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

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

《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是為了完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促進濕地保護與修復,根據《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天津市濕地自然保護區規劃(2017—2025年)》,制定的辦法。

 2021年2月25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津政辦規〔2021〕6號印發通知,公布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25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津政辦規〔2021〕6號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2月25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促進濕地保護與修復,根據《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和《天津市濕地自然保護區規劃(2017—2025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濕地生態補償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權責一致、突出重點、穩步推進的原則。
第三條 實施濕地生態補償的範圍包括對重要濕地內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實施退耕還濕、退漁還濕工程流轉集體土地,實施生態移民,以及對濕地自然保護區實施生態補水的補償。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由各有關區人民政府根據保護需要自行確定補償方案。
第四條 市規劃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確定補償範圍、補償標準,監督補償資金使用。有關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補償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務局、市城市管理委、市農業農村委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濕地自然保護區實施的保水所涉工程、水源涵養和生態補水措施,由市、區兩級水務部門按許可權分別實施,資金分別納入同級財政支出預算。生態移民資金通過土地平衡方案解決。平衡資金所涉及用地指標,由市規劃資源局協調解決。
第六條 對補償範圍內的集體土地流轉,每年每畝補償500元,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超出部分由屬地區人民政府籌措解決。
補償標準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土地流轉成本定期進行調整。
第七條 用於集體土地流轉的補償資金,以現金或者銀行轉賬方式直接發放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第八條 用於集體土地流轉的補償資金嚴禁用於發放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津貼、獎金及福利;不得用於出國(境)、考察、接待及購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不得用於樓堂館所、辦公用房建設等支出;不得用於對個人的非生態環境保護性的補貼、補助、獎勵等。
第九條 用於集體土地流轉的補償資金,由有關區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確定的補償範圍和標準,向市規劃資源局提出申請。市規劃資源局審核後,提出補償資金分配意見,函報市財政局。
市財政局於每年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按照規定時限,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將補償資金下達至濕地所在區。
各有關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區市級財政濕地生態補償轉移支付資金具體使用方案,於每年10月31日前,以正式檔案報送市規劃資源局、市財政局備案,作為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