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海岸線保護條例

《秦皇島市海岸線保護條例》旨在依法加強海岸線的管理、保護、修復和海岸線污染治理,通過法治手段解決海岸線保護的突出問題。

2021年11月18日,秦皇島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稱,《秦皇島市海岸線保護條例》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皇島市海岸線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日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展歷程

2021年8月18日秦皇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岸線保護,維護海岸線生態平衡和環境安全,防止無序開發和占用海岸線資源,防治海岸線污染,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海岸線,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的多年大潮平均高潮位時海陸分界的痕跡線及其兩側具有自然海岸形態特徵的區域。其保護範圍包括:
(一)平均大潮高潮線與低潮線之間的區域;
(二)平均大潮高潮線向陸一側砂質岸線不低於150米,其他岸線不低於50米的區域;
(三)與海岸線毗鄰的覆蓋海砂的區域。
海岸線向陸一側的保護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上述規定劃定,設立標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岸線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建立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的信息通報、案件移交和聯合執法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自然岸線總體保有率管控目標,確定各縣(區)自然岸線保有率目標任務,建立自然岸線保有率考核體系,確保自然岸線保有率不降低。
第四條 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全市海岸線的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海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開展全市海岸線的調查評價、常規監測、治理修復以及海岸線保護宣傳教育等各項工作。縣(區)海洋漁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海岸線的保護工作。市、縣(區)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海岸線保護動態監視監測和現場巡查,及時發現、制止、查處或者會同有關部門查處侵占、破壞和污染海岸線的行為。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建築退縮線制度,會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海岸線保護範圍內與自然資源、規劃相關的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海岸線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加強入海排污口監管,監控入海河流水質,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岸線造成的污染損害。
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財政、旅遊文廣、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公安、水務、農業農村、林業、行政審批、海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海岸線保護工作。
第五條 海岸線保護實施建築退縮線制度。本市涉及海岸線的各類保護利用和城市建設規劃均應當明確建築退縮線控制要求,臨海建築退平均大潮高潮線的距離不得低於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海岸線保護範圍。
海水浴場等遊客集中區域可以設定洗手間、更衣室、急救中心、救生員瞭望塔等必要設施,但必須控制數量、體積、面寬和與海域的距離,不得分割沙灘,形式、色彩要與海洋環境相協調,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海岸線保護實施分類保護制度。根據海岸線自然資源條件和開發程度,將海岸線劃分為嚴格保護岸線、限制開發岸線和最佳化利用岸線。上述岸線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生態保護紅線要求和本條例規定劃定,設立標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自然形態保持完好、生態功能與資源價值顯著的海岸線應當劃為嚴格保護岸線。嚴格保護岸線應當包括下列岸線:
(一)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包括河北昌黎黃金海岸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北戴河國家級海洋公園等範圍內的岸線;
(二)秦皇島海域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範圍內的岸線;
(三)具有特殊風貌保護價值的優質沙灘,包括金山嘴至戴河口、新開口至塔子口等範圍內的岸線;
(四)重要濱海候鳥栖息、遷徙地和濕地,包括石河河口、新河河口、七裏海、灤河河口等範圍內的岸線;
(五)典型地質地貌景觀和自然遺蹟,包括鴿子窩、金山嘴海蝕地貌等範圍內的岸線;
(六)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遺蹟和文物保護單位,包括老龍頭、秦皇求仙入海處等範圍內的岸線;
(七)其他自然形態保持良好、生態功能與資源價值顯著的岸線,包括山海關黃莊至鐵門關、湯河口至新河口、戴河口至洋河口、大蒲河口至新開口等範圍內的岸線;
(八)經市人民政府認定應當予以嚴格保護的岸線。
除國防安全需要外,嚴格保護岸線範圍內禁止進行損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的各類活動。
第八條 自然形態保持基本完整、生態功能與資源價值較好的海岸線應當劃為限制開發岸線。
限制開發岸線的利用應當堅持保護為主,兼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嚴格限制改變岸線和沙灘自然屬性以及影響海岸生態功能的開發利用活動,預留未來發展空間,嚴格海域和土地使用審批。
第九條 人工化程度較高、海岸防護與開發利用條件較好的海岸線應當劃為最佳化利用岸線,包括港口、修造船廠、各類碼頭、港口預留區等範圍內的岸線。
最佳化利用岸線應當集中布局確需占用海岸線的建設項目,嚴格控制占用規模,提高投資強度和利用效率,最佳化開發利用格局。
第十條 濱海旅遊項目開發應當符合海岸線分類保護的要求,嚴格保護海岸線範圍內的生態環境和景觀資源。
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海水浴場、海上垂釣以及其他海洋休閒娛樂區等公眾近海親海場所建設標準,規範海岸線利用秩序。
海岸線保護範圍內開展漁業養殖應當符合秦皇島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規範用地、用海管理。
第十一條 除經依法批准的治理工程、河口清淤以及港池、航道、錨地疏浚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採海砂。違反規定的,由海洋漁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禁止在沙灘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或者部分改變沙灘的自然屬性,包括修建建(構)築物、道路等;
