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2022年6月2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黑龍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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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政辦規〔2022〕19號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6月21日

內容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實現省第十三次黨代會確定的建設“綠色龍江”目標,持續改善全省水生態環境質量,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我省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樹立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堅持問題導向,集中力量全面開展入河排污口(含江、河、湖、水庫等水體)排查整治工作,從源頭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為深入打好碧水保衛戰提供有力支撐,實現全省江河湖泊水質全面改善。
  (二)工作原則。
  水陸同治,以水定岸。統籌岸上和水裡、陸地和河湖,打通入河排污口這一關鍵連線點,倒逼陸域水污染源治理,實現河湖水體、入河排污口、陸域排污單位等全過程管理,全方位整治,全系統治理。
  部門協同,落實責任。堅持守水有責,明確行業責任、屬地責任、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各市(地)政府(行署)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承擔組織實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體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發改、工信、財政、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
  全面排查,分步實施。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求,組織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台賬,不留“死角”。排查階段,結合市(地)、縣(市、區)斷面監測,摸清入河排污口現狀和問題,為整治打基礎。溯源階段,摸清污水來源、確認責任主體。整治階段,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分類施治,精準治污。
  穩中求進,民生優先。堅持實事求是、穩紮穩打,把握整治工作時效,服務高質量發展。對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入河排污口做好統籌,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避免“一刀切”,避免損害民眾切身利益,確保整治工作穩妥有序推進。
  (三)工作目標。
  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7月15日前,完成疑難複雜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8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省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四)報送時限。
  各市(地)政府(行署)於2022年7月5日前報送排查結果和階段性溯源完成情況和清單、7月20日前報送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總體完成情況和清單、9月5日前報送整治工作完成情況。以上材料報送省生態環境廳並抄送有關省直部門。
  二、工作任務
  (一)全面開展排查。
  1.制定實施方案。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各市(地)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各市(地)結合本區域特點,制定排查整治實施方案,規範排查、溯源、整治程式,細化路線圖、時間表並組織實施。排查整治實施方案需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政府(行署)落實。以下均需各部門按職責協同推進,各市(地)政府(行署)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組織實施排查。各市(地)按照三級排查模式組織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摸清掌握各類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數量、污水排放特徵及去向、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等信息,對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編碼命名,拉條掛賬。
  3.開展排污監測。排查過程中,對分布於斷面超標水體、排水黑臭等排污口開展水質水量監測,確定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類型、濃度及排水量,輔助入河排污口溯源判定,並明確入河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
  (二)系統推進溯源。
  1.明確責任主體。各市(地)通過溯源,查清入河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係後,逐一明確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登記溯源結果,建立責任主體清單,並通過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各責任主體。原則上,入河排污口設定申請單位為責任主體,無明確設定申請單位的,由實際使用該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經溯源後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縣級或市級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
  2.開展排污口分類。各市(地)結合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所屬行業及排放特徵,將入河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和其他排口四類。污水混合排放的入河排污口,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污水種類、排放量等實際情況確定入河排污口分類,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進一步開展細化分類。
  (三)分類實施整治。
  1.明確整治要求。各市(地)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併一批、規範整治一批”要求,遵循“誰污染、誰治理”原則,推進責任主體落實整治任務。整治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級分類、穩妥推進。存在整治困難的,合理設定過渡期。整治工作可能影響堤防安全、防洪排澇安全的,應依法依規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對一個入河排污口接納多個排污單位污水的,必要時應明確每個排污單位整治要求。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或有水質改善需求的水功能區,優先開展入河排污口整治。鼓勵各市(地)制定更嚴格整治標準,問題簡單、可立行立改的入河排污口可在排查或溯源階段完成整治。
  2.依法取締一批。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定的排污口,應依法取締。
  3.清理合併一批。對於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則上予以清理合併,依法規範接入污水收集管網。對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現有入河排污口儘可能清理合併,污水經截污納管由園區或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後排放,並嚴格控制排放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濃度。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外的排污單位,原則上一個排污單位只保留一個排污口,對廠區較大或者多個廠區的,應儘可能清理合併排污口,清理合併後確有必要保留兩個及以上排污口的,應將保留理由、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排放量等基本信息報送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鼓勵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定統一的排污口。
  4.規範整治一批。經依法取締、清理、合併後,確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從設定合法性、建設規範性和排污合理性三方面明確需要整改的問題,進行分類整改。整改規範要堅持邊查邊規範,重點針對入河排污口建設不規範、布局錯亂、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推進責任主體採取調整入河排污口位置、更改排污管線走向、更新維護設施、設定必要檢查井等措施進行規範整治。
  (四)有序推進規範化建設。
  1.明確規範化建設要求。各市(地)在排查、監測、溯源、整治的基礎上,推動確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建設,通過設定監測點、標識牌和視頻監控系統以及建立檔案等方式,確保入河排污口看得見、查得準、有監控。
  2.分類推進規範化建設。各市(地)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牽頭制定規範化建設方案,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協助開展,有序推進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和其他排口規範化建設。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建立省政府組織協調、各市(地)政府(行署)抓落實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機制。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有關部門加強信息共享和工作銜接,共同推進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統籌推進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指導各市(地)結合本區域特點,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並按照時間節點有序推進。省直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嚴格按照“四個體系”要求推進工作,根據本部門職責分工督辦各市(地)推進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要落實排污口屬地管理責任,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切實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監督管理,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確保按照時間節點完成各項工作目標。
  (二)充分發揮河湖長製作用。
  充分發揮河湖長機制。健全一級帶一級、一級督一級的河湖管護責任鏈,確保每條河流、每個湖泊、每個水面都有人管、有人護。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納入河湖長制年度重點任務、掛圖作戰任務清單重點督辦事項和年度考核,切實發揮各級河湖長督導責任,確保排污口整治效果。
  (三)加強環境執法。
  入河排污口整治過程中,要以嚴厲打擊涉水環境問題為重點,倒逼陸域污染源治理,各市(地)全面開展涉水企業及其入河排污口專項執法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定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逃避監管借道排污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從嚴從重查處,督促整改到位,消除環境風險隱患。
  (四)嚴格考核問責。
  各級政府督查部門要強化督導和考核,各級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對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被動應付、不求實效、不實不細、瞞報漏報、進展遲緩、弄虛作假等突出問題的,要按不同情形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考核,嚴格督辦,做到排查無盲區、整治無死角、問題全部按期清零,對工作不力的地區實施預警、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移交問責。
  (五)加強公眾監督。
  各地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對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進行宣傳,強化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督促責任主體主動向社會公開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強化企業自律意識。各市(地)要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和渠道,充分鼓勵和發動民眾曝光違法排污行為,營造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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