民政府
  (四)嚴格環境執法。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定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確定責任主體,依法予以嚴厲查處。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立即向屬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並留存證據。
  牽頭單位:州生態環境局
  責任縣市:各縣市人民政府
  四、加強支撐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州生態環境局要會同州水利局、州農業農村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等有關部門,緊盯目標任務,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健全長效機制,督促各縣市人民政府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有關責任,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對工作不力的地區進行通報。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工作職責積極配合,將日常管理中發現的排污口及時通報生態環境部門,共同落實入河排污口整治責任。各縣市人民政府要落實排污口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監督管理,對照年度目標及任務,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強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實,確保完成年度各項目標任務,並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督促有關責任主體落實整治責任,確保改革工作落實到位。
  牽頭單位:州生態環境局
  配合單位: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水利局
  責任縣市:各縣市人民政府
  (二)嚴格考核問責。建立激勵問責機制,將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河湖長制以及黨政領導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等有關工作考核,對在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牽頭單位:州生態環境局
  配合單位: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水利局
  責任縣市:各縣市人民政府
  (三)強化支撐保障。科學運用各類遙感監測、無人機、無人船、管道機器人等實用技術裝備,開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強排污口監測能力建設,保障監測運行經費,在專用監測船舶、線上監測設施、應急處置設備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為動態調整最佳化排污口監管、客觀評價成效提供基礎信息。深入開展排污口管理基礎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間分布及排放規律對受納水體水質的影響,識別輸入輸出回響關係,推動構建“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健全排污單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納水體等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牽頭單位:州生態環境局
  配合單位:州財政局、州科技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水利局
  責任縣市:各縣市人民政府
  (四)倡導全民共治。加強排污口監管法律法規、政策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和宣傳普及力度,提高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倡導綠色發展、低碳生活。排污口責任主體要依法、及時、準確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路媒體等渠道公開排污口有關信息。生態環境等部門要通過當地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台,依法定期更新排污口審核、備案、監管等有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舉報熱線和網路平台作用,鼓勵公眾舉報身邊的違法排污行為,及時處理公眾舉報投訴。對取得較好整治效果的區域和案例進行宣傳推廣,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牽頭單位:州生態環境局
  配合單位:州司法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水利局
  責任縣市:各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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