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保護補償條例

生態保護補償條例

《生態保護補償條例》(國令第779號)共6章33條,是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加強和規範生態保護補償,調動各方參與生態保護積極性,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制定的條例。

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將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保護補償的規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綜合性、基礎性行政法規形式予以鞏固和拓展,確立了生態保護補償基本制度規則,以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2024年4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生態保護補償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態保護補償條例
  • 外文名:Ecological Protection Compensation Regulations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6日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令第779號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主要內容,出台背景,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79號
《生態保護補償條例》已經2024年2月23日國務院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 
2024年4月6日 

條例全文

生態保護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加強和規範生態保護補償,調動各方參與生態保護積極性,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開展生態保護補償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生態保護補償,是指通過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機制,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的激勵性制度安排。生態保護補償可以採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多種補償方式。
前款所稱單位和個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其他應當獲得補償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生態保護補償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堅持激勵與約束並重,堅持統籌協同推進,堅持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構建穩定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投入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過多種方式拓寬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渠道。
第五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的相關機制,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第七條 對在生態保護補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財政縱向補償
第八條 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依法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
第九條 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中央財政按照下列分類實施補償(以下稱分類補償):
(一)森林;
(二)草原;
(三)濕地;
(四)荒漠;
(五)海洋;
(六)水流;
(七)耕地;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水生生物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等其他重要生態環境要素。
前款規定的補償的具體範圍、補償方式應當統籌考慮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生態保護成效等因素分類確定,並連同補償資金的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事項依法向社會公布。中央財政分類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分領域制定。
第十條 在中央財政分類補償的基礎上,按照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分類補償制度,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補償力度。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要求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實施分類補償或者由地方財政出資實施分類補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落實資金。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安排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結合財力狀況逐步增加轉移支付規模。根據生態效益外溢性、生態功能重要性、生態環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點,在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中實施差異化補償,加大對生態保護紅線覆蓋比例較高地區支持力度。
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管理辦法,明確轉移支付的範圍和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方式。
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對開展自然保護地保護的單位和個人分類分級予以補償,根據自然保護地類型、級別、規模和管護成效等合理確定轉移支付規模。
第十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獲得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及時補償給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由地方人民政府統籌使用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應當優先用於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等。
生態保護地區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穩步推進不同渠道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統籌使用,提高生態保護整體效益。
第三章 地區間橫向補償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指導、推動生態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
根據生態保護實際需要,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協調下級人民政府之間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
第十五條 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針對下列區域開展:
(一)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所在區域;
(二)重要生態環境要素所在區域以及其他生態功能重要區域;
(三)重大引調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線保護區;
(四)其他按照協定開展生態保護補償的區域。
第十六條 對在生態功能特別重要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跨自治州、設區的市重點區域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的,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可以給予引導支持。
對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取得顯著成效的,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可以在規劃、資金、項目安排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第十七條 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簽訂書面協定(以下稱補償協定),明確下列事項:
(一)補償的具體範圍;
(二)生態保護預期目標及其監測、評判指標;
(三)生態保護地區的生態保護責任;
(四)補償方式以及落實補償的相關安排;
(五)協定期限;
(六)違反協定的處理;
(七)其他事項。
確定補償協定的內容,應當綜合考慮生態保護現狀、生態保護成本、生態保護成效以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
生態保護地區獲得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應當用於本地區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等。需要直接補償給單位和個人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補償,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十八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履行所簽訂的補償協定。生態保護地區應當按照協定落實生態保護措施,生態受益地區應當按照約定積極主動履行補償責任。
因補償協定履行產生爭議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必要時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決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執行。
第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補償協定期限屆滿後,根據實際需要續簽補償協定,續簽補償協定時可以對有關事項重新協商。
第四章 市場機制補償
第二十條 國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生態保護補償中的作用,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市場化發展,拓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模式。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企業、公益組織社會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場規則,通過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權、排污權、用水權、碳匯權益等交易機制,推動交易市場建設,完善交易規則。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支持生態保護與生態產業發展有機融合,在保障生態效益前提下,採取多種方式發展生態產業,推動生態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提高生態產品價值。
發展生態產業應當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居民參與方式,建立持續性惠益分享機制,促進生態保護主體利益得到有效補償。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加快培育生態產品市場經營開發主體,充分發揮其在整合生態資源、統籌實施生態保護、提供專業技術支撐、推進生態產品供需對接等方面的優勢和作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建立市場化運作的生態保護補償基金,依法有序參與生態保護補償。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下達和核撥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補償資金落實到位。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資金用途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實施生態保護補償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完善生態保護責任落實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二十六條 國家推進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完善生態保護補償監測支撐體系,建立生態保護補償統計體系,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標準體系,為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十七條 國家完善與生態保護補償相配套的財政、金融等政策措施,發揮財政稅收政策調節功能,完善綠色金融體系。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推進綠色產品市場建設,實施政府綠色採購政策,建立綠色採購引導機制。
第二十九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生態保護補償政策和實施效果的宣傳,為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三十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公開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審計機關對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緩撥、減撥、停撥或者追回生態保護補償資金。
以虛假手段騙取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由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保護補償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主要內容

