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休閒船艇管理規定

《秦皇島市休閒船艇管理規定》是秦皇島市人民政府2022年公布施行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皇島市休閒船艇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22年
  • 發布單位:秦皇島市人民政府
秦皇島市休閒船艇管理規定
(2022年7月6日秦皇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休閒船艇管理,促進休閒旅遊健康發展,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海域內,使用遊艇、體育運動船艇、海上遊樂設施等船艇從事遊覽觀光、體育運動、休閒娛樂等水上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休閒船艇管理堅持安全有序、屬地管理、綠色節能、科學發展的原則,促進海域通航環境持續改善,實現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休閒船艇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休閒船艇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保障休閒船艇管理所需的人員和裝備等經費投入。
本規定所稱縣、區包括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戴河新區。
第五條 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及其各城市區直屬機構和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為海洋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及轄區休閒船艇靠泊管理和水路客運經營活動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負責轄區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體育運動類船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前審查、體育運動船艇的管理、體育運動從業者的技術培訓和體育運動船艇訓練、比賽期間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景區內海上遊樂設施旅遊經營活動管理,對參與休閒船艇旅遊活動的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海防管理部門負責休閒船艇和人員信息登記備案、治安檢查、管理以及海(島嶼)岸線以內公安機關管轄的違法犯罪行為查處工作。
行政審批部門負責體育運動類船艇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培訓學校的登記工作。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場監管、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休閒船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休閒船艇所有人、從業經營人加入相關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根據行業發展要求,開展服務質量考核、統計分析、提供信息諮詢等活動,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七條 休閒船艇應當遵循綠色節能理念,鼓勵使用新型清潔能源動力船艇。
敞開式、IV類和V類遊艇、體育運動船艇推進器總功率原則上不得超過75千瓦。
第二章 統籌管理
第八條 海洋漁業、海事、體育、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本市休閒船艇分布狀況報告,引導行業有序發展。
第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轄區旅遊資源、岸線資源、陸域交通狀況、通航條件、碼頭安全條件等,組織同級海洋漁業、海事、體育、旅遊等主管部門開展轄區休閒船艇容量綜合評估,合理布局。
第十條 休閒船艇的所有人或者從業經營人使用岸線,應當徵求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部門的意見。
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符合用海要求的休閒船艇使用岸線名錄進行公布。
第十一條 遊艇的航行範圍應當符合《遊艇安全管理規定》,體育運動船艇、海上遊樂設施的活動水域應當符合安全要求,由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部門商同級海洋漁業、海事、體育、旅遊等部門確定,並對外公布。
休閒船艇航行水域涉及交通功能區域規劃和交通資源利用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徵求海事管理機構意見,並遵守《秦皇島市海水浴場管理條例》《秦皇島市海岸線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
休閒船艇從業經營人應當對活動水域進行安全評估。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使用體育運動船艇開展技術培訓,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相關協會、培訓學校的設立審查條件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使用海上遊樂設施從事旅遊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制定應急預案,並對可能存在的風險明確告示。
第十四條 遊艇、體育運動船艇改變原有屬性,從事水路客運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營運船舶的管理規定辦理船舶登記、船舶檢驗和船舶營運許可、備案等手續。
第十五條 使用體育運動船艇、海上遊樂設施從事經營性休閒活動的,應當向體育、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屬地相關管理部門提交船艇信息、擬停靠的碼頭(停泊點)、安全警示標識以及標識設定信息等材料。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經營條件符合性核查,定期發布全市從事休閒船艇活動的從業經營人及其符合經營條件的休閒船艇名錄。
第十六條 體育運動船艇、海上遊樂設施從業經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救生人員;
(二)對休閒船艇裝備進行維護和保養,開航前應當進行船、機、電設備安全檢查,確保適航;
(三)航行水域距岸最遠不得超過5海里;
(四)晚上八時至次日六時不得出海航行;
(五)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對從業經營人、船艇信息、檢驗信息、安全須知等內容進行公示;
(六)針對休閒船艇特性、轄區通航環境限制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對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對必要的安全防範、應急措施和安全救生知識進行演示說明;
(七)配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應急救援船舶,並定期組織事故應急演練,應急救援船舶應當在船身顯著位置標明用途,不得從事應急救援以外的活動;
(八)按照有關規定購買相關責任保險。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休閒船艇的所有人或者從業經營人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當建立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管理台賬以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控等制度,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配合相關管理部門開展安全檢查。