(二)擅自圈占沙灘設定經營攤點或者從事其他活動;
(三)露天燒烤、燃放煙花爆竹等破壞沙灘環境衛生的活動;
(四)擅自拆除、損毀海岸線保護標識;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由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等主管部門依法處罰;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由海洋漁業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圍海填海管控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除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重大項目外,禁止圍海填海行為。違反規定的,由海洋漁業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該海域面積應當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十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海岸線保護範圍內,除軍事管理區、港口管理區以及其他特殊管理區等經依法批准封閉的區域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圈占、封閉海域、沙灘和道路等形式,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以及親近海洋活動。違反規定的,由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加強對向海岸線保護範圍內排污的監管。在嚴格保護岸線、限制開發岸線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內禁止新設入海排污口,上述範圍內已經建設的入海排污口,應當予以清理。最佳化利用岸線範圍內的入海排污口,應當依法備案,並嚴格執行海洋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和排污許可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標準要求。違反規定設定入海排污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關閉,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全市入海河流水質應當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年度考核目標要求。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加強對向入海河流排污的監管,強化信息共享和協作聯動機制,加大綜合整治和行政執法力度,禁止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定設定排污口或者超過排污標準向入海河流排放污染物。違反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洋污染物、廢棄物監測、收集、運輸以及處置機制,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港區作業活動和漁業養殖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防止對海岸線環境造成污染損害。違反規定的,由海洋漁業、海事和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海岸線保護範圍內,禁止傾倒、棄置、堆放、掩埋、焚燒各類垃圾和其他廢棄物。違反規定的,由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海事等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海岸線年度生態修復計畫,按照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和海岸線整治修復技術標準的要求,堅持尊重自然、維護生態、保留原貌的原則,科學合理開展沙灘整治修復、濕地修復、海堤生態化等生態建設。
整治修復工程應當減少對周邊海域生態環境的影響,並進行修復效果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海岸線進行修復和維護。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海岸線綜合整治修復多元化投資機制,加大地方財政投入,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洋災害監測、巡查、調查、處置機制,合理布局和建設沿海驗潮站、浮標監測站、生態監測站等海洋災害基礎監測設施,完善災害預警以及應急處置調度智慧型化決策平台建設,加強赤潮、綠潮、風暴潮、海浪等海洋災害的防治。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上溢油、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危險化學品泄漏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海岸線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接到投訴舉報及時受理並於五日內進行核實、答覆。
第二十一條 海洋漁業主管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單位的公職人員在海岸線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秦皇島市作為沿海城市,擁有162.7公里海岸線。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海岸線和近岸海域開發強度不斷加大,保護與開發的矛盾日益凸顯,出現了臨海開發占用海岸線,海岸景觀和生態功能遭到破壞,海洋環境污染,占用公眾親海空間等問題。針對此情況,秦皇島市制定了《秦皇島市海岸線保護條例》(簡稱“《條例》”),共22條。
《條例》規定,海岸線保護實施建築退縮線制度。秦皇島市涉及海岸線的各類保護利用和城市建設規劃均應當明確建築退縮線控制要求,臨海建築退平均大潮高潮線的距離不得低於規定的海岸線保護範圍。根據秦皇島市海岸線自然資源條件和開發程度,建立海岸線分類保護制度,將海岸線劃分為嚴格保護岸線、限制開發岸線和最佳化利用岸線,並提出了分類管護的要求。明確除國防安全需要外,嚴格保護岸線範圍內禁止進行損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的各類活動。
《條例》規定,除經依法批准的治理工程、河口清淤以及港池、航道、錨地疏浚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採海砂;禁止在沙灘上從事修建建(構)築物、道路等擅自改變或者部分改變沙灘自然屬性的行為;除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重大項目外,禁止圍海填海行為;除軍事管理區、港口管理區以及其他特殊管理區等經依法批准封閉的區域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圈占、封閉海域、沙灘和道路等形式,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以及親近海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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