制定出台條例是鞏固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成果的現實需要;是破解生態補償領域難點堵點,提升法治化水平的迫切需要;是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實現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
國家發改委推動形成以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化補償為主體的框架體系,全力推動構建生態受益主體和保護主體的良性互動關係,為實現良好生態環境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貢獻中國智慧。
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將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保護補償的規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綜合性、基礎性行政法規形式予以鞏固和拓展,確立了生態保護補償基本制度規則,以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條例》共6章33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生態保護補償的內涵。生態保護補償是指通過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機制,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的激勵性制度安排。
二是明確工作原則、健全工作機制。生態保護補償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堅持激勵與約束並重,堅持統籌協同推進,堅持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三是規範財政縱向補償。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以及在生態功能重要區域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補償資金及時補償給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由地方政府統籌使用的資金,應當優先用於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等。
四是完善地區間橫向補償。鼓勵、指導、推動生態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對在生態功能特別重要區域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的,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可以給予引導支持;對補償機制建設取得顯著成效的,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可以在規劃、資金、項目安排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五是鼓勵推進市場機制補償。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鼓勵社會力量以及地方政府按照市場規則,通過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建立市場化運作的生態保護補償基金,依法有序參與生態保護補償。
六是強化保障和監督管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下達和核撥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對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緩撥、減撥、停撥或者追回資金。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情況應當依法及時公開,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由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出台背景

問:請簡要介紹《條例》的出台背景。
答: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將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製作為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舉措,統籌謀劃、全面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及相關領域改革,生態保護補償工作加速推進。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202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目前,中國基本建成世界上覆蓋範圍最廣、受益人口最多、投入力度最大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覆蓋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生態環境要素,跨地區跨流域生態保護補償試點取得明顯進展,為鞏固生態文明建設成果、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推動區域協調可持續發展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國生態保護補償工作在取得顯著成效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比如補償覆蓋範圍有限,重點不夠突出,獎懲力度偏弱,相關主體協調難度大等。從制度層面看,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制度規範散見於一些檔案和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內容不夠系統全面,亟需制定一部基礎性、綜合性行政法規,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向國務院報送了送審稿。法務部徵求了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學術機構、協會、律師事務所、企業等的意見,赴實地進行專題調研,就重點問題與有關方面多次溝通協調,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共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條例》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當前存在的問題,完善制度措施,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保護補償的決策部署,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行政法規形式固定下來。二是把握好《條例》作為生態保護補償基礎性、綜合性行政法規的定位,重在確立生態保護補償基本制度規則,同時做好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三是堅持統籌協同推進,相關制度設計既立足當前實際,保持現有政策制度的連續性、穩定性,又為今後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繼續探索創新留出必要制度空間。
問:生態保護補償的含義是什麼?生態保護補償的方式有哪些?
答:《條例》明確規定,生態保護補償是指通過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機制,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的激勵性制度安排。生態保護補償可以採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多種補償方式。
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答:《條例》明確規定,生態保護補償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堅持激勵與約束並重,堅持統籌協同推進,堅持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
問:關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生態保護補償工作中的職責,《條例》做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構建穩定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投入機制。二是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的相關機制,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問:在規範財政縱向補償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依法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二是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中央財政按照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分類實施補償;補償的具體範圍、補償方式應當統籌考慮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生態保護成效等因素分類確定,並連同補償資金的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事項依法向社會公布。三是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分類補償制度,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補償力度。四是中央財政安排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結合財力狀況逐步增加轉移支付規模;根據生態效益外溢性、生態功能重要性、生態環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點,在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中實施差異化補償,加大對生態保護紅線覆蓋比例較高地區支持力度。五是國家建立健全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對開展自然保護地保護的單位和個人分類分級予以補償,根據自然保護地類型、級別、規模和管護成效等合理確定轉移支付規模。六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獲得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及時補償給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由地方人民政府統籌使用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應當優先用於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穩步推進不同渠道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統籌使用。
問:在完善地區間橫向補償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國家鼓勵、指導、推動生態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協調下級人民政府之間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二是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針對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所在區域,重要生態環境要素所在區域以及其他生態功能重要區域,重大引調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線保護區等區域開展。三是對在生態功能特別重要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跨自治州、設區的市重點區域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的,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可以給予引導支持;對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取得顯著成效的,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可以在規劃、資金、項目安排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四是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簽訂書面協定並嚴格履行。
問:在推進市場機制補償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國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生態保護補償中的作用,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市場化發展,拓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模式;鼓勵企業、公益組織等社會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場規則,通過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二是國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權、排污權、用水權、碳匯權益等交易機制,推動交易市場建設,完善交易規則。三是國家鼓勵、支持生態保護與生態產業發展有機融合,在保障生態效益前提下,採取多種方式發展生態產業,推動生態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提高生態產品價值。四是國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建立市場化運作的生態保護補償基金,依法有序參與生態保護補償。
問:在強化保障和監督管理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下達和核撥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加強對資金用途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實施生態保護補償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完善對生態保護責任落實的激勵約束機制;對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緩撥、減撥、停撥或者追回資金。二是國家推進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完善生態保護補償監測支撐體系,建立生態保護補償統計體系,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標準體系,為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提供技術支撐。三是國家完善與生態保護補償相配套的財政、金融等政策措施,發揮財政稅收政策調節功能,完善綠色金融體系。四是國家建立健全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推進綠色產品市場建設,實施政府綠色採購政策,建立綠色採購引導機制。五是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生態保護補償政策和實施效果的宣傳。六是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公開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審計機關對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問:為確保《條例》順利實施,需要重點做好哪些工作?
答:為確保《條例》順利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法務部等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傳解讀力度。《條例》的專業性較強,要採取多種方式做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和培訓指導,幫助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生態保護主體等單位和個人更好地掌握《條例》內容,為《條例》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環境。二是抓緊完善有關配套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完善配套規定,把《條例》的內容進一步落實落細。三是建立健全相關領域配套措施。《條例》對推進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建立完善生態保護補償監測支撐體系、統計體系、標準體系,建立健全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等配套措施作了明確規定,下一步將以《條例》實施為契機,統籌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快建立健全相關領域配套措施,為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技術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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