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意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指以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企業)因其污染環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害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是提升突發環境事件防範和處置能力、加強企業自身環境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實施方案》,創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強環境風險管控,推動企業守法自律、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經研究,決定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目標任務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環境高風險領域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到2020年,在全省構建保障齊全、運行良好的污染責任保險市場機制,有效防範環境風險,降低環境污染損害,促進環境質量改善。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引導。各級政府要加強政策引導,創新環境安全治理方式,促進企業和保險公司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環境風險防範和環境應急設施的建設和完善上。
2.堅持應保盡保。排污企業應當按照責任限額規定及時、足額投保。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排污企業是否及時、足額投保,依法依規採取監管或者激勵措施。
3.堅持源頭預防。排污企業、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機構應當將環境風險防範放在重要位置,定期開展“環保體檢”,排污企業應當及時整改環境安全隱患。
4.堅持及時理賠。排污企業污染環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害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契約約定,及時向第三者支付保險賠償金,保障第三者得到合理賠償。
二、投保企業
在以下企業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一)重金屬污染行業:從事銅、鉛鋅、鎳鈷、錫、銻冶煉,鉛蓄電池極板製造、組裝,皮革鞣製加工,電鍍,使用含汞催化劑生產氯乙烯、氯鹼、乙醛、聚氨酯等生產活動的企業;
(二)危險廢物污染行業: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產生量或本年度預計量在10噸及以上的企業,從事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三)使用尾礦庫,且環境風險等級根據環保部《尾礦庫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導則(試行)》評估結果為較大及以上的企業;
(四)其他環境高風險行業:石油加工業、管道(石油、天然氣)運輸業、化學藥品原料藥製造業、合成革行業、擁有Ⅲ類以上移動輻射源的企業;
(五)曾經發生《福建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
(六)國務院規定或者國務院授權環保部門會同保險監管機構規定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其他情形。
鼓勵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排污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
三、投保程式
(一)協商確定責任限額和保費
保險方應當為投保企業如實、完整地說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內容,與企業協商確定保額和費率。排污企業和保險方簽訂的保險契約約定的責任限額,不得低於國家依法確定的最低責任限額,在國家出台最低責任限額之前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保額。環境污染責任險的保險費率由保險方綜合考慮企業所屬行業特徵、規模大小、周邊環境敏感性、企業自身環境風險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適用的具體費率。保險雙方在確定保費、保額等事項後,簽署保險契約。保險契約中應明確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責任限額、保費、賠償或者給付辦法等內容。
(二)定期開展“環保體檢”
投保後,保險方和投保企業應共同委託專業機構,從投保第1年開始開展每年不少於1次的“環保體檢”,主要包含環境風險管理與指導、提出環保整改事項等工作。專業機構應及時將“環保體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書面形式告知保險方和投保企業。投保企業應對“環保體檢”中發現的問題積極進行整改。保險雙方就投保期間環境風險管理的服務範圍、服務頻次、工作內容和要求在保險契約中進行約定,對各方的環境風險管理責任予以明確。
(三)辦理續保手續
企業投保期滿應當及時續保(關停企業除外)。投保期間按照規定做好環境污染防範,且未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續保時保險方應當降低其保險費率。對未按照規定做好環境污染防範,或投保期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續保時保險方應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環境污染事件,或者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保險方可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保險方可根據本年“環保體檢”的結論,提高或降低次年續保契約約定的責任限額。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和責任限額由保險雙方以契約形式通過協商確定。
(四)及時進行理賠
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後,投保企業應當及時通知保險方,保險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和法律規定,及時履行賠償義務。保險方對投保企業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契約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保險方會同投保企業委託由環保部公布的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推薦機構或者委託專家團隊,就第三者損害出具相關鑑定評估意見,作為保險理賠的參考依據,鑑定評估費用雙方協商共擔。已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侵權民事訴訟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可以直接作為理賠依據。
(五)依法處理爭議
投保企業與保險方就保險契約、保險事故認定、保險索賠和賠付等問題發生爭議時,按照契約約定協商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保險賠償
(一)賠償範圍
1.投保企業因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環境,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2.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投保企業和政府有關部門為避免或者減少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生態環境損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應急處置費用、清理污染物費用。
3.投保企業因發生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4.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管機構確定的其他賠償範圍。
(二)除外責任
1.完全屬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投保企業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污染環境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損害。
2.環境安全隱患未整改直接導致的損害。
3.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管機構確定的可以除外責任的其他情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及時解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推動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取得實效。省環保廳會同福建保監局加強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組織指導,督促納入保險範圍的排污企業主動投保,引導保險公司、保險經紀機構積極參與環境風險管理,提升保險服務水平;指導保險行業協會建立投保及理賠程式、制定契約範本、建立專家庫、開展企業污染責任險培訓;指導保險方加快定損和理賠進度,及時賠償污染受害者,降低損害程度。
(二)強化政策扶持。各級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安排環保專項資金時,對投保企業污染防治項目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安排;將排污企業投保情況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相掛鈎,納入銀行與環保共享信息查詢平台。各級銀監部門應加強對轄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視窗的指導工作。各級稅務部門對投保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予以稅前扣除。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環保體檢”技術服務和鑑定價格的指導。
(三)配套技術支撐。省保險行業協會應發揮風險管理專業優勢,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專家庫,提供“環保體檢”技術服務。各級保險行業協會應會同環保部門開展環境風險管理培訓工作。鼓勵省內環保科研院所、司法鑑定機構等單位開展環境污染事故損害鑑定工作。鼓勵保險經紀人作為企業利益代表(保險顧問)參與協商確定保險條件,維護投保人利益。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