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條例

寧德市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條例

寧德市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條例於2019年11月27日寧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寧德市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布日期: 2020/3/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福建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三都澳海域環境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三都澳海域內從事養殖、航行、勘探、開發、旅遊、科學研究、船舶修造與拆解以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毗鄰三都澳海域的陸域內從事影響海域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陸海統籌、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部門依法監管和海上聯合執法相結合的管理機制。
第五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將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建立和實施海域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與評價制度,嚴格控制各類污染物排放,開展生態保護與修復,加強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實現三都澳近岸海域水質達到國家和省考核標準。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做好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相關工作,並指導村(居)委會配合做好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生態建設、海洋污染防治等海洋環境保護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建立穩定的財政資金投入機制。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所轄區域內三都澳海域污染和陸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定期統一發布生態水環境質量信息。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範圍內漁業生產活動和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產生的海洋環境污染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海事、港口、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水利、公安、海警、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鼓勵海洋環境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套用,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保護海洋環境的公益性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海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增強社會公眾海洋環境保護意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三都澳海域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損害三都澳海域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因海域環境污染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三都澳海域內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章 海域污染防治
第十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綜合分析海洋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編制海水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劃定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養殖區,並根據實際需要設定界標。
嚴禁在禁止養殖區,以及軍事管理區、航道、錨地範圍內從事海水養殖活動。
在養殖區和限制養殖區內應當依法持證從事海水養殖活動。
第十一條 在三都澳海域從事海水養殖生產,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發展生態健康養殖,合理投餌、施肥,推廣使用人工配合飼料,逐步減少冰鮮雜魚等直接投餵。養殖用藥應當符合國家漁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第十二條 三都澳海域養殖單位和個人對海水養殖、捕撈過程中產生的病死魚、飼料袋等垃圾應當集中收集,運至陸地場所作無害化處理、循環再利用或者其他環保措施處置,禁止將生產、生活垃圾直排入海。
第十三條 三都澳海域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漁排養殖管理房化糞池進行改造,建設生態淨化池,實現養殖生活污水達標排放。
三都澳海域近岸從事海水池塘和工廠化養殖生產的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建設生態淨化池或人工濕地等尾水處理設施,養殖尾水經處理後達標排放。
第十四條 海水養殖設施禁止使用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的泡沫製品、塑膠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環境保護要求的建造材料。本條例公布前使用泡沫製品、塑膠瓶等作為海水養殖設施的,應當在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限內予以清除並改造升級。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養殖單位和個人改造升級養殖設施提供指導和服務,對使用可回收再利用的環保型海水養殖設施實行政策扶持。
第十五條 在三都澳海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不得向三都澳海域排放船舶垃圾、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等污染物;對不符合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應當排入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設施或者委託具備接收資質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
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三都澳海域港口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
第十六條 在三都澳海域從事港口經營、修造或者拆解船舶的企業,應當建設相適應的污染物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購買相應服務妥善處理污染物,不得向三都澳海域和毗鄰三都澳海域的陸域內的河道、溪流排放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污水和傾倒廢棄物。
禁止採取沖灘方式進行船舶拆解作業。
第十七條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長效的垃圾收集、中轉、處置機制,組建海上環衛隊伍或通過第三方購買服務,對三都澳海域開展常態化保潔,清理海漂垃圾。
第十八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濱海濕地、紅樹林、淤泥質海岸、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典型性海洋生態系統,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
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依法申請批准。發現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危害的,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避免危害的發生或者減輕、消除危害。
第十九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特點,實施海洋生態環境建設和修復工作:
(一)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
(二)種植紅樹林和恢復濕地;
(三)漁業增殖放流;
(四)其他建設和治理修復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毀壞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紅樹林、濱海濕地和海岸自然現狀。
第二十條 三都澳海域內的圍海、填海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
嚴格控制三都澳海域的采砂活動。確需在海上採挖海砂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造成海域生態環境破壞的,應當承擔整治和恢復責任。
第三章 陸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條件具備時,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海底工程設施的有關情況,規劃設定三都澳海域陸源污染物深海排污口,實行澳外離岸排放。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三都澳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工作機制,組織生態環境、海洋與漁業等部門對非法設定和設定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進行清理。
第二十二條 毗鄰三都澳海域的陸域內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所排放的污染物做到達標排放,實施線上動態監測,依法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及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實施化肥農藥減量化行動,減少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條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建設,保證其正常運行。向三都澳海域排放的城鎮集中式生活污水不得低於國家和地方要求的排放標準。
毗鄰三都澳海域的工業小區、賓館、飯店、旅遊場所產生的污水,其所在區域未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應當自行設定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達標排放。
第二十五條 禁止擅自在三都澳近岸海域、岸灘傾倒、堆放、棄置和處理廢棄物。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編制本行政區域有關三都澳海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陸聯動、部門協作的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定期組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海洋與漁業、海事、港口、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協調解決海域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八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信息管理平台和海域環境監測體系,將沿岸入海排污、海水養殖等影響海域環境活動的狀況和基本信息,以及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形成的海域環境監測、監視等資料,納入信息管理平台,實現所轄範圍內資源共享及海域生態環境狀況的預報、預警和管控。按照規定定期發布相關三都澳海域環境質量公報或者專項通報。
第二十九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三都澳海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相應應急物資和應急設施。
第三十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三都澳海域日常海上巡查和執法檢查制度,組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海洋與漁業、海事、港口、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海警部門在海上進行巡查和聯合執法檢查,建立巡查檔案,依法採取有效措施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職能部門應當建立接受公眾舉報、反映情況的信息渠道,並向社會公告,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破壞、污染三都澳海域環境行為的檢舉,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三都澳海域禁止養殖區範圍內從事海水養殖活動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養殖設施,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航道的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合法證件或者超越合法證件許可範圍擅自在三都澳海域養殖區和限制養殖區從事養殖生產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補辦相關證件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妨礙航運、行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違法使用泡沫製品、塑膠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環境保護要求材料建造海水養殖設施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和採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的三都澳海域和毗鄰三都澳海域的陸域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寧德市環三都澳區域發展規劃》所確定的海域和陸域範圍。所稱的有關縣(市、區)是指:蕉城區、福安市、霞浦縣。所稱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指:蕉城區三都鎮、飛鸞鎮、城南鎮、蕉南街道、蕉北街道、金涵鄉、漳灣鎮、七都鎮、八都鎮;福安市下白石鎮、甘棠鎮、賽岐鎮、灣塢鄉、溪尾鎮;霞浦縣鹽田鄉、沙江鎮、溪南鎮、長春鎮、下滸鎮、北壁鄉。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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