第十八條 遊艇應當符合《遊艇安全管理規定》、海事管理機構登記條件和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檢驗要求;體育運動船艇、海上遊樂設施等船艇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具備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適航證書檔案,配套場地、設施等應當符合安全標準。
第十九條 休閒船艇出航期間,應當按照規定隨船攜帶船舶證書或者船艇出廠合格證明、適航證書等檔案,船員應當攜帶技術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 休閒船艇的所有人或者從業經營人應當按照檢驗要求或者行業標準,配備符合要求的救生、消防、通訊、軌跡定位等應急設備;沒有相關配備要求或者標準的,應當落實有關安全措施。
遊艇應當配備具有自動識別功能的設施設備和符合要求的VHF設備。自動識別功能保持開啟,VHF設備保持連續守聽,並聽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指揮。
第二十一條 休閒船艇航行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軍事管制要求和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禁限航要求;
(二)符合主機功率限制要求,採用安全航速航行;
(三)在限定的水域範圍內活動,不得隨意改變航線,不得超航區航行;
(四)不得在船舶證書載明禁航期、限制區以及風力、浪高達技術限制條件航行;
(五)不得在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碼頭、岸線安排人員上下;
(六)不得超過核定乘員航行;
(七)未經批准的,不得拖曳空中或者水面設施;
(八)出港前對乘員進行安全教育,並指導乘員規範穿著救生衣;
(九)嚴禁操作人員酒後駕駛或者疲勞駕駛;
(十)其他航行安全規定。
第二十二條 休閒船艇停靠、上下遊客的碼頭應當符合《秦皇島市遊船遊艇碼頭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遊艇專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公布。
休閒船艇從業經營人使用非自有碼頭或者浮動設施的,需要與碼頭或者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休閒船艇不得在主航道、錨地、禁航區、安全作業區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內停泊。
在航行中確需臨時停泊的,應當在不妨礙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業的水域停泊。
第二十四條 休閒船艇的所有人或者從業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定,在辦理主管部門行業手續後,將有關船舶和人員信息報公安海防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公安海防管理部門應當與海洋漁業、海事、體育、旅遊等主管部門建立船舶和人員登記備案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五條 遊艇、體育運動船艇在本市海域內活動,應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向預計駛離或者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或者體育主管部門報告,並向公安海防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嚴禁使用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三無”船舶開展休閒船艇經營活動以及任何水上航行、停泊、作業。
第二十七條 休閒船艇的所有人或者從業經營人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傳染性疾病防控政策,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條 遊艇、體育運動船艇的所有人或者從業經營人應當遵守有關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航行過程中產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等污染物,應當按規定分類儲存保管,留存相應的記錄與單證,到岸後交由有資質單位接收、轉運和處置,不得向水域排放。
海上遊樂設施的從業經營人,應當及時清理經營區域內沙灘和水體內的垃圾,保持沙灘和水體清潔。
第二十九條 遊艇加裝燃油應當符合國家和河北省規定標準,並遵守《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若干規定》《秦皇島市船舶大氣污染防治暫行辦法(2021修正)》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休閒船艇遇險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其所有人、操作人員以及其他乘員應當先行自救並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休閒船艇發生海上險情構成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的,相關主管部門應開展事故調查,休閒船艇的所有人、操作人員應當配合事故調查。
第三十一條 海洋漁業、海事、體育、旅遊、公安海防等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聯合開展執法檢查。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固定證據並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使用遊艇擅自從事水路客運經營的,由海洋漁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在沙灘、碼頭等區域停靠的,由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公安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體育運動船艇、海上遊樂設施從業經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相關義務的,由體育主管部門、旅遊主管部門、屬地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非法改裝建造、來源不清、不具備出廠合格證明或適航證書檔案的五米以下活動船艇或者使用“三無”船舶從事非法活動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清理、取締“三無”船舶規定進行認定並依法處置。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遊艇是指僅限於遊艇所有人自身用於遊覽觀光、休閒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
體育運動船艇是指使用帆船帆板、漿板、賽艇、皮划艇、衝浪板、摩托艇、衝浪艇等從事體育運動的船艇。
海上遊樂設施是指緊鄰海岸線周邊活動,承載遊客進行旅遊娛樂體驗的載體,包括手搖船、腳踏船、水上腳踏車、碰碰船等。
第三十九條 船舶所有人自用的各類出海裝置、外地來秦休閒船艇以及內河水域休閒船艇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屬地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部門依照本規定,具體實施景區外海上遊樂設施管理,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市級層面有關協調工作。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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